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城市化进程下农地征用的问题反思及对策研究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城市化进程下农地征用的问题反思及对策研究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率快速提高,大量农地被征用,由于我国现行土地征收立法及制度本身存在内在冲突和漏洞,又加观念、制度、操作等方面的问题,造成土地征收中公权侵害私权,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后果。解决问题就需要:加强对失地农民问题的认识,更新立法理念,贯彻私权保护原则;以保障农民权益为核心,改革征地制度,严格限制征收权的滥用;落实和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健全土地征收法律程序,增强征收的公开性、公正性;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尽量弥补农民损失;为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权利提供法律保障等。

关键词:农地征收;完善立法;改革制度;保障权益;失地补偿

加速城市化是我国“十二五”规划的重大战略抉择。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征收,大量的农业用地变成非农业用地,大批农民成为失地农民。并且由于我国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现状以及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农民失去土地的同时,也失去了附着于土地之上的一系列权益。失地农民的生存状况每况愈下,不容乐观,其生存和发展问题已经演变为一个令人关注的社会问题。作为宏观调控和征用征收土地主体的政府,应该履行怎样的责任来解决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各种失地农民问题,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农民失地成因分析

第一,缺乏和法治观念,公权扩张,私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的基本要求是明确界定公权和私权的范围,将公权的行使严格限定在法定范围之内,防止其任意扩张侵犯私域。由于我国缺乏法治传统和意识,权力行使较少受到限制,私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土地征收中任意侵犯集体和农民权益的现象十分普遍。

第二,法律规定不完备以及不同法律规定间的矛盾,导致征地权运用的不规范甚至征地权的滥用。

我国土地征用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来自《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土地征用权的规定相互矛盾,从而导致土地征用权的滥用。征地权被滥用,征地范围扩大,使得一些盈利性质的用地也须征为国有,开发商的高回报率以及远远高于征地补偿的土地出让价格让农民感到不公平,黑市交易事实上成为农民的理性选择。

第三,征收制度的缺失,现行征地制度没有充分尊重农民的财产权。

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在承认农民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同时,在征地时又剥夺了农民对集体土地拥有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使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虚置,土地所有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第四,政府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滥用权力。

由于我国土地制度存在不健全的方面,政府官员在畸形政绩观的驱使下,利用土地使用制度的不完善和其所掌握的征地的主动权,把土地当作第二财政,以地生财,赚取快钱,从而出现了“低征高卖”现象。

第五,农地征收补偿原则不合理,现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低。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的补偿原则未作明确规定,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中一般规定为合理(适当)补偿,实践中也一般采取合理补偿标准。在补偿标准中,适当或合理标准是最低的补偿标准。

二,应对失地农民问题的对策

第一,加强对失地农民问题的认识,更新立法理念,贯彻私权保护原则。

对于我们这个公权过于发达、私权屡遭漠视的国度而言,当今之要义则是唤醒人民的权利意识,拓展人们的自由空间,激发人们的创造性。法治是我们总结历史教训后作出的理性选择,而法治的精髓便在于依法限制公权、保护私权。正是基于此,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庄严向世人宣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宪法的精神应当成为制定其他一切法律的指导思想,土地立法自然不能例外。

第二,以保障农民权益为核心,改革征地制度,严格限制征收权的滥用。

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过程,不应是一个简单的行政过程,而应是一个平等的财产权利交易过程。必须完善有关法律,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与国有土地产权的平等性。政府只有为“公共目的”才运用强制性的征地权。为了防止滥用公共目的征地,对政府强制性取得土地要有严格限制,对征地目的和范围都要有严格的界定。

第三,落实和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

由于有些法律法规之间出现相互矛盾现象,某些规定本身既违反了宪法,又进一步公然侵犯了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完全权利,所以必须做到违宪必纠,还农村集体(全体村民)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

第四,健全土地征收法律程序,增强征收的公开性、公正性。

健全而正当的法律程序是防止国家征收权滥用的保障。健全我国土地征收的法律程序,应建立批前协商、听证制度,增强征收程序的民主性、公开性;设立事前补偿程序,防止补偿款的拖欠和截留;完善事后公告、复议、诉讼制度。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后,政府部门应及时在征地地点公告,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如果对征收补偿和安置方案不服,可以提起复议,复议后仍不能够得到解决的,可以提讼,寻求司法救济。

第五,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尽量弥补农民损失。

对于征用农村土地的补偿,必须考虑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费用等多方面的因素。征用农村土地的补偿费用,应该和土地的市场价格差不多。只有这样,才能使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致下降,才能使失地农民有资金用于新的创业,才能使失地农民没有被剥夺感,心理不致失衡。确定了补偿费用后,还必须保证补偿费按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任何单位不得截留。

第六,为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权利提供法律保障。

失地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由于缺乏足够的能力支付寻求政府行政或司法救济所需要的成本(如时间、金钱、知识等),客观地要求为失地农民提供多种方式的法律援助,从而在法律层面上保障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重点是要尽快建立农村土地产权的法律制度,包括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和处分权的法律确认。

三、结语

我国的城市化已进入高速发展的时期,在农地征用方面面临着许多的问题。由于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及某些有关法律在征地权行使和征用范围方面和在征地补偿方面都存在缺陷,造成了征地权的滥用、征用范围的扩大以及征地补偿的不足,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土地黑市的形成以及土地利用效率的损失;与此同时,征地过程中,农民的利益往往得不到维护,大量失地农民的生活得不到保障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有鉴于此,我国现行农地征用制度亟待完善与进步。(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 商春荣,《土地征用制度的国际比较与我国土地资源的保护》,《农业经济问题》,1998第5 期。

[2] 卢丽华,《加拿大土地征用制度及其借鉴》,《中国土地》,2000年第8期。

[3] 李珍贵,《美国土地征用制度》,《中国土地》,2001年第4期。

[4] 费安玲,不动产征收的私法思考[J],政法论坛,2003,(1)。

[5] 包永辉,陈先发,乱征地引发无地无业之忧,瞭望,2003,(23):16~ 18。

[6] 曲天娥,农民失地的原因分析及对策,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4,(3):22~ 25。

[7] 林燕,《农地征用低价补偿的制度根源与效率损失》,载《农村经济》200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