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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疆智障劳工事件的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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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3日,新疆都市报《四川渠县收养所将数十名智障者卖到新疆当包身工》一文,报道了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渠江镇的普通农民曾令全通过他的“残疾人自强队”将数十名智障人员卖到新疆当“包身工”遭非人奴役的情况,并配了大量的图片。此文先后被各大媒体转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曾令全和新疆工厂老板的所作所为不仅仅是法律上的犯罪,也给全社会敲响了必须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警钟。虽然在新疆被虐待的12名智障人员已经被解救回到四川,但通过这起事件,给我们留下许多值得深思的问题。

首先应当反思的是如何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对使用和收养残疾人单位的监管?个别政府部门不认真作为,执法存在漏洞是此次事件的根源。这家建材厂就建在国道旁边,当地很多人都亲眼见过老板用皮鞭抽打工人的场景,四年来必然少不了正义人士向有关部门举报,要不然记者也不会得到线索。可是,智障工人为何却迟迟得不到解救?渠县曾令全的“残疾人自强队”有固定的“培教基地”,有关部门睁只眼、闭只眼,不认可,不取缔,放任自流,态度暧昧。此次事件发生后,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为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除政府部门应依据自己的职责认真作为外,社团、新闻媒体等也应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行为的监管,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关心、呵护智障人的氛围;加大对侵害智障人案件的曝光率,让侵害残疾人的行为无立足之地。

智障人如何维权也应当引起我们的思考。由于智障人有的是认知障碍,有的是语言障碍,无法像正常人那样将所遭受的侵权状况准确地描述,也无法表达自己的诉求,更不知道通过何种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取证难度较大。也正是因为这样,他们往往更容易受到伤害或被利用。很多权益受到侵害的智障人缺少行为能力,无权成为委托人。所以,在司法维权的程序上,需要他们的监护人代表提出委托,启动司法程序。但是,对于失去家人监护流浪社会的智障人被侵权,政府有关部门能否以监护人身份提出委托启动司法程序还有待商榷。最好是由为智障人服务的社会团体肩负起监护人的业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但是,目前我国专门为智障人服务的社会团体还很少,相关的管理体系也还不健全,需要加强和完善。

对民营和个人兴办救助机构的引导、支持帮助也不能忽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然而怎样支持却难找到答案。仅靠国家投资举办救助机构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民营和个人兴办的非盈利性救助机构,如果接收的多数是没有监护人、没有经济支付能力的智障人士,只有支出没有收入,也将难以为继,难以可持续发展。曾令全一度很想给“残疾人自强队”找到合法身份,打报告希望县政府能够给他这个民间组织授牌、授印,并借此扩大收养规模,但没有得到许可。没有得到许可的原因,可能有两种,或者是政府不作为,或者是不符合现行有关规定。虽然没有身份,但“残疾人自强队”一直得到了社会的关心,包括政府部门。过年过节,有时政府部门和一些单位还送来大米、面粉和食用油。如果曾令全向外输出的智障人从事的是力所能及的劳动,用工单位给予的生活待遇也不错,政府对其机构能认可吗?因此,只有将“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这一规定尽可能具体化,才能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到社会福利事业中来。

智障者的存在作为一个社会性问题,需要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形成关心关爱智障者的氛围,只有这样,才可最终解决家庭弃养、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社会保护不力等诸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