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宜兴胚胎案”对我国胚胎收养捐赠的探讨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宜兴胚胎案”对我国胚胎收养捐赠的探讨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 要:2014年5月15日,江苏省宜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中国首例冷冻胚胎处置权纠纷案。笔者认为,此案对在我国确立胚胎收养捐赠制度中,有着一定的探讨价值和里程碑意义。本文就分析此案,以期其他人提供借鉴。

关键词:胚胎地位;胚胎收养;器官移植

2014年5月15日,在江苏省宜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首例冷冻胚胎处置权纠纷案进行宣判。法院认定受精胚胎为特殊物,不可以像一般物进行任意转让或继承,因此驳回原告与被告关于监管处置胚胎并由原告自行保管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认定,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所规定的:“公民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力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条例,胎儿在出生之后才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因而,在没有法律明确其地位时,胚胎应当被认定为可继承物。而第三人鼓楼医院则认定在胚胎性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其唯一使用的可能性即为代孕,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该行为违法,故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双方在争议时主要依据还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以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分为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

笔者认为,三方在对胚胎地位进行争议,并且以为达成对胚胎处理权的过程当中,恰恰忽略了胚胎收养捐赠的可能性。

一、胚胎收养捐赠

医学上存在一种概念叫做“异源胚胎移植” (Heterologous Embryo Transfer),或者俗称为“胚胎捐赠”。美国佐治亚州在2009年5月通过的《收养选择法案》 (Option of Adoption Act )第一次认定胚胎收养也是一种组建家庭、让渡和设立亲权的方式。其中对胚胎收养(Embryo Adoption)的认定为胚胎合法管理人将其剩余胚胎赠与另外一对不孕不育的配偶,并将其对胚胎以及该胚胎可能孕育的儿童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让渡收养人的制度。

二、对胚胎地位的另一种认定

由于我国目前并未有胚胎收养捐赠制度,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将胚胎视为一种人体器官,从而达成一种捐献行为呢?

医学界认为胚胎指的就是有性繁殖发展形成过程的最初阶段,从受精卵开始第一次分裂,到下一阶段发展开始前,是发育生物学最早的阶段。同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他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怀孕不满8周的胚胎死亡的,如果构成医疗事故,依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最多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如果在非医疗事故中,依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连重伤标准都无法认定。

因此,笔者认为,在无法确定胚胎的生命权时,应当将胚胎视为一种特殊的人体器官或者人体组织或者是特殊两人共同产生的人体产物。而作为一种人体器官或者组织或特殊两人共同产生的人体产物,则可以依照各地的相关器官捐赠条例等进行捐赠。

三、胚胎作为特殊器官或人体组织或者是特殊两人共同产生的人体产物的捐赠可行性

国家卫生计生委以国卫医发〔2013〕11号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中第九条第三款就规定,捐献相关文件可以由捐献人或者其近亲属签署。倘若将胚胎视为一种特殊的由两人共同产物,其捐献授权“宜兴胚胎案”中完全可以由其双方父母同时完成。

同时依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3月21日通过并于同年5月1日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第二条规定,器官移植主要是将捐献人特定功能的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植入接收人的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虽然其中未提到人体生殖器官,但是我们从医学资料中得知,《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未提及人体生殖器官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现代医学以及伦理道德的限制。

有文献可查的男性生殖器官移植仅发生过一次,是2005年9月总医院进行的,手术取得成功,但是由于接受者和其配偶对此产生的严重心理问题,导致术后第14天医生将已经成功移植的生殖器进行切除。而对女性生殖系统的移植仅仅在2012年5月才在土耳其安塔利亚市(Antalya)阿卡德尼兹大学附设医院取得首例成功案例。

虽然生殖器官的移植未能普及,但是关于生殖器官产物――和卵子的捐献现象却已被人们普遍接受。在我国,理论上,一对同时失去生育能力的夫妇可以同时接受捐献的和卵子,那么为何不可以同时接受捐献的和卵子的结合物――胚胎呢?

笔者认为,依照我国《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中规定了实施辅助生殖技术遵守的基本原则:知情者书面同意原则、双盲保密原则、武昌捐赠禁止商业化原则、维护双方和后代利益原则等等。而这些原则完全可以适用到胚胎的捐赠当中去。

四、总结

我国虽然并没有一个胚胎收养捐赠制度,但是随着医学生殖技术的不断提高,与本案类似的胚胎处置权纠纷可能会再次发生,按照卫生部统计,我国目前有5000万不孕不育患者,且每年以数十万的速度递增。而传统的等待捐献卵子的方法从数量上显然无法满足广大患者的需求,倘若能够在利用此案的契机,开创我国胚胎收养胚胎捐赠的先河,并据此建立起完善的胚胎收养制度,那么对于贯彻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会起到很大的作用。(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吴文珍,美国胚胎收养实践与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社会科学2011,6.

[2] 高玉玲,论胚胎的生命权保障[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2.

[3] 沈中阳,美国器官移植相关系统简介[J],中国器官移植杂志,2006(11).

[4] 曹泽毅,中华妇产科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8,192.

[5] Weilie Hu et al.A Preliminary Report of Penile Transplantation.Eur Urol.2006 Oct;50(4):8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