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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上因不明原因落水溺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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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年9月12日上午,某建筑公司皮带维护工黄某在某电站工地,与同事一起对运转机皮带下的浆土进行清理。上午10点30分左右,带班的班长口头通知清理工作结束,要求各自做好明天的开机准备后,可以下班回家。黄某当天是上早班,得到班长的下班通知后,没有与同事一起立即返回工地宿舍,而是在众人离去时,仍一个人呆在工地的电工房内。11点08分左右,施工工地望台的管理人员发现有人落入江中(施工现场正处于急流的江面)后立即广播。各施工单位各自清点人数后,发现黄某失踪。第三天,同事从江里打捞出溺水死亡的黄某。

家属认为黄某是因工死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在承担举证中认为黄某不是因工死亡,单位举证提出的依据有:

1.非工作时间:因为班长已宣布下班;

2.非工作地点:因为黄某落入水中的地点与电工房有约30米的距离;

3.非工作原因:从黄某落入水中的地点推测,其应是到江边看鱼或拟到江里洗澡。

案情焦点:

1.是否为工作时间?班长10点30分通知工作结束,黄某11点08分落水死亡,是否在其工作时间内?

2.是否为工作地点?黄某落水地点与电工房有约30米的距离,能否算是工作场地的延伸?

3.是否为工作原因?单位推测黄某到江边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江边看鱼或拟到江里洗澡),但也不能排除黄某到江边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情(如到江边寻找运转皮带机掉落的工具;也有可能黄某在巡查皮带机时,不慎从皮带线扶手上直接摔入江中。

认定结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黄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死亡。同时,因不能排除黄某是因工作原因不慎摔入江中,所以认为黄某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情形,认定黄某为因工死亡。

案情评析:

1.黄某死于工作时间。考勤表表明:黄某是上早班。电工房墙上的《工作规则》规定不许提前下班。黄某在10点30分左右,清理运转机皮带下的浆土结束,并不意味其上午班的结束(下班时间为12点)。同时,班长宣布下班时,专门提到各自做好明天皮带机开机的准备工作,因此也可以视为其在为第二天的工作进行准备,也同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情形。

2.黄某死于工作地点。黄某落水的地方,虽然离电工房约30米之远,但仍在工地范围内,其本人所管辖的4号皮带机也在江面上边悬空,黄某落水地应是其工作区域或其工作区域的延伸。

3.黄某死于工作原因。单位认为黄某到江边看鱼或洗澡而不慎摔入江中。用人单位没有任何证据,也没有证人,其主观想象不能成立。因此,黄某死亡应认定为工伤(亡)。

(作者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