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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小伤害原则看媒体在未成年人报道中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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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伴随着社会民主法治的不断健全,广大媒体工作者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应格外注重人文关怀,尤其是在涉及到对未成年人的报道之时,更应从人性化的视角出发,合理使用最小伤害原则。本文首先解释了何为最小伤害原则以及其在中国和西方的理论渊源,进而详细分析了我国媒体活动中运用最小伤害原则时产生的问题以及防治对策。

【关键词】最小伤害原则 未成年人报道 隐私

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处理以未成年人为报道主体的新闻事件时,媒体工作者应格外慎重,在保证新闻真实性的基础之上,还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权益,运用最小伤害原则,防止二次伤害。这既是媒体工作者职业道德的体现,也是其应尽的义务。

一、何为最小伤害原则

“伤害”一词,在《现代汉语大辞典》中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身体上的损伤,二是指思想感情上受到的损害。①很明显,新闻工作者在进行报道的时候并不能给未成年人带来具体身体上的伤害,因而最小伤害原则中的“伤害”更多的是指对未成年人精神上和心理上造成的创伤和损害。将这一解释应用到新闻传播活动当中,即“记者对待公众要公正、尊重,甚至给予同情”,就是最小伤害原则的具体内涵。②

实际上,“最小伤害”的理念与中国传统道德观中的许多精髓思想是不谋而合的。老子讲“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实际上就是在讲为人处世之道,他教导世人要把别人家的老人和幼儿当成自己家的老人和幼儿,其含义就是要善待老人与幼儿,不能恶意中伤他们。孔子的核心观点“仁”也处处传达这样的思想,“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正是教导我们要与人为善,不将无端的意志强加于他人,伤害他人。类似的还有孟子的学说“人之初,性本善”;墨子的“兼爱”等等。可以说,中国早期思想与道德观为最小伤害原则在现代获得认同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另一方面,西方传媒伦理渊源也给予我们大量启示,加深人们对于最小伤害原则的理解与阐释。康德在解释其观点“绝对命令”时说到,“每一个人在做一件事情之前,都要考虑自己基于什么原则,以及这一原则能否得到普遍应用,这无疑是对于道德和责任的考验。③绝对命令,要求人们特别重视“良心”和“责任”,不能做出有违良心和道德的事情来,换言之,记者在进行新闻报道时不能为了所谓“新闻价值”而做出伤害新闻当事人的行径来,而这正是最小伤害原则的要求。

二、未成年人报道中最小伤害原则失衡的表现

2013年5月11日,一则儿童受虐的消息让人们震惊与痛心不已。贵州金沙县石场乡构皮村的小丽,饱受亲生父亲的虐待长达5年之久,各家媒体对此事进行了颇为详细的报道,并且刊发了详细配图。随后,海南小学校长被曝其曾带六名小学女生开房,这一事件随即引起轩然大波,媒体也是采取系列报道的形式一直追踪此事,在报道中披露了此事件的大量细节。这两起报道中,新闻当事人都是未成年人,媒体在处置和报道时并未运用好最小伤害原则,某种程度上给新闻当事人带来了二次伤害。

1、指向性太强,未能很好保护新闻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身心脆弱,因而媒体一定要注意对其隐私的保护。一方面,不能将受害儿童的相貌和真实姓名公布于众,另一方面也不能过多披露其家庭住址、社会关系等细节,以防其他人可以间接“指认”出他们来。一旦真实身份曝光,这些孩子们就需要承受舆论的压力和旁人的指点,这对其成长是百害而无一利的。

在第一则新闻当中,媒体在报道时将小丽的家庭住址写得极为详细,甚至细化到村级单位,同时还将小丽的家人情况一一披露,这就具有了很强的指认性。虽然“小丽”是化名,但这并不能很好地保护新闻当事人的隐私。不仅是小丽同村的人能够轻易认出她来;一旦小丽外出读书,也很有可能被身边的人指认出来。同时网站上其大幅的彩色照片虽然在眼睛处做了模糊处理,但是人们依稀能够看清她的相貌。某家电视台在报道海南事件时,采访到了受害少女的父母,并将其受访录像公布在节目中,在播出时却并未采取措施隐瞒父母们的真实信息。这就产生了很恶劣的影响,因为人们很容易通过孩子的父母将其指认出来。

在这两起案件中,未成年人虽然是新闻当事人,但是她们同时也是事件的受害人。所以媒体工作者在处理这类报道时,一定要正确使用最小伤害原则,防止过分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

2、受害细节过度披露,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

在未成年人是受害主角的新闻报道当中,媒体要尤其注意处理好最小伤害原则。如果一味地为了所谓的“新闻价值”而不顾未成年人的利益,给他们带来精神上的损害,则不仅仅是道德上所不允许的,而且也是法律所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而第三十九条则更为直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小丽受虐事件当中,有媒体详细报道了她父亲是如何对其施暴的,“开水烫头、鱼线缝嘴、跪碎玻璃、针扎手指”,对于一个11岁的小女孩来说,让自己的伤痛一次又一次地暴露在世人的面前,这是对其自尊心何其大的创伤和羞辱,同时这也会对其以后的成长带来消极的负面影响。而在海南事件中,媒体的做法再一次让我们感到失望。有的媒体甚至在新闻节目当中大谈“处女膜是否破裂”的问题,这无疑给正处于十几岁花季的少女莫大的打击和伤害。

普通人受害以后都应该得到媒体的善待,更何况是我们祖国的花朵。我们绝不能伤害未成年人脆弱的心灵,使他们受到二次、三次乃至更多的伤害。慎重对待与未成年人有关的细节,做到不过分张扬,保护受害者隐私,防止对其造成二次伤害,是媒体工作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三、未成年人报道中最小伤害原则失衡的防治对策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解决新闻报道中最小伤害原则失衡的问题,并非易事。一方面,媒体工作者要加强自身修养建设,不做有违道德的事情;另一方面,全社会要共同努力,为媒体更好践行最小伤害原则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1、关键——媒体从业者要遵守职业道德,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媒体从业者是未成年人利益保护防线的第一道关口,其报道内容与方式,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与利益得失。当事件发生以后,记者要第一时间做出准确判断,按照最小伤害原则来行事,在保证传递新闻的同时,尽可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避免他们受到二次伤害。

《美国职业新闻记者协会职业伦理规范》中关于最小伤害原则,也是有明确规定的:“有职业操守的记者把新闻来源、采访对象和同事都看作值得尊敬的人。新闻记者应该对那些可能因为新闻报道而受到负面影响的人们表示同情。当面对孩子和没有经验的新闻来源或新闻主体时,要特别小心。当采访和使用受到正在悲伤中的人们的照片时,要特别小心。”④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其他国家的一些先进经验,我们应当予以学习,用以丰富和完善自身。

2、保障——媒体单位要完善新闻管理制度,不刊发伤害未成年人的报道

在媒体从业者不断加强自律的同时,其主管单位也应当尽快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以帮助最小伤害原则更好地实施和推进。如果那些凭借损害未成年人利益而得来的新闻,在单位里大受嘉奖和推崇,那么这项原则则永远得不到真正有力的贯彻和执行;只有当牺牲未成年人隐私去换取新闻的记者受到制度惩处,最小伤害原则才会进一步得到认同。换句话说,媒体单位绝不能助长这种风气,要不断加强媒体从业者的思想道德教育与培训,使他们从深层次里意识到最小伤害原则在未成年人报道当中的重要性。

3、基础——社会各界共配合,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当然,要减轻媒体报道中对未成年人的伤害,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配合。首先,社会民众要自觉提升自身的媒介素质,摒弃不良的阅读情趣。媒介素养,即指公众面对媒体和媒介讯息的选择能力、理解能力、质疑能力、评估能力、表达能力、创造和使用能力,以及思辨的反应能力。⑤很多媒体之所以在新闻报道中披露大量细节,其中一点原因就是为了满足一部分受众窥私等不良阅读情趣,而如果当大众的媒介素质普遍提升的时候,自然媒体们就不会为了扩大报道的曝光率而出卖未成年人的隐私。

其次,政府和相关社会团体有义务、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权益。政府需要制定更加完善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媒体的行为,并且应当严格执法,一旦有违规行为的产生,要坚决予以制止和惩罚。相关社会团体也要发挥其积极作用,在媒体践行最小伤害原则的路上助其一臂之力。当全社会齐行动之时,未成年人的利益自然就不会受到伤害。

参考文献

①《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1191

②③王军:《传媒法规与伦理》[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248、232

④蒋玉鼐,《媒体怎样做到“最小伤害”》[J].《中国记者》,2011(12)

⑤张开:《媒介素养概论》[M].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99

(作者:中国传媒大学新闻学专业2012级硕士研究生)

责编: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