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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增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三种意识和三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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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渎职;侵权;能力

发现线索难、调查取证难、证实犯罪难是当前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发现线索是查处案件的前提,发现线索、调查取证的最终目的在于证实犯罪,增强渎检干警发现案件线索、证实犯罪的意识和能力,不仅关系到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也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渎检干警队伍、惩治腐败的现实需要。下面,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对如何增强渎职侵权工作中的三种意识和三个能力进行初步探讨,提出粗浅认识。

一、发现线索意识和分析判断情况的能力

线索是开展侦查活动的基础和出发点,也是制约侦查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前,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发现难,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因素。从客观上看,作为犯罪主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都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应变能力强,尤其是和徇私枉法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手段往往有多样性、隐蔽性和智能性等特点,这部分渎职犯罪的受益人因考虑到自身的利害关系,不会主动举报。加之人们对渎职侵权犯罪危害性认识不足,以至这类案件难以被及时发现。从主观上分析,由于工作中缺乏主动性,靠等线索办案,或虽在排摸线索上做了一些工作,但却因工作不扎实深入而缺乏实效,或对社会信息中可能存有的渎职侵权问题缺乏敏感性等,也直接影响到对案件线索的及时发现。对于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发现难的客观原因和主观因素,我们要正确看待,不能片面强调客观原因。如果我们在工作中片面强调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对自身主观上存在的问题不加以重视和解决,就无法提高破解案件线索来源“瓶颈”制约的能力,并阻碍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健康发展。因此,在反渎职侵权工作中,我们要破解线索来源“瓶颈”制约,就应该对诸多制约因素作正确分析。

首先,要练好基本功。根据高检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渎职侵权犯罪涉及的罪名多达42个,犯罪构成复杂,对一些情况信息中可能存在的渎职侵权线索,非扎实的业务功底和法律知识基础,一般是难以及时发现并作出反应的。我们要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过程中,防止“案了事了”的现象,要注意及时总结和分析案件所显示的各种情况,把握内在的一般规律,并将之提炼和转化为对相关情况信息作出准确分析判断的业务能力的积淀,进而以较强的职业敏锐性,透过各种情况信息的现象,去及时发现案件线索。

其次,要增强排摸线索的主动意识。一方面要勤于思考,要主动关注包括新闻媒体来源在内的各类情况信息,主动从有关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诈骗等情况信息中,分析判断其背后可能存在的渎职等犯罪问题,并确定进一步排查的思路;另一方面要勤于探索,要以追根寻源的职业精神,对相关情况信息中可能存在的渎职侵权问题进行细查,并在查明问题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于探索中努力提升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

再次,要努力把握好最佳获取案源的时机及途径。要对社会信息及检察各部门在办案中提供的可能存在的渎职侵权情况,要及时组织力量跟踪了解和排查,把握好及时获取案件线索的时机,积极开展拓宽案源的工作。要加强与本院侦监、公诉、民行及监所等部门的情况沟通,以期从他们的所办案件以及检察监督工作中及时获取案件线索。

二、强化证据意识和调查取证的主动作为能力

为保证调查取证的实效性,需要我们努力增强证据意识和调查取证中的主动作为能力。因此,我们在反渎职侵权的调查取证工作中,要多深入分析自身主观上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而不能过于强调客观上的不利因素,这样才能增强调查取证能力,提高办案的质量与效率。结合反渎职侵权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在查处渎职侵权案件的调查取证中,我们首先要理清调查取证的思路。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是由职务行为引发,因此在对线索进行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对行为人(包括尚未确定的行为人)的行为动机、过程、后果及责任等环节的取证工作,以及调查取证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情况、问题要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理清思路并研究制定调查取证计划,该取证计划要随着调查取证工作的深入,视情况变化适时调整,以保证调查取证工作有的放矢。其次,要不断增强调查取证中的证据意识和主动性。在调查取证前,应尽可能了解掌握地对涉案单位的工作性质、职权、内设机构的职能划分、相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知识等,找准调查取证的切入点。要防止大概差不多就行了的现象,努力在调查取证的全面、细致和准确上下工夫。尤其是对渎职类案件的调查取证,除言词证据外,要从技术层面上深入了解相关行业知识,如国家颁布的有关行业的技术性标准等,还要从行政管理和执法要求上,去获取对在查案件有效适用的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打下坚实的证据基础。再次,要努力增强调查取证中的协调能力。根据反渎职侵权办案中的调查取证工作一般都涉及国家机关的特点,要十分注意调查取证的方式方法,主动加强与相关国家机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最大程度地争取对调查取证工作的理解与配合,在努力保证调查取证工作不断深入的同时,切实维护好相关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检察机关依法文明办案的良好形象。

三、侦查谋略意识和查处案件的能力

为获取最佳办案效果,需要我们切实增强办案中的侦查谋略意识和查处案件的能力。办案实践中,随着对案件调查的不断深入,在前期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向关键证人取证及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突破,就成了能否有效化解客观不利因素影响的关键。如我们办理的一起案件,对相关原案中的一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有关问题的情况进行分析,针对其自卑心理巧用侦查谋略,使其感到我们把他“当人看,是真心为他好”,通过教育感化,促使其交代了问题,为侦破该案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可见,在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关键时刻,冷静地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情况,巧用侦查谋略,不仅能为最终查明全案事实和突破案件创造有利条件,而且有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和保证办案的效果。首先,要切实把握好侦查破案的最关键环节。要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根据案情的发展变化,不断加强对案情的综合分析,切实把握好关键所在,并在关键环节上下工夫。其次,要努力增强正确分析心理和运用侦查谋略的能力。在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尤其是查办案件时,要依据己掌握的案件情况,对关键证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加强综合分析,区别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巧用谋略,促使关键证人如实作证和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当然,在办案中准确分析关键证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及正确运用谋略的能力,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我们通过实践、总结提炼和再实践的不懈努力,才能不断得以增强。再次,要在查处案件的实践中积极探索克服客观不利因素影响的方式方法。既要在办案中依法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稳定,为案件的最终处理创造有利条件,又要重视从案件所涉各环节上,理清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依据所在,以清晰过硬的案件事实和详实的法律法规等依据,去与涉案单位的有关组织进行有效地沟通,统一思想认识,争取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支持,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之,渎职侵权犯罪不仅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运行程序,扰乱了社会和谐秩序,更严重的是侵犯了法律尊严。因此,在严厉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同时,重中之重是要建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长效发展机制。首先,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在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方面,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其次,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渎职侵权犯罪,被称为“不落腰包的腐败”,并非仅仅是“好心办错事”;其造成的损失、危害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所带来的损失和危害。检察部门要有的放矢,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和外地侦查终结的典型案例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努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同时应当通过严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扩大社会影响,提高检察机关的知名度,进一步调动群众的举报热情,为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提供可靠的案源基础。再次,要加强监督,明确执法职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权力具有腐蚀性、蜕变性,任何形式的权力,如果失去必要的监督控制,就会自发膨胀,产生腐败,不可遏制。实践证明,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必须建立强有力的、切实可行的各项监督制度:宪法监督、法律监督、人大代表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只有把这些监督制度切切实实建立起来,并尽快出台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真正置于法律和社会的监督之下,才能有效地遏制和减少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最后,要建设一支独立、过硬的检察队伍,这对于强化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权威和力量,对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有重大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