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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非营利组织变革对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主义和谐、保证公民享受应有权利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较之于当前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政府管理体制由“全能型”向“服务型”的日渐转变,非营利组织变革显得相对滞后。本文以组织变革的动力理论为基础,以中国消费者协会为个案,探讨了我国非营利组织变革的动因,特别是结合中国消费者协会变革中的问题,基于治理理论构建了其变革路径。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 变革路径 动因分析 消费者协会
非营利组织及其变革的含义
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是英文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的中文译名,是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公益性或互益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间组织。目前,学术界比较认可的是美国霍普斯金大学莱斯特萨拉蒙教授对非营利组织提出的六条界定,分别是:正规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他认为符合以上六条标准的组织可以定义为非营利组织(陈勇,2004)。
非营利组织变革。非营利组织变革(Non-profit Organization Change),是指非营利组织依据外部环境变化和内部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并完善自身的结构和机制,以提高生存和发展能力的过程。具体地说是指运用行为科学和相关管理方法,对组织的权利结构、组织规模、沟通渠道、角色设定、组织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及对组织成员的观念、态度和行为,成员之间的合作精神等进行有目的、系统的调整和革新,以适应组织所处的内外环境、技术特征和组织任务方面的变化,以提高组织效能(徐庆,2009)。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改革发展历程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政府部门主导发起、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本文对其从成立之初的发展历程进行回顾,以便对其改革动因及路径进行研究。
(一)遵循国际惯例的成立阶段(1981-1987年)
1981年,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在泰国曼谷召开保护消费者问题磋商会,国家商检局的领导同志参加会议后向国务院呈送报告,建议成立消费者组织。国家经委于1984年批复同意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协会在业务上接受国家工商局、国家标准局和国家商检局的指导。经国务院批准,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成立。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Consumers International),成为正式会员。
(二)有法可依的成长阶段(1988-2002年)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大力推动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这使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了全国性的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入一个法治化的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后,消费者协会积极推动和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地方性保护消费者权益法规,推动和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行政规章和单项管理办法。二十年来,共推动制定行政规章和办法900多个,为在更具体的领域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提供了依据。
(三)各地试点的变革阶段(2003年至今)
2003年3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召开“不平等格式条款系列点评活动启动通报会”。2008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开展“双信”评比活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与某晚报联合面向全市推出2008年度“消费者信得过企业、消费者信得过商品”评选活动,欢迎广大市民踊跃参与选出自己心目中的诚信、优质企业和信得过商品。2009年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公开征集工作建议,全省消费者协会系统开展商品比较试验的品种、消费调查及消费热点评议的行业领域。广东省东莞市消委会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积极探索创新维权司法救助模式,有效提升了消委会的社会监督威力。
中国消费者协会变革动因解析
(一)组织变革的动因分析
分析组织变革的动因可以实际地指导组织变革的过程,有极大的现实意义。组织变革的动因分析一般从三个角度出发(杜军,2009),即一是组织变革的外在动因:环境对组织的压力。二是组织变革的内在动因:组织所赖于存在的技术体系与组织模式的矛盾。三是组织变革的直接动力:包括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两个方面。物质层面主要指组织管理和机构运作系统的进步;精神层面主要指进取的组织气候即组织成员的革新态度、对改革的欲望和朝向改革的氛围。
(二)非营利组织变革的外在动因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展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日趋成熟的商品经济市场下的消费环境的需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日趋成熟,各类非营利组织也随之发展壮大,中国消费者协会作为非营利组织的一员,同样需要成熟发展,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不论是愈加发达的商业市场,还是愈加理性的消费者,都是消费者协会面临的工作,无论在深度上还是广度上都有了很大提高,如何理清与相关职权部门的关系,如何运用法律法规的条款,如何切实维护消费者以及厂商的合法权益,都需要消协进行更加有效的改革,可以说,外在环境的需要是消费者协会变革的强大助推力。
(三)非营利组织变革的内在动因
除了以上提到的外在动力之外,消费者协会变革的根本原因仍然是其现有运行体制中存在的固有缺陷,这些缺陷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协会作为非营利组织的特征,也就从某种意义上削弱了消费者协会存在的价值。
1.我国消费者协会管理意识淡薄,缺乏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才(陈勇,2004)。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很多管理成员来源于政府的精简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管理能力、活动能力、创新和发展能力都严重欠缺,又没有固定的人才获取渠道,无法吸引专业管理人才。由于消费者协会不以营利为目的,没有利润作为明确的考核目标,大部分消费者协会都以为不需要科学的管理,它们没有意识到必须对运作过程及其结果负责,没有充分认识到管理的重要性。
2.某些消费者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利用所把持的社会资源四处寻租设租,成为了商家的人。这个问题用经济学中的“委托—”理论可以得到很好的解释,人人都是不带贬义的机会主义者,在缺乏制度规范的情况下,都可能利用手中掌握的社会资源为个人谋利益。面对现有制度规范中存在的诸如法律不健全、自律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消费者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很容易利用手中掌握的社会资源为自己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