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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如何对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治,已经纳入了法律人士的研讨范围。我国法律实务界对此已经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在一些国家,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管理是由法院系统来承担的,我国也出现了由检察机关管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探索,这说明由检察院管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本文拟就对上饶县人民检察院近年来批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析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管理的优势,探索设立由检察机关管理的模式,对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管理模式
一、我县未成年人犯罪及矫治工作的现状
(一)2007年——2010年上饶县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犯罪类型以贪利型为主
2、团伙犯罪突出
3、冲动型暴力犯罪居多
4、转化型犯罪增多。
(二)上饶县未成年人矫治工作现状
1、没有专门的帮教队伍,帮教工作流于形式
2、帮教形式简单,经费无来源
二、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治管理机制的现实意义
1、有益于构建和谐社会。我国于1985年11月29日已批准加入《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2.3条规定:“应努力在每个国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制定一套专门适用于少年犯的法律、规则和规定,并建立授权实施少年司法的机构和机关。”而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
2、是适合未成年犯身心特征的需要。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其生理和心理都没有发育成熟,社会经验和认识能力远低于成年人。同时违法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失学学生、失管和失控的青少年。正是因为未成年犯罪具有上述特点,说明未成年犯的主观恶意不大,社会危害程度低,可塑性强,改造后回报社会的机率高。
3、是挽救未成年人的需要。社区矫正有益于对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未成年人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国外未成年犯区别矫正的实践已证明,针对未成年犯的身心特点,设计、运用区别于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大大提高社区矫正的质量。
三、我县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定不确定造成监督对象模糊。试点以前,公安机关是唯一的监外执行机关,监督的对象主体是公安机关确定无疑。试行社区矫正后,社区矫正机构从法律意义来说并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执法机关,他们行使的是既具有刑罚执行的工作主体的职能,又具有部门社会性工作特有的职能。
2、监督职权有限性影响监督实际效果。我国检察机关在执行环节的检察监督,如果发现违法的情况,只能是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执行机关纠正。由于法律 没有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处置权以追究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没有相应的执行力,被监督单位可执行也可不执行。
3、矫正队伍素质不高增加了监督难度。随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对象日益增多,但由于认识、经费等原因,矫正工作队伍状况远不适应矫正工作的要求。上饶县目前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有近50人,分布在全县23个乡镇,分布面广,居住分散,流动性强,管理难度较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不足百人,司法工作者更是很少,工作力量不足、队伍素质参差不齐,难以适应较为复杂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这一专业性、法律性、亲情性很强的社区矫正活动,这些给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增大了难度。
4、检察机关定位不准,机构设置为零。按规定,检察机关是社区矫正的监督者,应重点加强社区矫正“入口、监管、变更、解矫”四个环节的检察,但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往往重配合轻制约,即社区矫正中,检察机关的身份往往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者、司法行政机关的帮手而不是独立的监督者。在检察机关机构设置方面,目前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监督,没有设置独立的机构,而是由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行使,而在我院监所检察部门的配备人员只有2人,其人数远远不能适应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要求。
四、对检察机关管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模式的思考
借鉴国外检察院管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刑罚的经验,总结国内检察院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的探索,试对我国检察院系统管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模式作如下设想:
1、关于机构设置。明确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部门属于检察院内部一个内设机构,是由检察机关内部人员为主体,其他司法人员可以参与的司法机构,这有利于解决目前行刑权主体过于分散及行刑权的非均衡性等问题,从而实现刑事司法权力资源的合理配置。[2]在刑事审判庭判决生效之后,相关司法文书立即转交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部门,避免了不同机关之间的衔接配合不力的弊端,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2、关于执行人员的配备 。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部门第一线工作人员的素质必须得到切实保证。从检察人员中组织一部分人“自愿转岗”是可行的。但是,自愿转岗者的人数不可能很多,即便是自愿转岗者也需要进行专业培训。建议可以由具有办理过未成年人犯罪经验的公诉人员调任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部门,负责社区矫正的监督、执行。
3、关于志愿者队伍建设。检察院专职人员的数量和能力毕竟还是有限的,需要广泛发动群众力量,吸收一定数量的志愿者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他们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帮助开展对未成年人的矫正活动。按照志愿参与某项活动的时间长短,可以分为长期、短期、临时志愿者;按照参与志愿活动的空间,可以分为社区内、社区外志愿者;按照参与志愿活动的程度,可以分为全面参与、专题参与、暇时参与等不同类型。在这些志愿者中,可以有原先就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退休干部、退休教师及社区服务人员,也有在校的大学生等。
注释:
[1]参见杨晓梅:《未成年人研究》,1999年第7期。
[2]蒋敏:《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逻辑体系》。
(作者通讯地址: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上饶 33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