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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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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的首要权利,亦为最基本的权利,是消费者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但当前许多与消费者相关的法律与制度还不够完善,危害消费者安全利益的行为普遍存在,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也存在着许多漏洞,对消费者的安全权构成了威胁。本文以消费者安全权保护为核心,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消费者安全权;现状;问题;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15-0274-01

近年来,消费者安全权问题在我国是比较严重的,食品、药品安全以及消费服务场所等处存在严重的安全性问题。安全对于消费者的意义尤为重大,消费者安全保障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据调查,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现状是堪忧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案件数量多、危害大。

涉及商品和服务行业众多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安全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这表明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变。近两年来随着居民购买商品房、家用汽车及金融服务、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需求的增多,消费者安全权侵害的领域也随之扩展。

2、近年来整体情况虽有好转但消费者安全权侵害仍是消费纠纷的重要部分。

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相关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强,近两年情况略有好转。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其一安全权侵害案件的总量依然较大;其二尽管直接的安全权纠纷案件在各种消费者权益纠纷中所占比重不大,但占消费纠纷比重较大的质量问题等或会直接给消费者带来人身、财产损害或会误导消费者使其做出错误判断从而给消费者带来财产损害。

3、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护不力。

因为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护规定不完善、立法不足、诉讼成本高、执法部门执行不力、举证艰难、行政监管不到位、执行不力、消费者团体组织力量有限,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薄弱等诸多原因,致使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护难以做到及时、高效。

基于上述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对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机制的完善提出以下建议:

1、弥补立法的不足。

第一,进一步扩大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范围,即一切对消费者生命、身心健康、人格尊严和财产利益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都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第二,严格经营者责任并进一步明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首先,规定消费者安全权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同时,规定完善的救济途径和合理的赔偿标准。其次,通过广泛建立国家标准的方式来明确经营者安全义务的标准 。

第三,提高对经营者消费侵权的处罚数额。我国罚款数额相对于国外的处罚偏低,这一制度是在任何情况下的一倍,这明显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完善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

第一,加强行业管理人员的培训。通过提高管理、监督人员的素质,增强其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使其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益;

第二,不断完善消费者维权工作体系。一要建立工商机关和相关行政部门联动的消费维权协作机制和完善合作机制。二要与涉及消费安全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有关行业协会建立协作机制。三要进一步促进、引导行业组织制定消费维权自律管理制度。四要完善与新闻媒体的消费维权互动机制,加强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

3、引入新的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确立小额消费纠纷诉讼法庭。针对大多数消费纠纷中,消费者权益受损涉及面广、金额少的实际情况,我们应借鉴英、法等国的经验,设立小额诉讼法庭,实行一审终审等特殊诉讼制度,以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建立适合于解决群体消费纠纷的公益诉讼程序,同时,赋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代表消费者利益和国家利益提讼的职权,以便更好地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4、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在消费者消费的可以要求:(1)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当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时,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3)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消费场所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使消费者能在安全的环境中进行消费。

总之,消费者安全权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也将促进消费者安全权的得到更多保障,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张严方.消费者保护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