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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广告管理尚待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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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央视播出的娇子、黄果树、月兔春、一品梅、美登等一批广告涉嫌使用烟草广告语被叫停,这是有关管理部门严格执法的积极表现,值得赞许。

但是,作为普通的电视观众和报刊读者,我在欢呼叫好的同时,仍深为一些类似的广告所困惑,我不知道它们当中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烟草企业到底允许不允许做广告?烟草企业能做什么样的广告?还有,对电视台和报刊的广告监管,到底是只管内地主办的,还是所有在内地能收看到的?对像凤凰卫视这样的已经在内地一些地方落地的电视台又该采取什么样的广告监管措施?如果对它们不监管,这不是内外有别了吗?

我国《广告法》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那么,是不是说在媒体上就根本不能有烟草企业的广告呢?

国家《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不得变相烟草广告;其他商品、服务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该商品、服务的广告必须以易于辨认的方式,明确表示商品名称、服务种类,不得含有该商品、服务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根据这一规定,现在不少的烟草企事业形象广告只是笼统地宣传一句该企业的经营理念,如“***,新时代的精神”等,电视画面上并没有以易于辨认的方式明确表示所广告的商品的名称、服务种类,这是不是违法呢?这次被叫停的广告中,有的是因用香烟广告宣传语,有的是因画面用烟草制品商标,有的是因画面突出了烟草注册商标字样,那么,这样的“违规动作”还有很多,对它们是不是都要进行处理呢?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也规定境外卫星电视所播放的内容不能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也就是说对它们的要求是一样的,但我们看到不少的内地烟草广告正在它们那里乐逍遥,不知那些广告当中有没有违法的?

吸烟有害健康,这是公认的常识,经济发达国家都在大搞反吸烟运动,我们就算不搞这样的运动,但为全体国民的健康着想,特别是为青少年着想,严格地管一管烟草广告,让它的污染人群尽量小些吧。

以上疑问,期待有关部门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