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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监理现状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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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程监理作为一种先进的工程管理模式引入我国已有二十多年,在城市建设和工程建设实施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不可忽视的是,实施工程监理制作为建设领域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仍存在着不少的缺陷和不足,一些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和矛盾也日渐突出,己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监理工作的开展,使监理工作陷入了困境。因此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度、措施上予以扶持,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与支持,才能充分发挥它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

【关键词】监理模式;人员素质;对监理的认识;监理取费

中图分类号:U4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在建设领域推行工程监理制度,从1988年进行试点、1996年开始全国推行直到现在,已经开展了20多年时间。它作为一种先进的工程管理模式引入我国,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其宗旨是通过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专业化监督管理以提高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和保证建设工期,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由于我国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只有十多年时间,推行条件和发展空间不尽相同,目前我国的工程监理现状距离其应有的作用及其应有的覆盖范围仍有相当大的差距,与发达国家的工程管理及其工程监理水平也相差甚远。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现行监理模式问题

在我国建立工程监理制之初就已明确: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是专业化、社会化、委托性的项目管理;监理的主要业务内容包含了建设前期、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等工程建设全过程。但是由于体制、认识以及监理单位的能力等方面的原因,目前监理仍以施工阶段为主。施工阶段监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阶段,但监理不能只停留在施工阶段,每个工程建设项目从构思策划、立项报批、开展设计、施工建设直至竣工决算,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连续过程,工程质量、投资、进度三者相辅相成,贯穿其中,只有全过程进行控制管理,才能全面实现建设意图,达到预期的建设目标。推行工程监理制的作用就在于要通过监理高智能的技术服务,实施这一全过程的控制管理,使工程建设项目获得最佳建设效果和投资效益。

目前多数工程建设项目都是由建设单位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勘察和设计,施工图出来后交造价单位编制标底,再通过招标单位招标确定施工承包单位,通过招标单位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监理工作主要是在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时限内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这种模式使得工程建设项目的过程控制分离开来,各管一段,在项目策划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因缺少必要而充分的咨询,对拟建项目情况不可能全盘把握,对质量、工期、投资三大目标如何实现的主次因果关系及其制约因素心中无数,对项目风险无意识更无应对措施,主要是按照上级决定行事。

二、监理人员素质问题

目前我国多数监理企业结构不稳定,管理机制不完善,人员流动性大,高素质、复合型的人才较少,不适应深层次监理要求。我国现阶段的监理人员年纪较大的主要是原来从事现场施工管理的人员和设计、施工等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年纪较小的来源于各类高中低等院校毕业生。对于前者来说,他们有着较多的专业技术知识或工作经验,但知识结构趋于老化,精力体力不支;而对于后者来说,专业技术理论基础参差不齐,实践经验欠缺,给监理企业带来了不良影响。现代监理事业要求其监理人员必须具备足够的阅历和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既要有精湛的专业技术知识,又要懂得经济、法律、企业管理等多学科理论知识,这对于许多从事监理的人员来说,都是一种欠缺,需要努力提高。而目前我国监理人员的待遇偏低,不能吸引高素质的人才加入到这个行业中来,这也是制约监理企业实力水平的原因之一。

因此对大多数监理项目而言,监理实力不足,管理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一般,离为建设单位提供高智能技术服务,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要求还有差距。

三、对监理的认知度问题

1、对业主行为无规范

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有的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的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其实,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唯一管理者,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而业主所要做的,是如何做好对监理的管理,而非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业主不规范,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这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熟悉监理委托合同,审时度势,正确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从大局出发,顾客第一,为业主服务,对业主负责。只有这样才能取得业主的信任,以利监理工作的开展。规范业主的行为,使业主转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观念,是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可以通过对业主招投标或业主招投标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3、把监理工程师当作质检员

监理工程师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这个问题涉及到职责问题,还涉及到验收程序。各项验收,必须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商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监理的检查要全面。

四、监理取费存在问题

1、监理取费有待提高

当前监理工作中取费偏低问题严重制约着监理行业的发展,很多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甚至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水平,使监理企业无法挽留和吸引高素质监理人才,严重影响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其主要原因一是建设单位不合理压价。由于大多数建设单位对监理制度缺乏认识,迫于政府强制实行监理的压力,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强行压低监理费。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监理单位为了求生存,被迫接受不合理的压价要求。二是监理市场尚未建立起规范有序的竞争机制。目前,在监理招标中,业主普遍以监理费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条件。一些市场行为不规范的监理单位在监理投标时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压价竞争。因此导致目前我国监理取费水平普遍仅为国家规定取费标准的60%–70%左右,这样的低取费,必然产生一系列的负效应。

2、监理取费用体制不能体现独立。

由于我国的监理工作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来说起步较迟,规范与成熟的程度远远不够,监理公司向业主直接收取监理费用的体制是导致监理企业无法真正有效地独立全方位开展监理工作的重要原因。如果将付款方式改由第三方(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监理协会等)先向业主一次性收取监理费,由其按合同规定交付给监理企业,则监理企业避免了与业主的直接经济联系,监理企业才能真正成为第三方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五、结束语

建设监理行业需要不断的加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继续深化对监理行业重要性的认识,摆脱监理行业存在的困境,正视目前暴露出来的一些或大或小的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我们全体监理行业的同仁去努力克服和解决,另一方面也需要国家和政府在政策、法规上逐步加以规范。只有这样监理行业才能向着更专业、更规范的方向健康发展,真正体现其存在的价值。

参考文献

[1] 李慧强. 唐菁菁 .建设工程监理【M】,北京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