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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立法保护体系的完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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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经济以及科学文化的不断发展,患者掌握的医疗知识不断增多,要求自身权利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立法保护还有许多不足。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期对于构建我国和谐的医患关系有所助益。

关键词:患者;知情同意权;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1

一、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保健不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为止,我国医疗领域在医疗服务方面还没有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律法规。面对高科技、高风险的医疗服务行业,如何在纷繁复杂的诊疗过程中充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好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这就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可循。

我国虽然在《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但是由于立法体例和条文数量的限制,该法没有对患者知情同意权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如医疗告知义务的标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以及权具体适用的情形等只作了概括地说明。这就需要通过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来加以细化,从而减少实践操作困难,更好的保护患者的切身利益。

二、协调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与保护性医疗原则之间的矛盾

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患者对自己身体的处分权与自主决定权,体现了对患者基本人权的尊重;而保护性医疗原则是医务人员实施的保护性治疗,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尊重。虽然二者保护的角度不同,但从根本上说都是为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

我们认为,协调二者之间的矛盾,不是简单的谁优先适用的问题,而是如何最大限度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从这个目的出发,行使患者知情同意权不能简单的以是否履行医疗告知义务为边界。这里,我们主要讨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应当如何行使知情同意权。

1.患者能够授权的情形

在患者能够授权的时候,医疗机构必须取得由患者亲笔签名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此来证明患者是自愿让其近亲属代为行使自己的知情同意权的。而作为行使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的近亲属还应当向医疗机构出具身份证、户口本等,以此证明其与患者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

2.患者不能授权的情形

这也是患者知情同意权与保护性医疗原则出现冲突的关键所在。此种情形下,医务人员应当保持冷静,积极与患者的近亲属进行充分的沟通说明,并证得患者近亲属的同意;应当将患者自身具体情况以及与患者近亲属沟通具体情况在患者的病历中作出详细明确的记载。在此之后,才可以由患者的近亲属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履行相关义务,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减少医患之间的纠纷。

三、明确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

在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6条指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是患者的家属;《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第10条则根据不同情况做了分类,规定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由法定人担当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而当由于患者疾患导致患者知情同意能力减弱或丧失时,应当由其近亲属(没有近亲属的为患者的关系人)代为行使,将的主体扩大到法定人以及关系人;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又将行使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明确为患者的家属或其他关系人。可见,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主体的立法呈分散局面,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做出了不一致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操作困难 。

2010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为从根本上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立法者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明确规定为患者的近亲属。但没有规定近亲属的确切外延,仅仅使用“不宜向患者说明”来规定适用的情形,究竟在何种情形下主体来行使权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我们认为,为了切实有效的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立法机构应当对上述问题做出进一步的规定,统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主体,明确主体可以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情形。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好的预防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在患者出现特殊情况时,互相推诿,防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得不到知情同意而贻误患者病情等情形的发生,更好的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四、制定专门的《医疗知情同意书适用规范》

《侵权责任法》作为我国民事基本法的组成部分,受到立法体例和条文数量的限制,无法对医疗知情同意书的具体适用做出详尽的规定。鉴于此,要充分保证医疗同意书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就应当制定专门的《医疗知情同意书适用规范》,规定由相关权威部门统一制定常见疾患诊疗的知情同意书。

还应当适应时代要求,强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适用知情同意书的职业道德,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素质,避免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了自身利益利用执业优势侵害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自觉维护患者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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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曹露聪(1992-),女,河南郑州人,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