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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过年,人们都会放鞭炮表示庆贺。然而真挚的祝福、美好的愿望往往不能掩盖在爆竹声中发生的伤害。那么,遭遇炮竹“炸”出来的伤害,该找谁买单呢?通过一些案例或许能给您点启示。
遭遇缺陷鞭炮,有权选择赔偿
【案例】农历大年初一,朱爷爷带孙子到一家专营烟花爆竹的销售点购买了一组号称50响的烟花。但在当晚孙子与小朋友燃放到第7响时,烟花隔了数分钟也没再继续燃放,没有任何火星,似乎已经死火。而当孙子上前鼓捣了约30秒,烟花又突然爆炸,导致孙子的双手、脸部多处受伤,花去16000余元医疗费用。经鉴定,是由于烟花引线存在质量问题才导致事故。可对于损失的赔偿,销售商与生产者则纠结于隐患是谁所导致各执一词,互相推诿。
【点评】 朱爷爷的孙子有权选择生产、销售者之一赔偿,也可要求生产、销售者共同担责。一方面,本案烟花属于缺陷产品。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简单地说,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本案烟花由于引线故障,导致无法正常燃放,对他人人身、财产存在潜在危险,无疑属于缺陷产品。另一方面,生产、销售者均难辞其咎。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也指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一起燃放致害,务必共同担责
【案例】 2013年2月11日,13名年轻人一起燃放鞭炮。期间,不知是谁将一只鞭炮扔到了公路上,落在恰恰骑摩托车经过的卢某面前爆炸,不仅使卢某当即被炸伤,而且由于受到惊吓,导致连车带人翻入河中,造成二次伤害。面对16万元巨额医疗费用及4级伤残等损失,13名鞭炮燃放者从开始的面面相觑,到互相指责、互相推诿、互不担责。难道无法查明究竟是谁所扔,卢某便只能自认倒霉吗?
【点评】 13名鞭炮燃放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一方面,13名鞭炮燃放者各自具有免责的举证义务。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由于13名鞭炮燃放者都不能举证,决定彼此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13名鞭炮燃放者必须共同担责。《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指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即卢某可以要求13人共同担责,也可以要求其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损失。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