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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渐渐地迅猛发展,汽车由奢侈品已经跨入生活必需品的行列。汽车消费规模、结构和潮流日益丰富。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税收收入在税收收入中占比大幅度增长,成为第三产业税收迅速增长的领头羊。本文对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税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加强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关键词: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税收征管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汽车消费规模、结构和潮流日益丰富,已从公务和商务购车进入私人购车阶段,汽车销售服务行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税收收入大幅增长。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税收收入在商业税收中大幅度增长,成为第三产业税收迅速增长的领头羊。本文对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税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加强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税收存在的问题
1.维修收入“体外循环”不计收入。汽车销售服务行业收入中维修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很大,另外维修收入具有非固定性、随机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对税务机关而言,清查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的维修收入税收征管难度很大。维修收入“体外循环”主要表现,一是只结转维修配件成本,不开维修发票;二是客户欠维修款,只结转维修成本,到期还款不确认销售收入;三是4S店对在“首保”、“二保”以内的车辆损坏,先进行维修,再对汽车生产厂家提出索赔申请,厂家支付的索赔款不按时确认销售收入;四是有的保险公司在入保车辆维修理赔时,只要4S店的结算单,而不要发票,4S店不开发票,不计收入。
2.精品赠送不开发票,不计收入。汽车成为生活必需品后,人们对汽车内饰和汽车保养等汽车维护方面更加注重。为了更好的吸引顾客,汽车销售服务行业一般会在销售车辆时附赠一些内饰,例如,行车导航仪、车载吸尘器、方向盘套、汽车钥匙扣等。对这些赠品,有的企业认为是无偿赠送,不是销售,因此未按照视同销售计入收入缴纳增值税。
3.维修后的旧件及其他废品回收变卖,不计收入。汽车销售服务行业在对汽车进行维修后,会积存下大量的旧件,这些废品定期企业会进行销售,但是大多数企业不计收入。例如,汽车定期就会换发动机的机油,4S店对汽车更换出来的旧机油,定期就有废品企业进行回收,量大积累下来收入量也很大。
二、促进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强化日常管理,加大税源监控力度。
目前,由于对企业经营状况缺乏实时监控的手段。造成人为调控收入实现时间、销售配件等售后服务收入不入账、推迟应纳税额的实现等问题时有发生。因此,在日常工作中税管员要加强对企业的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的实时监控,随时掌握企业资金变动、货物的进出库情况,建议具体做到以下“五个结合”:
一是结合企业信息,做好数据比对。结合经销商每月底要向生产厂家进行有关整车、配件购销存、售后服务等信息反馈制度,与账面销售收入进行比对,找出问题。将销售明细账与机动车发票进行比对,看企业有无低于成本价且无正当理由销售车辆的行为。对代收的汽车装饰品等价外费用和无偿赠送他人的精品等视同销售行为,要结合结转的销售成本和有关经营费用科目进行检查。
二是结合行业特点,查实返利核算。汽车经销行业最大的特点是销售毛利率低,但其厂家返利却较多。要重点对返利进行核实。4S店取得的返利虽在发票上有反映,但因厂家商务政策的计算时差,同一类型的车辆因返利的时点不同,成本结转的金额也就不同,造成企业不能准确核算实际应结转的成本。其他不在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金额的则应重点检查是否将全部返利入账,冲减成本和作进项税额转出。
三是结合关键环节,实施存货盘存。4S店容易利用配件品种多,难于盘存、工作量大的特点,往往在这方面做文章,因此需要进行实地盘存。同时,有的车辆已发出,将货款挂账或不入账,造成少缴税款。特别是将购进的精品无偿赠送他人,不做账务处理。这是汽车行业比较普遍的现象。
四是结合核算流程,查清往来账目。现在汽车行业销售程序为客户在看好样车后,先付部分定金,提车时付清余款,导致有些企业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长期挂在“预收账款”上,不按规定结转收入,人为调控收入。
五是结合资金流动,追查账外经营。税务机关通过查看企业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实企业资金来源和用途,如果发现异常资金流动,就可以以此为线索,追查企业的账外经营行为。
(二)有针对性的开展纳税评估。
汽车销售服务行业已经逐渐走向成熟,企业的逃避税收的手段也更加隐蔽,除加强对该行业的日常管理外,要进一步以纳税评估工作为抓手,进一步探索有针对性的行业评估模式。不能仅从财务账簿和原始凭证入手,要根据汽车经销行业的特点,从企业的运营模式和内部组织结构、部门职责、操作程序等入手,通过掌握企业的财务核算软件,全面了解掌握企业的内部情况,及时堵塞征管可能出现的漏洞。具体提出以下评估思路:
一是合理测算维修收入,弥补收入漏洞。一般汽车销售服务企业售后服务收入分为两块:出库销售金额和工时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测算出的维修收入与企业申报的维修收入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评估疑点。
二是掌握主动,合理实施告知和约谈程序。通过充分的评估分析和实地调查测算,税务机关的评估人员在做到心中有数的基础上,实施告知和约谈程序。在约谈过程中,评估人员要方法得当,有理有据,提出的问题要“在行”,具有针对性。
三是以点带面,拓展4S店纳税评估范围。以往税务机关对4S店的检查评估工作只停留在企业表面的整车销售和维修配件上。今后,要拓展到企业总部维修索赔、保险公司理赔等业务方面,为4S店纳税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 张嘉靖. 机动车销售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问题研究[D]. 东北财经大学. 2012.
[2] 薛乃平,宋剑刚等. 汽车经销企业税收管理实践与思考[N]. 山西经济日报. 2014-03-31 (008).
[3] 程辉. 汽车4S店的税收管理问题[J] . 税收征纳.2011(12).
【作者简介】
王蕴,女,满族,1978年12月出生,辽宁大连人,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教师,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在读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