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3-351-01

摘 要 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后,原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是因为无处分权人的无权处分行为引起,原票据权利人因此所受损失,不能向善意受让人求偿,因此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

关键词 票据 善意取得 法律效力

票据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从法律上肯定了善意受让人在票据债务链条关系中的合法地位,维系了票据的正常流通使用。票据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善意取得人原始取得票据权利

善意取得人取得票据权利属原始取得,是因为其不是基于原持有人的意思而取得票据权利,而是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人取得的票据权利一般不受转让人权利存在瑕疵的影响,他不仅可以行使票据上的全部权利,还可行使票据法上的权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持票人系从无权利人手中取得票据为由对善意取得人加以抗辩。

二、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

由于善意取得制度支持了票据持有人的权利,在同一票据上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人,这也就意味着原票据权利人丧失了原有的票据权利,无权要求持票人返还票据,只能依民法上的损害赔偿办法要求无处分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按照票据法的原理,原票据权利人在票据关系中处于前手,对后手一般要承担付款的票据义务,只能以非法手段取得票据为由对抗无处分权人,不得对抗善意取得人。但在实际生活中无处分权人取得票据和处分票据的方式不同会导致不同的结果。在票据被盗窃或者遗失的情况下,盗窃人或拾得人为了转让票据,必须通过更改票据或伪造票据的方式使得票据具有法定的形式要件。伪造背书一般有两种方式,在第一种情况中,由于是伪造人伪造被伪造人的签章直接转让给第三人,这种转让行为无效。原票据权利人不仅不用承担票据义务,还有权要求持票人返还票据;在第二种情况中,原票据权利人由于未在票据上签章,故不承担票据义务,即无须向票据持有人返还票据。票据权利人因欺诈、胁迫等造成意思表示瑕疵而被无处分权人取得票据又转让的,也分成两种情况。其一,是原权利人没有背书签章,只是交付票据的,这与伪造票据的情况相同;其二,是原权利人由于违背自己的意思表示签章背书的才适用以上所说的只能对抗无处分权人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理。

三、转让前在票据上设定的从属权消失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受让票据,而不是基于原票据权利人的意思表示而受让票据。所以,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在性质上是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而非继受取得。这就决定了从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之时起,原票据上设定的质权等从属权利归于消灭,原质权人不得享有票据质权,不得以质权对抗善意持票人。

从《票据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质是法律以牺牲真实权利人的利益,来保护善意的受让人,以使票据在流通上、使用上具有社会交易的安全性。但从各国的票据法规定来看,票据法中均无一例外地规定有对失票人的救济制度。例如德国、瑞士、日本等国采取了公示催告制度;《英国票据法》在第70条、《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3-804 条都规定了失票人的失票诉讼制度,《票据法》也做了相应规定。那么,对失票人的救济制度是否与善意取得制度相矛盾呢?笔者认为恰恰相反,两种制度之间是存在密切联系的。善意取得制度并不意味着失票人失票后就无所作为或不能重新获得票据权利。对于失票人而言,他对票据权利处于何人手中是不清楚的,但无外乎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票据仍然由无权处分人掌握;另一种情况是无权处分人已将票据权利移转给他人。当票据权利处于第一种情形时,失票人当然可以主张追回票据;而对于第二种情形,才可能导致善意取得的发生。失票救济制度正是为了使失票人明确票据权利处于何种情况所做出的规定。根据《票据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示催告和提讼。对于前两种救济途径,通常是在不知票据下落的情况下运用。也正因如此,公示催告是这两种救济途径的重要内容。公示催告的目的在于:第一,可以使失票人明确票据权利处于何人手中;第二,可以预防所丢失的票据被无权处分人转让;第三,可以使失票人有可能因无人申报而恢复票据权利。对于第三种救济途径,则仅适用于失票人确知票据处于何人之手的情形。通过诉讼,使失票人明确持票人之持票行为是否合法,从而决定是否可以向其主张追回票据权利。

四、原权利人赔偿请求权问题

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后,原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是因为无处分权人的无权处分行为引起,原票据权利人因此所受损失,不能向善意受让人求偿,因此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行使赔偿请求权的方式有以下两种:第一,若原票据权利人与无处分权人之间事前存有合同关系,如委托,则原票据权利人得主张无处分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原票据权利人对无处分权人也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弥补自己的损失。两种请求权发生竞合,原权利人可选择适用基于违约责任的请求权和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因为在无处分权人以相对较高对价转让票据的情况下,原权利人主张不当得利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利益。当然,原票据权利人也可在主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就无处分权人所获得的,超出其依违约责任所应承担的那部分利益,再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第二,若在原权利人与无处分权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如转让人系基于盗窃、欺诈、胁迫或拾得而取得票据时,无权转让票据,乃侵害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原票据权利人可依侵权行为法则,向无处分权人主张侵权责任的承担,请求损害赔偿。此时,基于与上述同样的道理,也应承认侵权责任的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或两者的共同使用,以保护原票据权利人的利益。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