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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税负 藏富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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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4-000-02

摘 要 税收关乎民生,税收体制的完善关乎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隐性税负的不断呈现,流转税制易造成税收转嫁以及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扣除缺陷,加重了纳税人的税负痛感,使得实际税率远高于名义税率。税收是调节社会财富的手段,税收调节的结果应是缩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加快经济发展。因而税收政策除了具备调节和杠杆功能外,亟待赋予“藏富于民”的功能。“降低税负藏富于民”,将带来国富民强。

关键词 税负 税收转嫁 藏富于民

2009年,福布斯曾“税负痛苦指数”榜单,中国税负痛苦指数为159,在公布的65个国家和地区中名列第二,仅次于几乎年年位居榜首、有着过于慷慨社会福利制度的法国之后。对于福布斯的调查报告,很多专家学者表示反对,认为其计算方式“很不科学”,事实确实如此吗?中国国民税负是高了还是低了?

要确保国民经济持久、稳定和健康发展,税收收入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之间应该保持一个科学合理的比率即税收弹性系数,其基本表达式为: ,其中,E为税收弹性系数,T为税收收入总量,T为税收收入增量,GDP为国内生产总值,GDP为国内生产总值增量。专家们认为,我国内地的税收弹性系数保持在1.0至1.2之间较为恰当。但是一直以来,我国税收呈持续高速增长。2010年全国税收增幅23%,2011年22.6%,同期GDP增速分别为10.3%、和9.2%,税收增幅均超过年GDP增幅的2倍。2012年,我国GDP增速7.8%,由于国内经济增长继续放缓,再加上个税改革和营业税改增值税等各项结构性减税措施,2012年税收同比增长12.1%,为近几年最低水平,尽管如此税收弹性系数仍达1.55。与此同时,我国隐性税负的不断呈现,税收制度的缺陷,也加重了纳税人的税负痛感。虽然福布斯在计算及技术上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但是至少有一点应该引起我们重视: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内地的宏观税负确实偏重。

一、我国存在着诸多隐性税负

在我国,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购买税务机关一套软件系统,必须配置计算机、软件、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现在发票都是机器打印的,如果不买这套系统,就开不了增值税发票。国地税分家,也导致纳税人隐性税负增加。一个共享税种,常常由两个税务局同时收,且国地税按税种划分各自的管辖区域,对纳税人来讲,两个地方都要去,难免增加纳税成本,在国外,有些国家也有联邦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但都是互不搭界的,效率比较高,比如美国有些地方政府不成立税务局,委托联邦税务局收税,我国现行国、地税征管程序及方法无形中增加了纳税人负担。除了正规的税收收入外,中国还存在大量的预算外收入甚至制度外收入。这些财政收入在成熟国家比例很小。包括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以及土地转让收入等,类似收费在中国屡禁不止,也恰恰是税收痛苦指数较高的一个重要因素。以被外界看成暴利行业的房地产业为例,除了开发商要缴纳营业税、印花税、城建税等各种税收和土地出让金外,还要缴纳诸如防雷检验费、防震检验费、人防费、文物勘探费等数十甚至数百项费用,这些收费最终都会成为房价的一部分转嫁给消费者,进一步加重了老百姓买房的负担。

二、我国税收制度的缺陷

1、流转税制易造成税收转嫁

税收转嫁指商品交换过程中,纳税人通过提高销售价格或压低购进价格的方法,将税负转移给购买者或供应者的一种经济现象。税负转嫁与价格的升降直接联系,税负转嫁也是各经济主体之间税负的再分配。从国际税制设置看,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通常是最重要的税种,与此不同,中国则主要是流转过程中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营业税是价内税,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真正的税负承担者需要支付商品所有流转环节的税款;增值税是价外税,虽然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但最终也会被企业通过加价的方式将其中的税负转嫁给消费者。2011年,在全国税收收入体系中,仅来自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大流转税的税收收入比重高达54.86%,而来自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种主要直接税收入总额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仅为25.43%左右(数据源于财政部“2011年全国公共财政收入决算表”)。

所得税又被称为直接税,对经营的所得征税,对经营亏损不征税,因为税收负担直接落在纳税主体上,无法转嫁,因而具有较小的税收扭曲效应。而流转税无论企业盈利与否,税务征管部门已提前将税款收入囊中,这势必增加了买方的成本和销售压力。购买方为了赚取利润,他们必须抬高价格转嫁给消费者,于是,最终消费者不仅支付了流转环节的税款,也承担了流转环节的利润。这就造成在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流转税征收的越早,消费者的负担越重,流转的环节越多,税收负担越重,流转的周期越长,税收负担越重。这一方面加大了企业的经营负担,提高了经营风险,尤其是对于一些刚刚起步的中小企业而言;另一方面,大量流转税通过转嫁,在一定程度上推高了商品物价水平。

2、个人所得税扣除缺陷增加税负水平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分项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法相结合的方法,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进行扣除:如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方式为每月收入定额减除3500元(外籍人员按4800元)及免税的应由个人负担的“五险一金”等项目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计算方式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中,一般都针对纳税人不同的社会负担情况规定相应的扣除标准,像我国这样费用扣除不考虑家庭支出是很少的。以加拿大为例,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包括了养家糊口的“生计费”,如注册退休金、储蓄款、小孩照料费、保姆费、安家费、生活费等。显而易见,国外的生计扣除给予了纳税人基本的生活保证,减少了纳税人因经济活动失败带来的风险。

3、我国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也高于名义税率

名义税率即税法规定的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的比,实际税率即实纳税额与实际征税对象的比。在实际征税中,由于计税依据、税收减免、税率制度等原因,纳税人实纳税额和应纳税额不一致,实际征税对象数量与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数量也会不一致,从而出现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的不一致的情况。实际税率的意义在于它反映了纳税人的实际负担,体现了税收制度和政策真实的作用强度。纳税人依据实际税率权衡实际利益分配。 从各国企业所得税法来看,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如费用、税金、损失等,几乎相同,没有什么差异。但我们在具体扣除标准上和扣除的限制上,却存在着差异。国外对如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几乎无扣除限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相当于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需缴纳约10%的所得税费用。在限定性扣除项目的范围上,我国规定过多。如: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利息支出、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均有税前扣除限制。这不仅造成了企业的实际税负过高,也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开支带来了困扰。

三、“降低税负、藏富于民”将带来国富民强

税收是调节社会财富的手段,税收调节的结果应是缩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加快经济发展。因而税收政策除了具备调节和杠杆功能外,亟待赋予“藏富于民”的功能。这是经济,更是社会发展之需。

郎咸平教授在谈到中国经济发展时曾举过这样一个例子:甲先生挖金矿可以赚钱100块,当时有两个选择,给10名矿工每人一块,这个仅给温饱用,可以剩90块揣在口袋,这令矿工很贫穷;第二个选择,每个矿工给5块,那甲先生就剩50块,第一个选择国富民穷,第二个是国富民强。如果选择后者,甲先生发现,10个矿工在温饱之余有钱考虑个人消费,结婚生子,那么甲先生就增加了投资机会,可以开个大卖场,卖场需要10个女服务员,这10个女服务员和矿工结婚需要生孩子、可以卖婴儿用品;结婚以后要住房,甲先生可以开发房地产,那么整个社会可以自己增长;如果在第一个选择下,甲先生不可能开发卖场,不可能投资婴儿用品、也不可能投资房地产,投资经营环境将全面恶化。

当前金融海啸的冲击造成了我国产能过剩,“刺激消费,拉动内需”已经成为最强音。近年来国家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降为25%,小型微利企业的20%的优惠税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及不断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做法,显现“减税”迹象,这是“藏富于民”之策,但这些仍远远不够。我们只有不断反思高税负的深层次原因,努力营造公平的征税体制,抓紧补齐税制的“短板”,国民方可富强,而只有民富才能担当起“刺激消费、拉动内需”之责。

一个国家的税制需要合理的宏观调控,但其核心目的却在于有利于微观主体,把企业激活,把民间创业的激情激活。税负直接关系到每个国人切身利益,利益问题协调好了,社会和谐水到渠成。在“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与博弈中,只有藏富于民,让利于民,才能造就真正强大的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