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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借债或可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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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留言】 吕晓芬真是飞来横债,婚都离了一年,居然还要替前夫还债。本案的判决到底该怎样理解,还是听听专家的意见——

编辑:是不是不管任何情况下,只要是夫妻一方的债务,另一方都有义务偿还?

乔律师:不是的。只有认定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另一方才有义务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对于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从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和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这两个方面进行考量来作出认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因此,本案按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对于钟耀明在与吕晓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资金周转问题,以个人名义所欠郭小姐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钟耀明偿还债务本息,吕晓芬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但是,如果吕晓芬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钟耀明个人债务,或者能证明钟耀明与郭小姐故意写借条骗吕晓芬的钱,或者就是一张假借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吕晓芬就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编辑: 吕晓芬怀疑本案债务是前夫钟耀明所欠的赌债,而不是从事经营活动形成的债务,让其共同偿还很不公平。那么,什么样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呢?

乔律师: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编辑: 那么,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该如何认定和处理呢?

乔律师: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可见,夫或妻有将财产约定的内容告知债权人的义务,否则其债务仍及于夫妻二人。

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7 条的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所以,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本期专家: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乔世凯)

本栏责编/王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