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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允许原告申请撤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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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

允许原告申请撤诉

问:山东林馥

――我是一家企业的法律顾问,经常有职工问我一些法律问题。请问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允许的情形有哪些?

适用文件:《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2号

答:

文件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四)第三人无异议。”W

调解员需要在庭审

笔录上签字吗

问:内蒙古徐强

――我是某企业的调解员,我单位出庭处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仲裁庭让我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有这规定吗?仲裁进行了调节,基本达成协议,请问调解书还应当签字吗?对方反悔咋办啊?

适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答:

文件规定:“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W

沈阳市最低工资

标准是多少

问:辽宁丁明

――听说沈阳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了,能介绍一下吗?

适用文件:《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0】81号

答: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棋盘山开发区由700元调整为900元;

2.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由600元调整为7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棋盘山开发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2元调整为8.5元;

2.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9元调整为7.省略

Tips

辽宁省宽甸县宋考苓同志注意:

来信询问参加城镇医保后是否还能再加入新农保,本刊2010年7月B已作回答,请查阅。另外,新农保目前还是试点,覆盖范围会逐步扩大。

辽宁省凌源市马介同志注意:

职工对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再次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吉林省吉林市刘旭同志注意:

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其中,曾荣立三等功的,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