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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问县领导“选择性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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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基于私人利益的“选择性依法”成为普遍现象,那么法律将无人遵守,最后等同于没有法律,失去规则的社会重新陷入丛林法则统治下,那样的社会才将真的“一事无成”

据媒体报道,日前,贵州赫章县一些单位在境内国家级文物保护区――可乐遗址内搞违章建筑,县文物局向地区文物局打了报告,这惹火了一位县领导,他质问文物局局长:“你们是县政府的文物局,为何不经政府便私自上报?”当得到“我们要执行文物保护法,按规定上报”的回答时,这位县领导在一次会议上公开说:“如果样样都依法,我们就会一事无成。”

所谓“如果样样都依法,我们就会一事无成”,言下之意,也就是只能“部分性依法”。那么,是否依法的取舍标准又是什么呢?答案无外乎两个字:利益。法律规定对自己有利的,就依法;法律规定对自己不利的,就把法律当废纸。在这样的双重标准下,法律被玩弄于股掌之间,于是乎,古有“刑不上大夫”,今有“法不上官员”。

选择性依法”才会导致“一事无成”

我们都知道,“有法必依”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凡属于法律约束的对象都只有两条路:要么接受并自觉遵守法律的约束,要么对抗并强制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一经制定公布,在它被废止以前,就不存在“选择性依法”这么一条路可走。法律不是一部分人制定给另一部分人遵守的东西,而是由全体或者由全体的代表共同制定,并约束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人的。如果认为法律是一部恶法,那么唯一的办法是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为权利而斗争,用善法取代恶法;而不是采取“选择性依法”来虚置法律,乃至蔑视法律――如果基于私人利益的“选择性依法”成为普遍现象,那么法律将无人遵守,最后等同于没有法律,失去规则的社会重新陷入丛林法则统治下,那样的社会才将真的“一事无成”。

显然,“选择性依法”是一种特权意识的产物。至少在这位县领导的日常行为中,大概一直是把“选择性依法”奉为行事准则的。而持同样观点和行事准则的官员还有多少,我们不得而知。可怕的是,由于权力对法律执行以及司法行为的干扰真实存在,领导在很多时候是可以“说到做到”的:他决定什么事情不依法,什么事情就可能以违法的方式进行――这样的事例我们已经见过很多。如果约束民众的法律或法律的部分被“取为精华”,而约束官员的法律或法律的部分被“弃如糟粕”,权力与权利明显不对等,权力与义务明显不对等,法律就可能像专制社会一样完全沦落为治民的工具。

法律工具主义依然盛行

这个意义上,“选择性依法”还是根深蒂固的“人治”思维的产物,是对法律工具主义的奉行。在专制社会里,法律普遍被认为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正所谓“法者,治之具也。”这种法律工具主义认为法律只是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工具和手段,不具有任何目的和价值意义;法律不过是阶级、国家政策、以及发展经济和维护道德的工具而已。法律工具主义强化了“人治”的理论基础,因而在“人治”时代得到了完整的继承和发扬:法律无须体现公平和正义,只要能实现一定主体的预定目标就成。

比如,媒体曾经报道过一条新闻: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人、个体老板朱金标,因在吕家门前墙上写了一句骂公安局的标语,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被拘留。当记者询问浙江海宁某位领导为什么朱金标写标语却被以“扰通秩序罪”拘留?该领导回答:“总要有个罪名,准确的要以逮捕时候的为准。”显然,浙江海宁县的那位领导,与贵州赫章县的这位领导一样,头脑中的“人治”思维非常顽固,他们的共同特点是,认为权力就应该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法律不过是为权力服务的工具而已,因此抓人只需随便定个罪名,因此“样样依法将一事无成”。

在法律工具主义的支配下,法治不是首先考虑增进国民的福祉,而是用于实现某个具体的目标。有人曾经用“于是乎”来推演过法律工具主义的后果:于是乎,法律成了“刑”、“暴力”等血腥的代名词;于是乎,法律的正义被远远地扔在不为人知的角落;于是乎,官员可以随心所欲地“制定”所谓的“法律”;于是乎,官员自己根本不需要遵守法律,却要求普通百姓“信仰法律”;于是乎,法律的悲哀和悲剧就开始上演了。

法律工具主义是当今法治死敌

毋庸讳言,法律工具主义与现代法治理念格格不入。在一个民主法治社会里,法律当然不能沦为工具,它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更不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它应该是全社会践行的兜底性规范,它不为任何一个群体服务,而只为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服务。

一个简单的道理是,法律工具主义的长期作用,将使民众产生严重的不信任法律的思想倾向,总以为法律是统治者的工具,是用来管百姓的。在这一点上,民众与官员无形当中达成了“共识”。最后不仅官员就连民众也对法律失去了敬畏感,换言之,民众对法律没有感情。民众的法律感情缺失,势必将反过来促使官员的“选择性执法”更加恣意妄为,使官员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更加膨胀。而且,民众对法律的不信任,还将使暴力行为获得宽广的平台,因而也是滋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耶林在他的法学名著《为权利而斗争》中写道:把所有的权利的心理源泉叫做法感情的称谓是正确无误的。所谓法意识、法的信仰是与民众毫不相干的学术的抽象物――法的力量完全与恋爱的力量一样,在于感情之中。智慧和见识不能成为有欠缺的感情的填补物。我们知道,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但是,没有法感情,就不会有痛感;没有痛感就不知道去主张权利,就不会去“为权利而斗争”;不去“为权利而斗争”,就不会有真正的法治社会的到来。

当前我们正在为建设和谐社会而努力,而一个和谐社会必然首先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社会不仅需要完善法律,更需要有一个法治政府,法治政府是民众法治信念产生的前提。一些官员头脑中的特权意识、人治思维和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急需驱除。只有政府以及政府官员首先做到“有法必依”和“违法必究”,民众才会有“法律能够保护自身权益”的法治预期,法感情才会产生,法治社会才会孕育,和谐社会才会到来。(作者系媒体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