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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革有别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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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类皮革制品,应注意按照加工工艺及用途严格区分。

“未鞣制的生皮”

(税目41.01-41.03)

归类注意:用于制革

实例1:可食用的动物生皮―未烹煮的,应按未加工的动物生皮归入第二章或第三章;已烹煮的,则应按已加工的动物生皮归入第十六章。

实例2:带毛生皮――根据第四十一章章注一(三)的规定,应按生毛皮归入第四十三章;但下列动物的带毛生皮仍应归入第四十一章,例如:牛(包括水牛)、马、绵羊及羔羊(不包括阿斯特拉罕、喀拉科尔、波斯羔羊或类似羔羊、印度、中国或蒙古羔羊)、山羊或小山羊(不包括也门、蒙古或的山羊及小山羊)、猪(包括野猪)、小羚羊、瞪羚、骆驼(包括单峰骆驼)、驯鹿、麋、鹿、狍或狗。

“已鞣制的皮革”

(税目41.04―41.13)

归类注意:进一步加工

根据在鞣制后有无进行进一步加工,该税目皮革被分为税目41.04―41.06和税目41.07―41.13。 “进一步加工”是指对鞣制或鞣后干制的皮革进行处理,例如:加脂以清除表层疵斑,使之更加柔软及有更好的防水性等以供使用,或采用表面着色剂或颜料着色、仿他种革的粒化或压花、上光、抛光、对肉面(有时粒面)磨光以产生绒面、打蜡、染黑、釉光、缎光、印花等处理。这些在贸易上被称为“皮革”,但有时也被称为“坯革”。

实例1:“牛皮坯革”,其生产工艺为:原料皮―浸水和石灰―去肉―剖层―鞣制―挤水与选别―背分割―分等级与选别―削匀―复鞣、加脂、染色―伸展―干燥。参照第四十一章总注释的解释,税目41.04“经鞣制或鞣后干制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的皮张”的生产工艺包括在鞣后干制的工序,该工序可加入油脂或油以使坯革稍显及柔软,也可在干燥前通过浸渍(例如,在鼓形圆桶中)对皮张进行复鞣或着色。从该企业所进口坯革的进口前的生产工艺看,该产品进口状态为干革,当中经过干燥前复鞣、加脂、染色等,其生产工艺符合税目41.04的加工范围。因此,根据归类总规则一的规定,该坯革应视为“鞣后未进一步加工的皮张”归入税目41.04项下。

实例2:“牛皮坯革”,其生产工艺为:原料皮―石灰浸泡―去肉―剖层―鞣制―挤水―削匀―复鞣―染色、加脂―挂凉(干燥)―震软―干燥―修边加工而成。从该企业所进口坯革的进口前的生产工艺看,该坯革已经过税目41.04所包括的复鞣、着色、加脂、干燥的生产工艺,并对坯革进行了震软―干燥―修边的工艺。由于震软―干燥―修边的工艺已超出税目41.04的加工范围,属于税目41.07的产品,因此,根据归类总规则一的规定,该坯革应视为“鞣后进一步加工的皮革”归入税目41.07项下。

“特种皮革”

(税目41.14)

归类注意:“漆皮及层压漆皮”

指涂有一层清漆或大漆,或在皮革表面覆盖一层塑料膜的皮革(漆皮及层压漆皮),该涂层或塑料膜的厚度不得超过0.15毫米;层压漆皮表面覆盖着一层塑料片,该层塑料片的厚度超过0.15毫米,但不超过皮革总厚度的一半(如超过则应归入第三十九章)。

实例:“榔皮”、“PU涂层牛二层皮”,前者是在已鞣的牛二层皮基础上,涂覆由聚氨基甲基酸酯树脂、聚氨酯聚合物、丁脂类有机溶剂混合成的胶液,然后再覆盖一层聚氨酯薄膜而制成的皮革;后者是一种在皮革表面涂有一层PU的皮革。根据税目41.14的条文解释“本税目包括涂有一层清漆或大漆,或在皮革表面覆盖一层塑料膜的漆皮或层压皮”,上述皮革应归入税号4114.2000。

“再生皮革及皮革的边角废料”

(税目41.15 )

归类注意:“皮革碎料”的归类

“皮革碎料”是皮革的边角料,进口后一般只能是两种用途:一种是用作“皮革制品”,即用于加工钥匙牌、钱包、拼皮等;另一种是用作“非皮革制品”,即用于做填充料、肥料等。根据税目41.15条文注释,能用作皮革制品的皮革边角料应按“皮革”归入税目41.07―41.13项下,不能用作皮革制品的皮革边角料应按“废皮”归入税目41.15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