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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金融政策 支持非公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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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情况及成效

近年来,自治区各金融机构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千方百计加大对非公企业的信贷投入,不断拓宽非公企业的融资渠道,有效支持了自治区非公经济的发展。

(一)制定信贷指导意见和正向激励机制,加大对非公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入。开展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对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效果进行评价,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督促金融机构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截至2012年12月末,全区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4456.2亿元,同比增长23.08%,全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647.6亿元,占全部企业新增贷款的72.9%,同比提高8.6个百分点。

(二)搭建政银企信息交流平台,推进银企融资有效对接

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和自治区不同区域经济发展特点,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联合自治区金融办、工商联等部门开展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银企对接、合作与交流。2011年,先后6次与5个盟市地方政府组织召开“项目对接会”、“政银企座谈会”、“中小企业服务峰会”,积极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共签署合作项目200多项,签约金额1000多亿元。2012年,共组织了3次综合性大型银企对接会、5次地区性银企对接会,8次对接会现场签署项目融资协议277份,签约金额903亿元,对推动自治区非公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三)不断拓宽非公经济的融资渠道

2012年,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联合自治区金融办等部门,在全区组织实施了以“推介金融市场产品,增强直接融资能力;推进融资方式创新,增大社会融资规模”为主要内容的“双推双增”融资工程,帮助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自治区金融办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对于推动资本市场融资发挥了积极作用。2012年全区在资本市场中实现直接融资605亿元,比“十一五”期间累计直接融资还多16亿元;2012年内蒙古被确定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西部首个试点省区,目前自治区已经有5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沪深交易所备案,备案金额11亿元;全区首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获准发行,融资规模3.4亿元;全区29家上市企业中,有15家是非公企业;全区债券融资中,非公企业的融资额占到了36.2%。同时推动自治区特色产品马铃薯成为期货上市品种。

(四)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引导金融机构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专营机构,在注意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同时,探索创新适合不同地域和不同发展阶段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截至2012年末,全区仅县域金融机构开办的创新金融产品就达77种,如中国银行在积极推广“乳业通宝”产品的基础上,创新研发了“巴林石通宝”、“肉业通宝”、“月饼通宝”等多项授信产品;内蒙古银行在审批流程方面,采用“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专职营销——独立审批人直接审批——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独立放款”的贷款操作流程,形成了前中后台流程式业务经营模式,大大缩短了审批链条,提高了审批效率,有效满足了小企业“短、小、频、急”的融资需求。

(五) 推动新型金融机构发展

近年来,在原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的基础上,自治区增加了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机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成为非公经济服务的新生力量。2012年末,全区共有小额贷款公司533家,贷款余额386亿元,当年累计发放贷款338亿元,间接带动了全区40多万人的创业及就业;全区共有融资性担保机构212家,全年新增担保额307亿元,在保余额340亿元;全区共有村镇银行56家,贷款余额91.88亿元,当年新增贷款46.41亿元。通过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的融资服务,一大批非公企业顺利度过“成长期”,成为地区经济发展中的主力军。

二、金融支持非公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服务创新能力仍显不足

相对于融资需求多样化的非公企业而言,辖区银行机构的金融服务产品相对单一,信托、租凭、债券融资和以信托、租凭为基础的理财产品融资发展不充分。同时,金融创新的配套环境仍不完善。目前,虽然许多金融机构开发了适合非公企业特点的金融创新产品,但相关配套制度环境仍不够完善,制约了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和推广。以非公企业融资抵质押方式创新为例,目前在法律法规方面仍然缺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排污权等部分抵质押权利的明确界定和法律支撑,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同时,在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方面,也缺乏统一高效的登记公示系统和完善的评估流转市场,导致金融业务创新仍面临一定的市场和政策风险,制约了金融机构开展创新的积极性。

(二)非公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作用未充分发挥

内蒙古各银行中小企业专营机构虽然初具雏形,但专营机构运行机制尚难以完全独立,各项制度设计也较为模糊。如成本利润核算机制、贷款定价机制、奖惩考核机制不完善等,造成面向非公企业发展实际的信贷服务针对性差,基层行信贷权限较少,对企业的贷款审批权限集中于自治区分行或地市级分行,银行信贷信息占有与业务权限失衡。非公企业评级标准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对贷款风险控制的过度强调,也加重了信贷人员的贷款风险责任约束。

(三)非公企业直接融资需求难以满足

直接融资是金融创新的突破口,但由于我区非公企业大多属于民营企业,规模不大,在金融市场上的信用等级不高,较难得到市场投资者的认可,信用增级方面存在诸多难点,特别是我区优质担保机构比较稀缺,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普遍较弱,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不强,担保费用较高,成为制约非公企业直接融资发展的“瓶颈”,非公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迫切需要政府财政的信用增级支持。

(四)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相对缓慢

自治区近几年不断加大融资性担保公司建设力度,同时还利用国家及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担保公司进行奖励和风险补偿,但对担保公司的法律保护、税收优惠、信用信息查询、抵押登记等配套政策和措施仍不健全,再加上担保机构和银行合作的门槛较高,且普遍要求借款人反担保,进一步制约了担保机构风险隔离作用的发挥。

(五)民间资金进入金融领域的门槛较高

2010年,国家出台了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新36条”,我区也出台了相关贯彻实施意见。但目前民间资本投资金融领域仍然缺乏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办法和实施细则,在准入条件、开放范围、操作规则等方面不明确、不透明,主要表现在民间资本的参股比例限制、难以成为金融机构的主发起人、进入退出机制不完善等。在实际操作中,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仍然面临许多“软门槛”,在金融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时,国有资本更容易获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程序繁琐,需要经过层层申报、审批,民间资本参股金融的市场机会有限。这些因素都制约了民间资金进入非公企业金融服务体系的步伐,规模庞大的民间资金游离于正规金融市场之外,不仅限制了非公企业金融服务的资源和渠道,也客观上造成了民间融资的风险隐患。

三、政策建议

(一)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非公经济的支持力度

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加强窗口指导和信贷政策引导,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增加金融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可用资金。完善对非公经济信贷投放的考核,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制定我区县域金融机构资金回流计划和具体考核办法,确保三年内全区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新增存款可贷资金的70%投放县域经济发展。完善地方银行机构绩效考核及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将支持非公经济发展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引导地方银行将服务非公经济作为业务发展的重点。

健全服务非公企业的银行业金融体系。积极引进区外金融机构在自治区设立分支机构,推动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在盟市和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地方法入金融机构的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支持地方性法人银行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加快银行业机构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各银行业机构要在区盟(市)两级分(支)行设立小微企业专营机构或网点。同时,单列小微企业信贷总量和增量指标,改进信贷审批发放流程,下放信贷管理权限,加快贷款审核速度,确保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区贷款增速。

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县域非公经济的主力军作用。主动调整信贷结构,拓展信贷领域,拓宽贴现业务渠道,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创新担保方式,积极开展对非公企业的贷款营销活动,继续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加大对种养殖专业户、多种经营户、特色农业基地的信贷投入,支持非公经济发展。

(二)大力发展服务非公经济的新型金融机构

鼓励区内外金融机构到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开设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按照“宽进严管、加快发展”的原则,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支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加快发展步伐,扩大机构和服务覆盖面。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发展多类型、符合当地实际的资金或信用互助组织,由民间资本投资发起设立社区银行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允许民间资本更多地投资新型金融组织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有效拓宽非公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1.加大非公企业上市培育力度。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主管部门、盟市政府、监管部门、金融中介机构之间的合作,建立非公企业上市“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建立和完善全区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证券中介机构信息库和企业上市咨询专家库。加快全区股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内蒙古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为非公企业提供低成本、低风险、高效率的股权、债权转让与融资服务,增强非公企业直接融资能力。

2.大力推动非公企业股权、债券融资。充分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导和支持非公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融资方式筹措资金,积极探索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支持在我区建立非公企业产权投资基金,积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

3.创新民间投融资管理。完善民间资本管理中心、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建设,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和民间融资规范化、阳光化,利用市场化方式组织民间资本和民间融资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大力发展各类投资基金、信托产品和民间融资机构,吸引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非公经济发展。

(四)创新非公企业金融服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把为非公经济提供服务当作增加市场份额、提高竞争力的渠道和机遇,建立健全非公经济贷款管理制度,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展融资抵押担保范围,完善审贷模式,简化贷款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各国有商业银行要下放县域分支机构的贷款审批权限,促进县域经济和非公经济的健康发展。要增强对非公经济的信贷管理的灵活性,根据非公企业的生产和流通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水平,要提高定价科学性和自主性,提升通过利率覆盖风险的能力。除传统的信贷服务手段外,要积极开办针对非公经济发展的中间业务、递延业务;创新服务手段,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为个体、私营业主提供开户、结算、转账、提现、票据、信息、代收代付以及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等综合服务业务,为全区非公经济发展提供多样化的金融创新服务。

(五)创新保险和信托产品

1.试点推动无抵押无担保小贷保证保险。通过引入保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保证保险,使借款人在无抵押无担保情况下,能够以比较合理的成本从银行获得小额贷款,为非公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2.试行“担保+保险”模式。在信用担保制度基础上引入信用保险,探索建立应收账款债券交易中心,缓解非公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资金困难。

3.创新信托融资产品。进一步发挥信托融资工具决策快、收费低、收益稳定、抵押担保方式灵活等优势,集聚社会闲散富余资金,充分支持我区非公经济发展。充分利用信托公司的资信和人才优势,为非公企业开展融资咨询、财务顾问、增级增信等金融服务。

(六)进一步促进担保业发展,缓解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融资难问题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民间资本进入融资担保行业,引导担保机构通过合并、重组、增资等方式做大做强。鼓励有实力的担保机构跨地域设立分支机构,发展担保业务。同时,加大对担保机构的财政投入,建立国有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做大做强政府主导的微利或非盈利型担保机构,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引导作用,全面提升全区担保机构担保能力和整体实力。按照政府出资与民间投资相结合、政策支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策支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运行模式建立自治区级再担保机构,面向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