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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冒名货款风险问题应引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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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冒名贷款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化整为零,垒大户放款,加剧信贷风险

这类冒名贷款的特征为借款主体和用款主体不一致,目的是化整为零,垒大户放款,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他人贷款自己使用,二是多人贷款一人使用,三是个人贷款企业使用。

(二)以贷还贷、以贷结息,利润指标失实

如2003年7月27日、7月30日,某村委借用本村村民范某第三人名义向某信用社借款3笔,28.4万元,用于归还该村委贷款,其中以贷还贷195.36元,以贷还息28.4万元,占该信用社当年全部利息收入的50.36%,导致财务会计报表严重不实。

(三)“三查”不严?熏转移贷款用途,贷款投向违规

以冒名贷款方式取得贷款,转移贷款用途投向于产能均衡生产能过剩行业,如某信用社借款人李某借用乔某等其他17人身份证,以小额信用贷款名义取得支农再贷款18笔,42.7万元,被全部挪用,购买大型载重汽车。

二、形成的原因

(一)政策因素与客观需求的矛盾,产生冒名贷款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农户、商户对大额贷款需要增加,而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发放额度较低,单笔小额信用贷款不能满足客户对大额资金的需求,部分信用社便以借名贷款发放大额贷款的形式满足客户对大额金的需求。

(二)风险意识不强,信用观念缺失,助长冒名贷款

联保小组成员受自身风险意识不强、信用观念淡薄等因素影响,在利益驱动下,互相串通,互相利用、互相借用私章或有有效身份证件,虽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但联保小组贷出的资金实际被其中一个成员使用。

(三)“三查”不严,审核不力,形成冒名贷款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低,贷前调查不细、贷中审查不严、贷后检查不力,不能有效防止冒名贷款。同时,由于部分农村信用社人员不足,仍未实现审贷分离,信贷员既是调查人又是审查人,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四)审慎经营意识淡薄,逃避信贷监督,滋生冒名贷款

部分农村信用社高管人员和信贷人员合法合规经营意识淡薄,为逃避大额贷款审批和监督,采取冒名贷款的方式,化整为零、超权限、超限额变相发放大额贷款,信用社内部人员和借款人利用多户联保贷款手续简便,审批环节少的特点以虚假联保体发放贷款,供一人使用。

(五)应对考核,虚假完成任务,造成冒名贷款

个别农村信用社为完成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增存、扩股、收贷、收息等任务,通过扩大信贷规模以贷还贷、以贷结息等手段,弄虚作假完成考核任务,造成了冒名贷款的增多。

(六)自身喜好,偏离“三农”,发放冒名贷款

农户贷款额度小、服务面大,且收贷收息难度大,效益低,因此部分农村信用社悖离服务“三农”的办社宗旨,偏好支持非农项目,以冒名贷款变相发放大额贷款。

三、杜绝冒名贷款的措施

一是树立“三农”服务意识,正确处理信贷政策与客观需求的矛盾。农村信用社要有立足“三农”,服务“三农”的意识,合理引导客户信贷资金需求,对大额贷款要按照相关制度给予规范与完善,摒弃大额贷款收益高而忽视风险的不正确做法,更不能悖离服务“三农”的办社宗旨,盲目支持非农项目,有效防范市场风险。

二是增强信用意识,加大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农村信用社应进一步加大对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农户的风险意识、信用意识,防止因信用观念淡薄产生冒名贷款,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失的现象发生。

三是加大信贷管理制度执行力度,防范操作风险。切实落实贷款“三查”制度,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严把贷前调查关和贷中审查关,堵塞贷款审批环节中的漏洞,加强贷后资金的跟踪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冒名贷款的产生。

四是树立科学发展观,增强审慎经营意识。农村信用社要树立发展意识、审慎经营意识、合法合规意识,要合理制定业务发展指标,防范人为因素倒逼冒名贷款产生。同时,要加大信贷人员交流力度,对其在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进履职审计,其贷款业务由接交人及审计部门人员逐笔进行移交,防止新的冒名贷款的发生。

五是引深案件专项治理,严肃处理冒名贷款。根据冒名贷款多数隐藏在多户联保贷款中的情况,应结合银监会近期下发的关于清查冒名贷款的有关精神,加强联保小组成员的资信审查,对资信出现变化或发现有恶意串通骗取信用社资金的现象,立即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