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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标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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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种子是一种有生命力的特殊商品,种子标签是种子使用者选购种子的重要依据,是种子企业信誉的重要载体。《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 20464-2006)下称《标签通则》)实施后,种子标签的重要性还远没有得到种子企业的广泛重视,种子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也发现标签有标注内容不规范、不全面、夸大其辞,误导消费者的现象,本文就标签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标签常见不规范标注举例并提出几点注意事项。

【关键词】农作物;种子;标签

1.种子标签的定义

种子标签:标注内容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注1、文字说明是指对标注内容的具体描述,特定图案是指警示标志、认证标志等。 注2、对于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为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对于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为在经营时所提供印刷品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

2.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

标签标注的形式是多样的,但以下内容必须直接印制在包装物的表面或者制作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的外面:(1)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2)品种名称;(3)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名称与地址;(4)质量指标;(5)净含量;(6)生产年月;(7)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8)警示标志;(9)标明“转基因”或“转基因种子”。其它如“产地、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品种审定编号、检疫证明编号和品种说明等”不作要求,可标在包装物表面,也可以制作成标签放在包装物内。近两年大多数企业小包装种子从节约成本等角度考虑将所有标注内容全部标在包装物表面,便购买者了解和选购。

3.种子标签常见不规范标注及注意事项

3.1品种名称标注的合法性

《种子法》明确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审定。《标签管理办法》规定,属于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如有些企业在其生产、经营的种子外标签和内标签上,标注的是通过审定的该种子的品种审定编号,却因为炒作和价格因素,而冠以别的品种名称进入市场销售,这种现象属于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造成品种名称标注不合法,应判为假种子。

3.2质量指标标注不规范

质量指标也称质量特征,由标注项目(如发芽率、纯度、净度等指标)和标注值组成。

3.3净含量标注不规范

定义:除去包装物后的内装物的实际质量或数量。

例:(1)“净含量:1.5公斤”;(2)“净含量:1500克”;(3)“净含量:1.5千克±10克”;(4)“净含量>1.5kg”;(5)“净重≮1.5kg”;(6)“净重:1.5KG”;(7)“Net weight:1500g”,以上标注均为不规范标注。

正确的标注是:“净含量:1.5千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时,净含量少于1000g的,以g(克)表示,大于或等于1000g的,以“kg(千克)”表示。如例(1)也是常见的不规范标注,“公斤”不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4生产年月标注不规范

生产年月标注在《标签通则》有明确的要求,基本格式:YYYY-MM。如种子于2009年9月收获的,应标注为:“生产年月:2009-09”。近年部分企业常用的不规范标注有:“生产日期:2009-9”或“生产年月:2009年9月”。

《标签通则》中明确规定,种子的生产年月是指种子的收获或种苗出圃的日期,标注时应具体到月,但在市场检查中发现许多包装袋上标注的是生产加工日期,使用者不知道生产加工日期具体是指收获日期还是指加工日期,甚至有的标签上只有加工包装日期,无生产年月。种子是有寿命的生命载体,种子的使用寿命是从种子收获开始产生的,与种子的加工包装日期无关,使用者凭种子的生产年月可以判断种子的使用寿命还有多久。另外还可以结合生产地点,判断这批种子是否合法生产,因为不同的作物在不同的地方,它的收获日期相对是固定的。对企业来说,加工包装日期可不做标注,但必须标注生产年月,即种子从地里收获出来的年月。

3.5药剂处理种子警示标志的合法性

种子企业为增强种子的市场竞争力和附加值,会对种子采用包衣或药剂处理。但必须注意的是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明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注意事项;并根据药剂毒性附骷髅或十字骨的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警示标注必须醒目,如没有警示标志或警示标志不明显,造成影响人身安全的事故时,即视为销售者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3.6进口种子标识不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外种子也开始进入中国市场,有许多企业开始涉足种子的进出口业务。进口的种子也应该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但从目前的市场情况来看,进口的种子普遍存在标识不全。按规定,进口种子除了一般种子需标注的内容外,还必须标明进口商、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编号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进口种子检疫证明编号、产地等。其中进口商是指直接从境外购买种子的单位,检疫证明编号是指引进种子检疫审批单的编号,产地是指收获或采集种子的领土所在国。此外,无论是从哪国进口的种子,在中国境内销售必须使用相应的中文说明,以便购种都知晓,而且其它语言的文字不能大于中文。

3.7产地标注的合法性

《种子法》规定,种子标签上标注的产地与种子实际产地不符的属于假种子。在种子标签管理过程中发现,某些种子企业标签上标注的产地和植物检疫证书编号认定该种子的产地是A地区,但该种子企业调运种子时所附的植物检疫证书查明种子是在B地区生产的,与种子标签标注的产地不一致,因此种子企业生产所以地隶属的行政区域与标签标注的产地不符,按《种子法》规定,判定为假种子。

3.8一些企业为规避责任,在包装袋背面的“购种说明”(或为“注意事项”)中标注

(1)“从购种之日起15天内请试芽,若出现芽率不够,可携带包装袋及所购种子的收据到所购处协调解决,过期视为合格产品,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

(2)“无购销票据、原种子包装袋、防伪标签和内标签保存不全或不符的,不负赔偿责任,由用户自己承担。”

(3)“因种子本身具有复杂之遗传因子,且气候栽培管理条件对于栽培之结果影响甚大,故播种后结果恕不负种子价以上之责任。”

(4)“本品种出售之后,恕不退换(恕不负任何责任)。”

(5)本品种种子繁育严格选择在没有自生稻的非直播田块,若大田种植因自生稻引起的纯度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6)本包装种子加工及销售前已按国家规程检验合格发芽率达标,但由于直播稻(尤其是旱直播)田间出苗影响因素多,故因直播造成田间出苗问题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以上六种标注均为不规范标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为无效标注,也不作为企业免责条款。

3.9其它不规范标注

(1)根据种子发芽率的高低或品种的商品性等分别标注精品包装和普通包装。

(2)由中国种子协会在行业内部评定的“中国种业五十强”称号标注在种子标签上。

(3)药剂处理种子中毒引起的症状、可使用的解毒药剂的建议等在种子标签上不标注。

(4)种子种植适用范围、抗逆(病)性等内容被隐瞒或篡改。

种子标签是商品种子的重要属性之一。种子标签的不规范标注易给种子使用者造成误导,使其做出错误的决定,不但不能达到增产增收的目的,甚至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所以真实、规范的标注种子标签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