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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流转税制对中小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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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流转税是企业从事了经营活动应该计缴的一类税,一般是指对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的营业额征收的税收,具体税种包括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四种。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以盈利为目的应税单位必然涉及其中一种或多种税收,为所有纳税企业所关注。文章结合流转税各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着重从节税及递延纳税的角度剖析了不同的经营方式、不同的财务处理方法对单位纳税工作的影响,期能对企业、特别是对处于纳税“弱势群体”的中小企业有所帮助。

[关键词]流转税制; 财务影响;

面临席卷全球金融风暴的威胁,国内相当多的企业,尤其是广大的中小企业都陷入了经营困境,举步维艰。从影响和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税费负担重、融资难、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及社会地位的认同感中我们不难看出,作为占国家税收总额60%以上的中小企业,在为国家做出贡献的同时,一方面确确实实需要国家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更多的优惠,以缓解其暂时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也相当迫切地期望税收方面的行家能给予他们一定的纳税指导,使他们在不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达到少缴税及递延纳税的目的,作为影响企业应纳税额大项的流转税类自然也就成为关注的焦点。下面从流转税制中主要税种的角度分析企业在采用不同的经营模式、不同的财务处理方法后对企业财务工作所产生的不同影响,期能对企业的纳税事项有所启迪。

一、不同经营模式下,流转税制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

1.增值税制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

⑴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

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企业,纳税人身份的界定主要处决于年应税销售额。税制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是其他企业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为小规模纳税人;超过上述标准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在应交增值税额的确认方面完全不同,进而也就直接影响了企业的财务工作。现以例说明:

某手机经销店,全年手机购进额为210.6万元(含增值税)。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现假定本期购进商品本期全部售出,销售收入共计444.6万元(含增值税)。

①如果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增值税如下:

销项税额=444.6÷(1+17%)×17%=64.6(万元)

进项税额=210.6÷(1+17%)×17%=30.6(万元)

应纳增值税=64.6―30.6=34(万元)

②如果该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且购进货物时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444.6÷(1+3%)×3%=12.95(万元) < 34(万元)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可减少应纳增值税额21.05万元。那么产生此结果的主要原因又是什么呢?主要是由商品的进销差价引起的,当进销差价较大时,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的应纳增值税额就多,因为此时,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的售价-不含税的进价)×增值税率;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的确定方法为:不含税的售价×3%,可见影响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的主要因素是售价。这样我们就不难得出结论,经销进销差价越大、提供利润越多的商品,越应当采用小规模纳税人来计缴增值税,而进销差价越小的,则应当采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开展经营活动。如开展“薄利多销”的零售企业就是要努力使自己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规模越大越好,这其中也就包含了这样的道理。

至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身份的相互转化问题,这里也提供些方法,供实际运用时参考。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身份转化时,可采用挂靠 、联合等;而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转化可采用分立方法、化整为零,使年销售额达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当然,身份转化过程中需注意由此增加的成本开支,切莫因小失大。

⑵促销方式的选择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

当今,企业在促销手段的运用方面,可谓方式多种多样。但从税制的角度考虑,不同的促销方式对企业纳税及收益的影响恰恰存在很大的差别,现以几种常见的促销方式为例说明如下:

位于市区的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场每销售200元(含税价,下同)的商品其购进价为140元,购进货物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而计划采用以下三种方式:①商品按9折销售;②购物满200元,赠送20元购物券,可在商场购物;③购物满200元者返还现金20元。(注:该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从收益的角度分析应优选的方案。

解:①按9折销售这种方式下:

应纳增值税=180÷(1+17%)×17%-140÷(1+17%)×17%=5.81(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81×(7%+3%)=0.581(元)

收益= 180÷(1+17%)-140÷(1+17%)-0.581=33.61(元)

②赠送购物券销售方式下,赠送行为视同销售,应计算销项税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还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增值税=220÷(1+17%)×17%-154÷(1+17%)×17%=9.59(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9.59×(7%+3%)=0.959(元)

代缴个人所得税=20÷(1-20%)×20%=5(元)

收益=200÷(1+17%)-154 ÷(1+17%)-0.959-5=33.36(元)

③返还现金销售方式下,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还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纳税情况如下:

应缴增值税=200÷(1+17%)×17%-140÷(1+17%)×17%=8.72(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8.72×(7%+3%)=0.872(元)

代缴个人所得税=20÷(1-20%)×20%=5(元)

收益=200÷(1+17%)-140÷(1+17%)-0.872-5-20=25.41(元)

分析:综上可见,从收益考虑,方案①最优,因而采用该方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讲打折销售的方式就一定好,具体需结合企业的让利幅度综合考虑,计算后确认。

2.消费税制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额与销售数量相结合征收的一种税。

从消费税的概念可以看出,消费税主要是针对生产环节计收的,这样也就对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提供了一个节税思考:通过设置独立销售公司的方式,由原来直接对外销售,将产品以较低的价格(此价格至少应高于成本价,即通常情况下应有利润)先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对外销售,外销价格不变。作为实行比例税率计缴消费税的产品,因出厂价格的降低,自然也就少缴了消费税,显然这个方案是可行。因消费税是价内税收,不难看出节约了消费税额,自然也就增加了企业的利润。对存在按甲、乙类纳税的消费品,有时也适用此方案,通过出厂价格的适当调整,按较低的乙类消费品纳税,从而少缴消费税。当然该方案实际运用时,应考虑因成立销售公司而增加的成本。

3.营业税制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额(销售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是营业额,降低营业额,虽然可以少缴营业税,但此时也有可能导致企业盈利水平的下降。当然这里也不尽然,如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少收保费的方式建议投保单位购置安全设备,虽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会导致营业额的下降,但因安全设备的使用,事故的降低,将导致保费支出的下降,加上营业额的降低而少缴的税费,由此极可能会增加企业的利润。另营业税制也规定了几种可扣减的情况,也可加以利用,如建筑业分包工程的,旅游业支付相关费用的等。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就可以作些规划,达到节税增利的目的。

如:建设单位A有一工程需找一施工单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司B的组织安排下,施工单位C承建了该项工程。A与C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500万元;此外,C还支付给B公司50万元的服务费用;此时工程承包公司B应纳营业税额=50×5%=2.5(万元)。如果我们改变一下,由B与A直接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500万元,然后B再把工程转包给C,签订转包合同,合同金额为450万元;完工后,B向C支付价款450万元;这样承包公司B应纳营业税额=(500-450)×3%=1.5(万元),应纳印花税额=500×0.03%+450×0.03%=0.285(万元);通过签订合同,B工程承包公司节税总额=2.5-1.5-0.285=0.715(万元),从而增加了B公司的盈利水平。

二、不同财务处理方式下,流转税制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

1.混合销售行为的处理,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或为主的,即销售额占50%以上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为此针对混合销售行为,在可行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销售额的调整,或缴增值税、或缴营业税,以确定对企业最为有利的纳税方案。

2.兼营行为的处理,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

兼营行为一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劳务)的行为。以税制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很显然,针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财务上应争取对企业最为有利的处理方式,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二是指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行为。以税制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很显然,针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财务上应分别核算销售额,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

3.抵扣行为的处理,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

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可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可见,此类行为节税的关键是必须取得卖方开出的销售发票或自开收购发票,否则不能抵扣。

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运输费用的,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可见,此类行为节税的关键是必须取得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且不能是定额发票,发票上运输费用也必须单独列示,否则不能抵扣。

4.纳税时间的处理,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

纵观流转税制的纳税申报期限,一般都为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为了获取货币时间价值给企业带来的好处,企业应尽可能的延后缴税。

以上,仅就流转税制主要税种中因采用经营模式、财务处理方法的不同而对企业财务工作导致的影响所作的一些分析,期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财务工作能发挥些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