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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保护条例的实施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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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条例的颁布在哥伦比亚是一场迟来的革命。墨西哥在1857年已经制定了保护条例,奥地利于1867年开始实行保护条例。甚至在西班牙,一个建立民主体制还不到30年的国家,其保护条例也随着1978年宪法而生效。

保护条例的规定

哥伦比亚在1991年宪法中的86条规定了保护条例。根据这个条款,所有的哥伦比亚人当其权利受到某个公共部门或在特殊情况下受到个人的侵犯时都可以向法官上诉要求保护其基本权利。法官有10天的时间来进行判决。

在这项条款实施以后,刚开始人们觉得很新鲜,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成为哥伦比亚人运用最多的法律工具。1992年,这项条款实施的第一年,法官们共接受了一万多例保护诉讼。而2005年,法官们接受的保护诉讼案例超过了20万。产生这种现象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哥伦比亚人在进行保护诉讼时不需要律师的干预。加维里亚政府在制宪会议的决定进程中的关键人物,哥伦比亚前副总统乌姆贝尔多说这是一场真正意义上的革命。任何一个公民,不管身份贵贱,都可以提出保护诉讼。不需要寻求诉讼律师也不需要盖章的文书。因为宪法中的保护条款已经废除了这些条件。

另一个重要因素是速决程序。以前在哥伦比亚,司法程序的持续时间最快也需要一至两年。而宪法和管理法将判决的期限定为10天,意味着不仅仅是在习惯上而且在思维方式上是一个巨大的变革。以前有很多权利被侵犯的公民放弃诉诸法律而默默忍受或以自己的方式来处理。因为他们知道法官们要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才能做出判决,而等到事实弄清楚的时候,这种保护已经不合适了。

对保护诉讼的复查

保护条例实施至今已近15年。哥伦比亚人进行保护诉讼的次数达140多万次,平均每年10万次。由于运用保护诉讼的案例不断增加,现在每年的统计数字要比10万次高。预计2006年进行保护诉讼的案例将会接近25万。这表明每天进行保护诉讼的案例有680多起。

根据条例,所有的保护诉讼都要提交到最高法院进行复查。这并不表示最高法院要对每一讼进行宣判。保护诉讼复查法庭由三位审判官组成,他们将所有法官发出的判决至少察看一遍。挑选出那些不符合最高法院判例的判决。

在实行这个保护条例后的15年中,最高法院对法官们发出的判决的2.2%进行最后宣判。最初几年,最高法院对很多案例都进行了最后宣判。1992年最高法院对5.5%的保护诉讼案例进行了复查,1998年这个比例下降到3.6%。现在这个比例更低,甚至还不到1%。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最高法院对此类问题不重视。事实上,最高法院每年对将近1200个保护诉讼案例进行复查和最终宣判。正如最高法院的前院长蔓努尔・塞佩达所说,如今初级和中级法院的法官们与最高法院的判例之间的和谐度增加了,因此最高法院宣判的此类案例减少了。

关于保护条例的延伸性解释

与健康和社会安全相关的保护案例是非常复杂的。一些研究指出,有近3/4的保护诉讼都与这类事情相关。关于这一点的争论在于相当一部分的保护诉讼案例都与基本权利无关,而是与所谓的经济社会权利相关。这些是宪法制定者们在提出保护条例时所没有想到的。但是在1990年中期,最高法院对此做出了一个延伸性解释,对涉及健康和社会经济权利的案例也可运用保护诉讼的方式。这个解释把基本权利和经济社会权利联系在一起。根据这个解释,如果社会权利(如健康权利)被侵犯可以被视为基本权利(如人身权利)被侵犯。这种延伸使得法官们可以对经济福利进行宣判并影响个人的利益。涉及到社会权利的情况下,法官可以影响预算决定和引导公共资源的流向。这似乎超出了保护条例涉及的职能范围。

但是,面对现实情况时,最高法院所做的这种解释往往有着重要作用。如果一个人生病了,由于他没有医疗保险,他的医生不为其治疗使他有生命危险或使他的存在缺乏起码的尊严(如不得不到医院门口乞讨来让医院为其治疗),那么这时法官已经不是面对一起简单的侵犯健康权利的案例,而是面对一起侵犯公民人身尊严的基本权利的案例。这种情况还有很多,人们对此的争论也一直不断。相信在今后随着民主的发展,哥伦比亚的这项保护条例也会不断完善和改进。

哥伦比亚《变革》2006年7月编译:舒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