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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就业协议制度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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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之间的区别,剖析了目前我国就业协议制度在实际运行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应通过弱化就业协议的统计功能、完善就业协议的内容等方式对其加以改进,并最终以附条件、附期限劳动合同取代就业协议。

关键词:就业协议制度 就业协议 劳动合同 完善

所谓“就业协议”,是全国普通高校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毕业的大中专生、本科生、研究生在毕业时找到工作后,根据学校的要求,与用人单位和学校所签订的协议。它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进程中就业分配制度改革的产物,该制度对毕业生的就业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劳动力市场和新时期下大学生就业机制的逐步建立,其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加以完善和改进。

一、毕业生就业协议中存在的问题

1、就业协议造假现象日益严重

国家教育部门将高校的就业率作为衡量高校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教育部曾表示,对就业率明显偏低的地方和高校,区分情况,原则上要减少招生、控制招生或调减增幅。此种做法本无不妥,但是有些高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是真正想办法采取措施提高学生的就业率,而想尽办法提高学生的签约率,造成学生没有就业却被迫签订就业协议,2006年安徽省教育厅就曾公开批评“一些高校采取扣押毕业证等方式,要求没就业的学生提供就业协议书,结果逼得学生造假,甚至跑到学校附近的小店盖个章冒充接收单位。”

2、毕业生只签订就业协议而忽视劳动合同

就业协议不同于劳动合同,就业协议的内容过于简单、笼统,缺乏约束力;劳动合同才是毕业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有利的武器。但是在实际中,很多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只是得到用人单位关于福利待遇、工作条件和工作岗位等方面的口头承诺,认为签订就业协议就等于有了保障,而不再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在发生争议时,毕业生仅仅依靠就业协议很难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就业协议难以与劳动合同进行有效的衔接

首先,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就业协议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主体,而劳动合同是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签订的。在就业协议书中,高校不但是一方当事人而且还有权决定就业协议的效力,这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明显不符。也造成了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衔接;其次,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不明确导致了法律救济困难。毕业生就业协议由于是单位、个人、学校三方的协议意向,往往在法律定性上比较复杂,司法介入很难准确严谨。尤其是在当前大学生就业极为困难的形势下,用人单位无故解约的案例时有发生,一旦出现此种情况,法律很难对其作出调整。

二、完善和改进毕业生就业协议制度的有关思考

对就业协议制度的完善和改进,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直至最终取消就业协议而由劳动合同代替。但就目前我国实际情况来看,由于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就业机制,就业协议作为行政部门和高校就业工作的一种形式和手段,仍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为使就业协议更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对就业协议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

1、弱化就业协议作为毕业生就业率的统计功能

一直以来,教育行政部门都已就业协议作为统计毕业生就业率的重要指标之一,这也从客观上导致了部分高校为了追求较高的就业率而进行弄虚作假,不是真正想办法采取措施提高学生的实际就业率,而想尽办法去提高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的比率,造成学生没有就业却被迫签订就业协议。因此,建议教育行政部门逐渐弱化以就业协议签约率在高校就业方面的作用,以更科学的方法来评估高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2、高校应认真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高校应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方面的专门教育,特别是有关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介绍应作为就业教育的重点,尤其对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所应注意的事项和两者的不同作用要对毕业生讲解清楚,同时在签定就业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之前,毕业生一定要对用人单位的发展前景、员工培训、工资福利、企业文化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了解全方位地了解;毕业生在签协议前应认真审查协议书内容,如实地填写;毕业生在签约时要按照正常程序进行,以便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

3、就业协议的有关内容应更具体化,以更好的与劳动合同相衔接

如前所述,就业协议的内容较为简单、笼统,不利于保障毕业生的权益,而劳动合同的内容相对完善,保护力度较大。因此笔者认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尽量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地点、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关内容具体化,以更好的与劳动合同相衔接。

4、从长远来看,应以附条件、附期限的劳动合同取代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作为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一个过渡产物,最终必将退出历史舞台。然而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在校学生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因而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签订附条件、附期限的劳动合同来最终取代就业协议。

所谓附生效条件的劳动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条件成就时劳动合同生效,分为附条件和附期限两种。条件是指将来可能发生的事件,其特点在于不确定性。毕业生可以和用人单位约定以按期顺利毕业为条件。因为学生是否能够顺利毕业取得相关毕业证书则是不确定的。如不能顺利毕业也就不是合格的毕业生了,这就可能与当初用人单位招聘的本意不符了,如此则合同不能生效。而期限则是一段时间的经过,其特征在于必然性。如果用人单位不介意学生是否能够顺利毕业,则可以约定以毕业时间为期限。

附生效条件的劳动合同或附生效期限的劳动合同不但可以解决在校学生非劳动关系主体的尴尬,也可解决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之间不协调带来的诸多问题,以其来取代就业协议,笔者认为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参考文献:

[1]侯捷.大学生就业指南[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

[2]刘玉芳,刘金翔,张春雨.浅析高校毕业生择业过程中的违约成因及对策[J].中国大学生就业,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