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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俏江南折戟「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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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記得傳聞令江南餐飲集團(簡稱「俏江南)被阻擋於A股上市門前的事件之一:「俏江南南京門店「回鍋油事件嗎?當時「俏江南總經理汪小菲在媒體上喊冤:早在該事件曝發前近半年「俏江南已通知南京門店解除加盟合作,後這家門店繼續以「俏江南名義經營是違法的。但南京門店負責人並不買賬,稱並不願意解除合同,這是「俏江南單方面毀約。為此,「俏江南與江蘇江南餐飲公司(南京門店的所有人,簡稱江南公司)最終對簿公堂。

「俏江南向北京朝陽法院起訴稱:2007年4月16日,「俏江南與江南公司簽署了《「俏江南特許合同》及補充協議,並積極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並向江南餐飲公司交付了《特許經營授權書》、《特許經營管理/服務標準手冊》等。但是,江南公司從2009年12月9日開始,不按《特許合同》之約定完整上傳軟體經營數據,致使「俏江南不能按合同約定計算並收取特許經營費用,因此「俏江南已於2011年4月向江南公司函告解除合同,但此後,江南公司仍繼續使用「俏江南商標、特色菜品等經營資源繼續經營,故請求法院確認合同解除之效力;判令江南公司停止使用「俏江南商標、標識等經營資源,支付其合同終止後違法使用經營資源之約定違約金50萬元(人民幣,下同);返回特許經營資料;支付拖欠的特許經營費用及逾期違約金等。

而江南公司答辯並反訴稱:「俏江南不具備「兩店一年資質,缺乏提供成熟經營管理模式的能力;「俏江南違約在先,未按約提供《加盟店工作崗位任職條件及人員編制》及內編雜誌;「俏江南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披露相關資訊;「俏江南擅自解除合同應當退返江南公司加盟費及特許經營費用等。

法院認為:在合同的履行中雙方均存在違約行為,但性質不同。特許方提供特許資源和經營指導是其主要義務,被特許人支付特許費和使用費是其主要義務,「俏江南雖然存在違約行為,但未提供非主要資料,不能成為江南公司繼續使用特許資源而不支付特許費這個主要合同義務的抗辯理由。江南公司未支付特許費的行為屬於對合同主要義務的違反,是根本違約的行為,且按《特許合同》約定解除條件可由「俏江南公司予以解除。

合同解除後,江南公司不得再繼續使用「俏江南商標等經營資源,故法院最終支持「俏江南合同解除之確認請求;特許費、違約金50萬元之給付請求;同時亦因「俏江南存在違約行為,以及畢竟合同未到期就解除而產生的公平性考量,判決「俏江南應返還江南公司一定比例的加盟費及全額保證金。

這起大陸知名品牌連鎖經營糾紛的典型案例,幾乎集中了近幾年大陸特許經營合同履行中法律紛爭成倍增長的各種成因,如特許人是否具備特許經營資質、特許商品或服務的品質瑕疵、被特許人不按約支付特許經營費用、被特許人於合同無效或解除後仍使用特許經營資源構成侵權等元素,也反應了司法實踐中對此類問題的審判傾向。

特許人的經營資質

大陸《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雖規定,特許經營企業應當具備成熟的經營模式以及「兩店一年的條件,但行政法規對特許人的經營資質進行規定,是屬於「管理類措施,不屬於行政許可,不具備上述經營資質的市場主體以特許人身分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必然對合同的履行產生障礙,進而導致合同無效。

特許商品或服務的品質

2007年,南京門店成為「俏江南的首家加盟店。此後,「俏江南高調發展多家加盟店,一度媒體以「集體瘋了形容其何等搶手。可壯大之後的「俏江南,其管理卻遭到質疑。「除了牌子和裝修圖紙,他們除了每年收管理費,後期基本沒溝通、「除了賣牌子,加盟商應該得到的其他扶持,包括專利、經營的訣竅、關鍵性的設備原料、服務技術、前廳服務、後廚技術,『俏江南究竟提供了多少呢?

但在訴訟中,法院據本案的情況,並不認為江南公司提出的「俏江南提供的特許服務瑕疵,足以給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業務造成實質影響。所以,即使「俏江南在吸納諸加盟商時可能給予投資者一些到今天被證實有些虛浮的「宏圖構想,但獨立的加盟者應當有自己獨立的判斷,一味要求特許人承擔並保證加盟者順利經營、獲得預期利益是不合理也不現實的。

合同撤銷、解除後的善後處理

特許經營合同被撤銷、解除或者被認定無效後,可能存在賠償損失的問題。因被特許人的原因終止履行,被特許人請求返還已經支付的加盟費、特許費用的,應當綜合考慮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實際經營期限、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返還的數額、比例或方式。本案就從雙方過錯程度及公平原則方面充分地考慮到了這一點。因特許人的原因致使合同未成立或無效、撤銷或者解除的,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返還押金、保證金。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過錯方當事人賠償其因訂立及履行合同而產生的實際損失;對於無過錯方遭受的喪失締約機會或其他可得利益的損失,亦可酌情確定過錯方予以賠償。

另外,特許合同關係是一種複雜的,集商標或其他知識產權許可、產品銷售、物流配送、設備租用、培訓、網路傳播等多種法律關係並存的體系化關係,合同被宣告無效、撤銷或解除後,當事人可就特許經營費用、產品設備、經營資源的處置等事由請求一併處理。

就該案北京法院一審庭槌落定前,北京市在大陸率先出台了《關於審理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對確保特許經營糾紛案件司法標準的統一,提高案件審判品質,發揮了極重要的作用,而「俏江南案便成為該意見實施後的特許經營第一要案。

「俏江南摘牌加盟店並不是特許業的個別現象,違約也並不見得是特許加盟叫停的單一原因。外界普遍認為,現今很多案例因特許總部缺乏足夠的管控能力、技術支持,使加盟店逐漸走上了「天高皇帝遠的道路,促使不少加盟品牌紛紛倒戈回直營模式,完全不顧直營模式的投資與利潤回收,理論上要比加盟特許少和慢了許多。而在法律人的眼中看來,抑或是大陸連鎖經營賴於發展的市場機制比起西方來相當不成熟,當事人的契約、誠信觀念依然較弱,違約之法律成本相對較低所造成。相信法制健全了,法律的執行力度大了,這些軟肋會慢慢改善,最終還是讓健康的經營競爭機制去優勝劣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