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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城镇居民大病统筹基金是为了分担大病患者及其家庭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而建立的,其基金主要交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安全、流动、收益三个基本原则运营。本文在分析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在运营大病统筹基金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改进方式,以期将商业保险公司的运营优势与大病统筹基金的特点相结合,提高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能力,有效缓解居民"看病贵"的问题。
关键词:大病统筹;城镇居民;商业保险
城镇居民大病统筹是由个人缴纳或者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用的基础上建立的,其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封顶线以上费用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它是对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
一、建立城镇居民大病统筹基金的意义
目前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依据"基本水平、广泛覆盖"原则建立的,只能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这就使得医药费的报销水平较低。为有效缓解病人家庭的经济负担,某些地方政府决定建立城镇居民大病统筹基金,帮助患有癌症、肾衰、白血病、心梗、脑瘤、关节置换等重大疾病、复杂疾病的居民分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
二、商业保险公司运营城镇居民大病统筹基金的原则
商业保险公司在负责大病统筹基金运营的过程中,也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1、安全性原则
城镇居民大病统筹基金运营的安全性原则是指要确保大病统筹基金投资具有较小的风险,在此基础上取得预期的运营收益,这是大病统筹基金运营的最根本原则。这个根本原则由大病统筹基金所担负的特殊任务决定的,它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是否能及时得到解决。因此,大病统筹基金比其他一般的基金的运营要更加注重安全性原则。
2、流动性原则
大病统筹基金运营的流动性原则是指其运营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流通、变现,以保证大病统筹基金支付的需要。这就要求在运营过程中必须准备一定数量的现金或活期存款,作为必要的储备基金,以避免支付过程出现阻碍,背离城镇居民大病统筹基金设立的宗旨。
3、收益性原则
大病统筹基金运营的收益性原则是指在保证大病统筹基金安全性、流动性原则的前提下,运营要以取得尽可能大的收益为原则。大病统筹基金存在一个收缴、支付延迟期,其支付能力不可避免地要受到通货膨胀风险的影响,这就要求大病统筹基金运营必须考虑收益性原则。
三、商业保险公司运营城镇居民大病统筹基金存在的问题
城镇居民大病统筹基金交由商业保险公司运营是为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进而提升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但在商业保险公司实际运营统筹基金的过程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
1、经营管理体制不完善。
与欧美的商业保险公司相比,我国的商业保险公司建立的时间还不算太长,还未真正建立起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体制,各商业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经营机制不科学、管理体制不完善等问题,在用人机制、成本控制、风险防范等方面也存在着不足。这会使商业保险公司在运营大病统筹基金时,不可避免地出现决策不及时、成本增加、风险上升等问题,进而影响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能力,延迟支付时间。
2、缺少专业技术人员
城镇居民大病统筹基金交由商业保险公司运营的一个直接原因是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对其进行专业化经营。这就要求商业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在涉及到大病统筹基金的风险管理、准备金提取、业务监督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然而,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缺少参与大病统筹基金营运的经验,对其政策理解和认识不够深入,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足。
3、法律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充分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具体针对商业保险公司运营城镇居民大病统筹基金的有关法律、制度,对其监督缺乏具体的依据。此外,仅有中国保监会负责对商业保险公司运营的监督工作,监督力量有限,监管模式各地存在很大差异。商业保险公司出于追求自身盈利最大化的目的,把大病统筹基金投资于风险比较大的金融产品上,一旦投资受损,将削弱大病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
四、商业保险公司运营城镇居民大病统筹基金的改进
1、健全经营管理体制,强化人力资源部门的作用
引进国外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与管理模式,在运营大病统筹基金的各个环节上,加强成本控制、风险防范,提高基金支付效率、效益。完善商业保险公司人力资源建设,发挥其在选人、用人方面的优势;同时加强对参与城镇居民大病统筹基金运营业务人员的相关专业培训,聘请社会保障领域的专家对他们进行专业知识等内容的培训,以深化他们对所从事业务知识的理解,从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更好的将商业保险公司的优势运用到大病统筹基金上来。
2、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加强监管
加快商业保险公司运营城镇居民大病统筹基金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使商业保险公司在运营大病统筹基金时有法可依。在监管方面,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两种监管模式:一种是"谨慎人"监管模式,它要求商业保险公司在对大病统筹基金进行投资运营时,必须像处理自身资产一样进行谨慎、小心处理,这种监管模式是以存在着比较成熟的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完善,商业保险公司具有丰富的运营经验、管理完善为前提的;另一种是严格数量限制监管模式,即在商业保险公司运营过程中,要对大病统筹基金投资的资产类别进行简单的数量或比例限制,以达到控制运营风险的目的,这种模式比较适合市场体系不完善的国家。鉴于我国市场体系还有待完善,资本市场水平比较低,运营风险控制不足等情况,我国现阶段应该采用严格数量限制监管模式,待到时机成熟时,在转向"谨慎人"监管模式。
五、结语
目前城镇居民大病统筹基金的主要运营方式是交由商业保险公司运营,这种运营方式既可以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各方面的优势,又可以避免政府直接运营大病统筹基金带来的成本过高、效率低下、滋生腐败等问题。尽管商业保险公司在运营大病统筹基金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但随着其运营大病统筹基金实践的增多,其经营经验将不断积累,管理体制不断优化,专业技术人员不断增,这种由政府主导监督、商业保险公司专业化运营的城镇居民大病统筹基金模式,必然会对缓解居民"看病贵"的问题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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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谢子星(1984.3-),硕士,毕业于西南交通大学,现任教于河南城建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系,研究方向: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