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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扒窃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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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列为盗窃罪的一种行为表现形式,对于“扒窃”行为入罪以及刑法条文的相关规定,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尚存争议。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入罪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扒窃 入罪 必要性

扒窃,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者车站、码头、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餐厅等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扒窃和盗窃有所不同,盗窃一般是以数额来定罪;扒窃有其特殊性,扒窃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这是一个比较特定的空间,不是盗窃罪可以囊括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列为盗窃罪的一种行为表现形式,但对扒窃作为行为犯无条件全部定罪处刑,还是需具备一定前提条件才构成犯罪,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中存在较大争议。笔者司法实践,谈谈个人观点。

一、扒窃入罪的法律规定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自此,让人深恶痛绝的扒窃行为通过立法的形式,正式由民意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以刑法条文的形式颁行于世。随着时间的推移,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大批案例,引起了人们对扒窃入罪的广泛争议。为了既能更好地统一执法尺度,维护法制统一,又能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二、扒窃入罪的必要性分析

扒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扒窃是不法行为人近距离的、甚至是贴身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扒窃的犯罪对象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扒窃行为会让扒窃者与被害人发生近距离的人身接触,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第二,扒窃行为大多发生在社会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近年来,扒窃行为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且根治的难度很大,公众出行安全感降低,其负面的社会影响大于一般的秘密窃取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第三,扒窃需要一定的“技能”和长时间的“练习”,在公众场所的“扒窃”是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的,其主观恶意较大,且扒窃者的个人主观恶性往往很难改变,扒窃者被释放后再犯的比例大,一般的治安处罚早已不足以震慑扒窃行为人;第四,扒窃由于发生在公共场所,作案手段又有一定秘密性,即使周围有证人看见作案过程,也由于证人具有较大流动性而难于寻找,所以对扒窃行为取证与认定较难。

三、扒窃入罪的理解及适用争议

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盗窃罪都是以结果为入刑的依据,也就是说盗窃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盗窃罪。对扒手的处理是劳教或治安行政拘留,采取哪种处罚方式视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而定,以前是治安处罚现在要追究刑责,加大了对居民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护。

《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将扒窃直接纳入处罚对象,但由于文字表述及理解原因,导致各界人士对何种扒窃行为构成盗窃犯罪存在几种迥然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立法者的意图是非常明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所罗列的五种情况之间应该是并列关系,顿号代表“或”的意思,扒窃行为和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一样,都在刑法的调整范围内,扒窃犯罪属行为犯。其中一种认为扒窃构成犯罪仍应受盗窃罪中有关数额规定的限制,另一种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一经实施扒窃行为,不分数额大小,均构成盗窃罪既遂。另有人认为,《刑法修正案(八)》中“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规定,扒窃定罪情形规定在“携带凶器盗窃”之后的顿号分隔符后,扒窃处于“携带凶器”的定语范围内,因此如果扒窃要入罪,应有携带凶器的条件限制,应当理解为只对携带凶器扒窃的行为直接定罪处刑,对其他扒窃行为是否构罪还是要根据盗窃的构罪标准,包括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是否属多次扒窃,是否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等来认定。

实践中,公、检对扒窃犯罪嫌疑人构成盗窃罪的标准在认识上存在差异,在捕、不捕的标准上难以统一。目前,在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在审查逮捕时怎样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扒窃的规定,笔者认为扒窃犯是行为犯,定罪不应受“数额较大”、“多次”、“携带凶器”的限制,但对实施扒窃的盗窃犯罪嫌疑人是否都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还应当考虑犯罪情节。根据《刑法》对犯罪的定义,“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笔者认为可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扒窃行为人予以逮捕:携带凶器扒窃的;扒窃金额达到较大标准;多次扒窃的;扒窃行为者有前科;因盗窃或者扒窃受过行政处罚的;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同时还要综合考虑作案的原因、地点、目标、手段、次数、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过去情况、认罪态度、退赃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具体案件应具体分析,视情节而定。到底在实践中怎样的情节适用逮捕措施,还有待在新法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四、扒窃入罪的意义

扒窃作为一种多发性的违法行为, 极大地影响了群众的安全感,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现在大城市公共场所发生的扒窃案件比较多。以往针对这些扒手,由于盗窃数额达不到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往往抓了放,放了抓。《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入罪具有现实意义,将会对扒窃行为起到明显的震慑作用,这样的规定,显然有利于进一步加大对扒窃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扒窃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的人身安全、出行安全、财产安全,为依法打击扒窃行为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也必将震慑很多“三只手”不敢再“出手”,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随着新法的实施,以前仅是行政处罚的案件,如今将被追究刑责。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各地扒窃数骤降。扒窃案件为民生案件,经常发生在老百姓身边,严重影响安全感,老百姓深恶痛绝。刑法作出如此修改,加大了对扒窃的打击力度,是对老百姓需求的一种积极回应。强调对生命的尊重,对人身权利的保护正是这次修正案的亮点。随着打击力度的增强和法制宣传的深入,相信扒窃行为会像醉驾一样, 以身试法的人会越来越少。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35.

[2]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