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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WTO规则下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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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远未建立起完善的规范市场秩序的立法体系

1国内市场立法欠完善。成熟的市场经济就是一种完善的法制经济,强调公平与透明的原则。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建立完善的法制经济来说远远不够。我国至今没有制定反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优势等经济垄断法规;而且表现为地方封锁、部门分割为主要内容的政府部门滥用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尤为严重。一些企业依靠行政手段扶持垄断市场,如电信、电力、民航等,竞争机制不能有效发挥。目前的市场秩序与“WTO”“公平互利”的原则相违背。这必然会影响我国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整体竞争力。

2.参与世界分工,就需要适应世界规则。对外贸易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进一步推动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同时也要求我国必须适应“WTO”的各项规则。WTO的宗旨之一就是“取消各种贸易壁垒和歧视性待遇,实现贸易自由化。”长期以来,我国主要依靠关税作为制造贸易壁垒、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缺乏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法律体制。近年来我国在国际贸易领域频频遭遇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反倾销措施,造成不小损失。因此,依照“世贸”有关规则,完善我国的涉外经贸立法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二、尽快充实涉外经贸立法,维护我国法律价值观念。

1加强市场秩序立法,建立统一完善的市场法律体系。

(1)继续完善《反垄断法》。用更加详细的条款,禁止通过协议、滥用优势、过渡合并导致限制竞争的经济垄断;禁止政府和部门滥用权力限制竞争的行政垄断。当前,更为严重的垄断是某些在国家政策扶持下建立起来的行业性特大型企业,其行为往往凌驾于法律和市场规律之上,依靠政策进行恶性垄断;而且它们往往是从行政机构脱胎而来,企业化之后与行政性质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完全符合市场主体资格。因而《反垄断法》必须加强这方面的立法,严格规制其垄断行为,将其一切活动都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其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市场规律的要求,不得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的利益。

(2)加强市场秩序管制的立法。严格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加强企业进入市场的管制;制定专门法打击伪劣假冒产品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制定尽可能适合科技水平的行业标准,以统一市场秩序。

(3)调整完善市场监督立法。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存在立法、执法与监督相脱节的现象,监督体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必然会使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大打折扣。因此,加强市场监督方面的立法是很必要的。在国外,解决类似的问题,除制定严格的法律外,法律监督、协调机构的建立也是重要的途径;尤为重要的是诸如“消费者协会”这样的社会团体,它们在法律监督,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应积极借鉴这一体制。我国虽然也有“消费者协会”,但它几乎是一个准政府职能部门,在市场监督、监督立场、具体运作中不免带上行政色彩,很难完全以市场监督者的身份存在,它的监督作用也便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我国应重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甚至专门制定《市场监督法》和《消费者协会法》等法规,加大监督立法力度,并将“消费者协会”还“政”于民,使它成为代表大众监督市场秩序的有力武器,从而也使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更加具有群众性和社会性。

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形成,意味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整体竞争力的加强和自身凝聚力的提高,同时也会大大提升我国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竞争力。

2调整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起适应WTO规则的涉外经贸法律体系。

(1)依法办事。在全球贸易政策协调下,“WTO”组织各国经贸活动日益频繁、紧密的同时竞争也不断加强。由于它奉行互相削减关税的原则,我国不能再单纯依靠关税壁垒来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因为这是“不合法”的。但依照“世贸组织”的规则,可以利用“贸易保障措施”、“反倾销”、“反补贴”等手段来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这就是依法办事。因而我国必须调整完善相关涉外经贸法律法规,健全《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制定专门的《反倾销法》、《反补贴法》、《贸易保障法》等法律。只有深入了解并接受“世贸组织”统一行为规范的指导、调整和约束,依法办事,才能避免因无知或误解引起无谓的纠纷。

(2)公平办事。为吸引外商投资,我国目前基本实行的是对内对外“双轨制”的政策。在同项目同一条件下,外商往往获得比国内企业多得多的优惠,比如所得税减按内资企业的15%征收;一些大型基础建设和开发工程甚至给予外商10年免税、10―15年减半征收的优惠。这对国内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应尽快改革这一不合理的现状,实现内外资国民待遇,使内外资企业展开公平竞争,这对很多国内企业来说是难得的竞争机遇;对提升我国企业的竞争力也具有积极意义。

3维护和促进我国法律价值观念的实现,依法护权。

(1)世界贸易组织具有强国主导的特点。无论“WTO”在全球贸易体系中发挥着多么重要的作用,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是:居于主导地位的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因而它的很多政策也必然会打上发达国家全球利益的烙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时有受到侵害的危胁。因此,在“入世”后,我国不但需要按照其规范依法办事,接受其约束;更重要的是在参与“WTO”活动时,要维护和促进我国法律观念的独立和实现,维护我国的经济。

(2)依法应对经济强国的挑战,维护国家利益。我国对外经济交往中所面临的对手,主要是在经济上处于强者地位的发达国家,要真正做到独立自主、平等互利也不是一帆风顺轻而易举的。近年来,我国在国际交往中所受的歧视、愚弄、欺骗和刁难不胜枚举,这是非常惨痛的教训。它要求我们必须谙熟“WTO”规则,做好打“国际官司”的准备。同时,要立足于中国国情,借鉴国际规则的先进合理之处,加快立法的步伐,做到恰如其分,既保持与国际潮流“接轨”,又要维护国家经济的独立和实现。

(3)尤为重要的是做好对国际资本的管理。2002年我国成为全球吸收外资最多的国家。对国际资本的管理也必须跟得上形势的发展。保护是不言而喻的,但更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加强立法约束,包括:禁止严重影响市场的垄断行为;限制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外部扩张;禁止跨国公司在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总之,我国必须加快法制建设,尽快建立起与“wto规则“接轨”的崭新法律体系,才能应对并尽快适应其“游戏规则”,并巩固入世一年来所取得的重大成果,成为这个全球贸易“大家庭”中举足轻重的一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