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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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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试对提单的作用、提单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凭证性质进行探讨,并对几种特殊情况做出了简要分析。[关键词] 海运 提单 物权凭证

一、什么是提单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简称提单,根据《汉堡规则》第一条第7款的定义,它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单证中关于货物应交付指定收货人或按指示交付,或交付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构成了这一保证。我国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也对提单做出了如下定义:“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的作用首先是货物收据。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人签发提单,表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提单是托运人最终要取得能够用于结汇、收货人凭以提取货物和商业流通的单证。

其次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先是由托运人持托运单或订舱委托书(单)到船公司或其人(船代)处订舱。如果承运人可以满足托运人的要求,接受订舱,确定船号、航次、提单号,并在装货单上签章,即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承、托双方就是根据此约定来安排货物运输的,如果发生争议,便以这种约定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提单是在货物装船后取得的,或者说提单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取得的。所以,承运人签发提单,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已经订立的证明,如果承、托双方除提单外无其他协议或合同,那么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按提单条款办理,此时提单就是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

第三个作用便是物权凭证。

二、提单是所有权、占有权复合物权凭证

(一) 提单是所有权凭证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海运提单是所有权凭证,一直是贸易习惯承认的。然而,无论在国际提单公约,还是在各航运大国的提单法中,都找不到关于提单是物权凭证或所有权凭证的直接文字规定。这种处理方法也为我国的《海商法》和我国参加了的国际海运公约《汉堡公约》所采纳。事实上,不仅有关提单的法律,就连硕果仅存的当代国际贸易统一实体法,如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当代最具影响与权威的国际贸易惯例,如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都对提单是物权或所有权凭证不作直接规定,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个人认为应该认可海运提单的所有权凭证属性,原因如下:

1.贸易便利的需要。首先,提单的所有权属性更有利于其和海运单(Sea Waybill)一起发挥各自的优势,相得益彰;其次,坚持提单的所有权属性有利于维持单证贸易的发展成果,减少商业风险;第三,坚持提单的所有权属性有利于现代物流的发展,提高交易的效率。

2.所有权与占有权相比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它不仅包括占有,还包括了使用、处置和从所有物获利的权利,范围更广、内涵更多,能更好地诠释海运提单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作用。

3.提单的历史发展习惯可以佐证。享有货物并可以马上凭海运提单来代表处分货物,是商人们的一个需求,是提单物权凭证功能产生的缘由之一,否定所有权属性是提单功能的倒退。

(二)提单也是占有权凭证

占有权是指占有某物或某财产的权利,即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控制某物或某财产的权利。

“占有权说”是与“所有权”截然对立的观点,其立足点就是要否定所有权说。而本文是要在肯定所有权说的立足点下,吸收占有权说观点,提出提单是所有权、占有权复合权利凭证。具体理由是:

1.所有权与占有权非但不是截然对立,而且是可以共存的两种物权,我国《物权法(草案)》已经把占有权作为独立的物权。

2.占有权与所有权互不替代但优势互补。占有权独立出来可以吸收占有权观点的优势,方便解释提单应用中的部分实际问题。当然占有权不能解决提单所有权领域的问题(如处分权问题),这也是两者不能互相取代的原因。

三、并非所有提单都是物权凭证

根据提单抬头的不同,海运提单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Bearer B/L)和指示提单(Order B/L)。

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在提单上的“收货人”栏目内填写有特定的收货人名称的提单。采用记名提单时,只有提单指定的收货人才能提货,因此这种提单不能转让。按照有些国家的惯例,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而只需证明自己的收货人身份即可。

不记名提单又称来人提单,是指提单的“收货人”栏目没有填写特定的收货人名称,而只注明“货交持有人”(To Bearer)字样的提单。采用不记名提单时,承运人可将货物交给持有提单的任何人。因此,不记名提单仅凭交付而无需背书就可以流通转让。

指示提单是指在提单的“收货人”栏目内填写“凭某人指示”(To Order of...)或“凭指示”(To Order)等字样的提单。前者为记名指示提单,包括“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 of the Shipper)、“凭收货人指示”(To Order of the Consignee)、“凭特定银行指示”(To Order of... Bank)等情况;后者称为不记名指示提单,俗称空白抬头提单。指示提单可以通过空白背书或者记名背书的方式转让。空白背书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签字但不注明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方式;记名背书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签字并注明被背书人姓名的背书方式。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既然记名提单不能转让,也就是说其项下收益权和处分权无法行使,因而它不能作为物权凭证,而仅仅是一份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

广义的提单除海运提单外,还包括铁路提单、航空提单。铁路提单是由铁路承运人签发的,证明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承运人之间合约关系的凭证。航空提单多用于鲜活、易变质货物的运输,是由承运人或机长或其人签发的单据,它的正面载有航线、日期、货物名称、数量、包装、价值、收货人名称与地址、运杂费等项目,背面则印有关于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权责关系的规定等内容。铁路提单和航空提单都是记名抬头,不能流通转让,因此都不是物权凭证。

参考文献:

[1]王中,张华.提单: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复合物权凭证[J].对外经贸实务,2002(9).

[2]邓敏.国际贸易实务与融资[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国际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