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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制度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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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优先权制度在人权保障、弱者利益保护及公共和共同利益实现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不规定优先权制度的国家,优先权的相应功能是需由其他制度替代。也就是说,优先权的作用和功能在任何国家都存在,只是以不同形式存在而已。

[关键词]优先权;法定抵押权;留置权

一、优先权的概念

优先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近代民法中,各国就优先权在担保物权体系中的定位差异很大。德国、中国台湾地区并未采用优先权制度,瑞士民法只作零星分散的规定,而《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对优先权的概念性规定来看,优先权的概念有两个核心内容:一是权力客体是“特殊债权”;二是债权的法定优先受偿性。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统一的优先权制度,只是在《海商法》、《民用航空器法》等特别法中作了简单的规定,因此我国立法上还没有统一的优先权概念。

本文中所指优先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种债权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就债务人的一般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权利。

二、建立我国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

优先权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优越性,在新世纪的中国物权法中采纳这一制度无疑是一种明智的选择。目前,学界倡导引入优先权制度,改造现有担保物权法体系的学者,并对这项制度的立法意旨多作出极高的评价:认为它关系到国计民生以及社会的稳定,它体现着法的公平正义的精神,它实践着现代民法对人的终极关怀的价值,具有维护公共利益,推行社会政策,支持公平,表达正义等特殊功能,所以对优先权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关系确有加以特殊保护的必要。笔者认为,采纳优先权制度有以下几个理由:

(一)优先权的替代制度不能满足我国的现实需求。

(二)设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是立法的趋势。

(三)优先权制度更利于协调我国的担保物权体系

三、我国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的法定担保物权现状相对凌乱,缺乏严整的体系。首先,在动产法定担保物权上,主要是采用瑞士的留置权制度,而不采法定质权、动产优先权的规定。其次,我国《民法通则》及《担保法》未规定统一的优先权制度,但一些程序法及特别法零碎地规定了具有优先权性质的制度,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清偿顺序制度。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新《公司法》第187条等具体规定了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税款就破产财产优先于破产债权受偿;《民事诉讼法》第222、223条规定人民法院为强制执行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保险法》第89条规定了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保险金、税款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新的《企业法》规定职工工资、基本养老、医疗等费用可以优先于担保物权优先受偿。但上述各法条所列各项均是作为特殊债权的清偿顺序被规定的,并未承认其为一种独立的实体权利。

(二)特别法上的规定。我国的《海商法》第21、22条规定了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法》第18、19条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担保法》第56条规定了就拍卖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商业银行法》第71条第2款规定了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优先于税收和普通债权受偿;《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等。

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中的优先权还是存有的。但是相对于优先权立法比较成熟的法、日等国来说,我国目前优先权立法存在明显不足与缺陷:除特别法上的优先权外,其余的也只是一种程序性权利,效力低下。我国的的现行制度没有体系化的立法和对优先权理论的一般性规定,对优先权的性质、种类等没有明确的界定。各优先权也是散见在各单行法中,有些单行法还是比较不常用的法律,社会和大众对这些优先权的认知性不够。

四、我国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构想

结合各国优先权制度立法例和我国现行担保物权法体系,笔者设计以下优先权方案:在动产法定担保物权方面,建议放弃瑞士模式的留置权,而统一采用动产优先权模式。首先,这样可以保证法定担保物权的统一性。显而易见,动产优先权的调整范围要宽于留置权,不动产出租人优先权、旅店主人优先权、承运人优先权、动产保存优先权等涵盖了一般留置权及特别优先权的全部内容,而留置权却无法调整动产买卖优先权、种苗肥料供给优先权、责任保险金优先权的内容。因此,动产优先权完全可以吸收留置权制度。笔者主张,在不动产法定担保物权方面,可以将公示生效主义引入不动产优先权制度。质言之,是将瑞士的法定抵押权冠以不动产优先权之名,目的是与动产优先权整合为同一优先权制度之下,而不是在抵押权项下,以保证意定担保物权制度与法定担保物权制度的泾渭分明。

我国引入优先权的必要性毋庸置疑,然而,我们不能忽视在引入优先权制度过程中所面临的实际困难。这些困难能否扫除这些理论障碍,关系到优先权制度在学术界、立法界、司法界的接受程度。优先权制度关系到国计民生以及社会的稳定,它体现着法的公平正义的精神,具有维护公共利益,推行社会政策的特殊功能,所以优先权制度有待我们更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陈本寒,《担保法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2]郭明瑞,《担保法原理与实务》,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

[3]郭明瑞等,《优先权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4][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