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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生命权、健康权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法律所要维护的公民权利的最好体现。工伤作为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一种形式,理应当受到法律不仅在物质损害赔偿方面的保护还应当在精神损害方面予以保护。本文作者从自身社会实践以及司法实践,浅析在工伤制度中是否应当给与精神损害赔偿。
【关键词】工伤;精神损害;赔偿
工伤或职业伤害是指各类企业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因工负伤、致残、致死的事故。在国际劳工术语中,职业伤害又称职业事故,包括劳动者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两类伤害。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种事故频繁发生,这不仅仅给受害人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也给其家人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在工伤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保障受害人人权,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一、工伤待遇现状浅析
根据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工伤享有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等项目。工伤致残后,职工可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届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死亡的,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死者家属可以工伤保险基金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依据本《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由此可见,在我国现行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要求工伤中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值得一提的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残疾赔偿金,是仅仅就财产方面的赔偿还是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现行法律规定的很不明确。作者认为不应当认定为精神损害赔偿,其原由有以下两点:第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可以看出,残疾赔偿金是为了确保受害人的生活,使其财产收入不至于减少,是对其劳动能力丧失、就业能力丧失的一种补偿,从性质上来说应该认定为财产上赔偿,其赔偿的是劳动能力丧失的收入。第二,依据《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受伤之前参保单位是向社保机构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其性质相当与商业保险性质,这是一种期待权,一种预期收入。并不具备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
二、工伤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
工伤事故是否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其获得赔偿的依据是什么?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工伤应当是劳动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由劳动法来调整,但是民法中的一些法律条款也在调整着这一关系,这就使得劳动法与民法是一种特殊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劳动法有规定的有其调整,反之,则可以由民法调整。按照民法理论和实务的主张,工伤应当认定为一种侵权行为,可由《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加以调整,从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如《民法通则》第106条和第119条就有明确规定。在2001年2月2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一条就明确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也应当立案受理。
三、工伤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工伤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责任,在工伤的认定中,若是受害人自身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所以在工伤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也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工伤是由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以及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或者用人单位的过错对工伤事故的发生只起到次要作用,用人单位不应承担工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工伤事故中,劳动者的过错行为是工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或者劳动者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以及工伤事故是用人单位故意造成或者用人单位的过错是工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用人单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解这一原则:第一、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与公司无关,其损害时第三人的侵权所致,理所当然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受害人可以直接找第三人赔偿,但此时公司还是有义务帮助受害人获得损害赔偿的。第二、工伤是第三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以及由于公司在管理上存在过失或者由于公司的机器设备等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这就涉及民法上共同侵权。此时,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是要承担一定的管理过失责任的,即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第三、工伤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依据《条例》我们可以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也就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一说。第四、工伤是受害人的过失以及公司存在的管理过失造成的,受害人就可以就过错的承担与公司按份承担责任。
四、工伤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及救济途径
(一)、工伤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发生工伤事故,受害人和用人单位不得不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财产上的赔偿相对来说比较好容易计算,但对于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就相对来说比较难以确定。综合相关的因素考虑,在赔偿精神损害时不得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受害人与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大小;第二、受害人受伤的伤残程度;第三、受害人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等。
(二)、工伤精神损害赔偿救济途径
发生工伤事故对于受害人来说无疑是一种巨大的创伤,越早解决越好,此时可以与用人单位双方就赔偿问题、赔偿范围及其标准好好协商,这是一种权利救济最好的方式。协商不成,双方也可以邀请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服务站进行调解。
权利救济诉讼上往往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短则三到六个月,长则一年两年,特别是在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庭的仲裁方可以,但如上文所述,工伤事故尽管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但是若在劳动法中没有相关的调整依据,也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来办理。从这一方面来讲,受害人在劳动仲裁后如果单独就工伤精神损害赔偿提讼就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这样不仅可以缩短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时间,而且节约司法成本。
五、结语
尽管工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过一些判例,给予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如:“广东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因矽肺病属现在医疗技术尚不能完全治愈的疾病,给患者(熊高林)的精神和正常生产生活造成极大伤害,故上诉人(熊高林)请求精神抚慰金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可见,在工伤中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更小范围的精神抚慰金的时代也是法治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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