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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7-0354-02
摘要:失地农民安置补偿问题关系社会的和谐与国家的长治久安,目前单一的安置补偿方式不利于改善失地农民的生存现状。本文通过分析不同类型失地农户的生存现状以及现行安置补偿方式优缺点比较,探究不同类型失地农民适宜的安置补偿方式,提出依据失地农民不同类型、征地不同地区建立不同安置补偿方式等建议。
关键词:失地农民类型;生存现状;安置方式
一、引言
根据专家估计,目前全国各地失地农民的数量约在4000万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1990到2000的十年里,我国城市化率提高9.86个百分点,农村失地人口约4300万,一般每征用一亩地,就伴随1.5个农民失业[1]。
根据国家统计局对2942户失地农民家庭的调查,耕地被占用前年人均收入为2765元,耕地被占用后年人均收入为1907元,下降了31%,其中,年人均纯收入增加的有1265户,约占调查总数的43%,持平的有324户,约占11%,下降的有1353户,约占46%,土地占用后收入减少的农户,大多是传统农业人地区的纯农业户,他们除了农业人生产活动外,基本没有其他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耕地减少后,收入也随之下降①。
失地农民由农业产业向非农产业转移过渡的过程中,除了一小部分的农民能够抓住机会,成功转型,完成了由农民向城镇居民转变的过程,大部分的失地农民由于缺乏劳动技能以及科学文化素质,在日益激烈的岗位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很难找到除农业岗位以外的其他就业岗位,即使找到,也容易再次失业。
由于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不完善,失地农民缺乏安全有效的生存保障机制,从而成为社会的边缘群体,处在最弱势、最边缘化的的状态中,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影响了和谐社会、小康社会的建设。对此,理论界对于征地的安置补偿制度作了大量研究,从现有的研究来看,目前对失地农民及征地安置补偿制度的研究大多集中在规范政府行为、提高补偿标准、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比如说陈泉生认为存在标准过低,补偿范围过窄,补偿方式单一等问题[2],黄贤金认为造成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测算未采用科学的方法[3]。也有学者如周诚认为利用市场价格补偿的方式也不尽合理,他认为土地增值可分为自力增值和外力增值[4]。
但是对不同类型农民补偿安置方式的研究不够充分,由于不同类型失地农民之间资源禀赋的差异,不同的征地方式对他们来说具有不同的效用,若按照不同类型失地农民的生存现状结合不同类型安置补偿方式的优缺点来进行补偿安置则可以使征地补偿效率达到帕累托最优[5]。
二、失地农民的类型及生存现状
农户类型是按非农业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进行划分的不同农户类型,根据根据谭淑豪等的研究,将我国农户划分为纯农户(家庭劳力以经营农业为主的纯农业户)、兼业农户(同时从事农业和非农业,但是农业劳力投入多的农业兼业户)和非农户(投入非农业劳力多的非农兼业户)三个类型[6]。
(一)纯农户及生存现状。
对于纯农户而言,土地是他们唯一的生产资料和收入来源。由于他们缺乏一定的生产技能和就业能力,使得他们在离开土地之后很难再找到其他工作,既进入不了企业也无法进城务工,失地后没有能力转移到其他非农业类型的企业,只能过分依赖国家给予的征地补偿金。然而,尽管国家给予再多的征地补偿金,但是,由于缺乏固定的其他收入,这些失地农民在将来也难以改变沦为城市边缘的贫民的命运。所以,纯农户失去土地后的生活状况不容乐观。
(二)兼农户及生存现状。
兼业农户的生存现状是介于纯农户与非农户之间的一种类型,因为兼业农户的家庭成员中有一部分已经从事非农产业,并具有一定的非农技能和经验,但是,由于资金的缺乏以及充足的就业机会,这部分人还不能完全离开土地以及农业。然而,当这部分人的土地被征用之后,他们将获得一笔不少的征地补偿金,而失去的则是越来越不重要的一部分收入。
(三)非农户及生存现状。
对于非农户来讲,他们的收入早已不在依赖农业收入或者农业收入仅占其中很小的比例。对于非农户而言,土地早已不是保障他们生活的必需品,土地对他们来说可有可无,甚至成为家庭经营的一种负担,为了防止土地荒废他们必须在土地上投入一定的不必要的人力、物力。但是,土地被征用后,他们将会从土地的束缚中彻底解放出来,而且还可以得到一系列的征地补偿。所以,这部分非农户坚定支持征地,成为我国征地推动过程中的中坚力量。
不同类型农民失去土地后面临不同类型的生存现状,这种现状决定我国在实行征地安置补偿方式时应有的放矢、有所侧重。但是,我国现行的补偿方式以单一的货币补偿为主,随着社会发展,生活成本的不断提高,单一的货币安置补偿方式弊端逐步显露,对于纯农户来说,他们失去的不仅仅是土地,更是就业岗位以及稳定的收入来源,而对于兼业农户,特别是非农户来说,他们则甩掉了一个大包袱,因此,我们应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失地农民的生存现状,并且结合不同类型征地补偿方式的优缺点,从而建立起适合于不同类型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方式。
三、不同安置方式优缺点比较
(一)我国主要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
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方式主要分为完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和不完全货币补偿方式两种形式[7]。
1.完全补偿是一种传统的征地补偿模式,主要是通过在土地征用时,通过核算被征用对象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一次性以货币形式将被土地补偿费等支付给被征地农民[8]。
2.不完全货币安置方式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因地制宜的补偿方式,大致有留地安置、社会保障安置和就业安置等形式。留地安置补偿模式针对的是城郊结合部征地面积较大的村,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预留出一定规模的村集体土地,从而用于发展村级集体企业、乡村旅游等产业。社会保障安置则将农民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农民依照有关规定将一定数额的征地资金交付给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是社会保障机构,由其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被征地农民的医疗、养老等各种保险的一种安置方式,就业安置是指对失地农民进行就业技能与知识培训,对达到一定技术水平的农民安排或引荐农民进入企业工作。(如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