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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建议跨国企业投资时应注意对投资税务环境的考察,从投资地点、设立经营机构方式及企业组织形式等方面事先做出战略抉择,以便筹划税务,降低税负。
[关键词] 跨国投资 税务筹划 税收抵免 避税地
跨国企业进行新的投资时,出于节税和投资净收益最大化的考虑,应从投资地点、设立经营机构方式及新建企业的组织形式等几个方面进行优化选择。
一、投资地点选择上的税务考虑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地点时,除了要考虑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点的税制差别应作为考虑的重点。企业应充分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税制情况,选择整体税收负担相对较低的地点进行投资,以获取最大的税后利益。从世界范围看,有的国家或地区不征企业所得税,如巴拿马;有的税率高达50%以上,如印度;有的国家的增值税率较低,如日本为3%;而有的则较高,如匈牙利为25%。可见,选择不同投资地点对投资净收益的影响是很大的。
此外,还要考虑有关国家因同时实行税收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管辖权导致对同一项所得双重征税,以及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中有关税收抵免的具体规定。国与国之间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通常有三种。(1)扣除法。(2)免税法。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国税制不同,又分为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目前实行免税制的国家大多采用累进免税法。(3)抵免法。从理论上说,抵免法可分为全额抵免法和限额抵免法,其中以后者应用最为普遍。
以上三种方法在不同情况下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效果是不同的。现举例说明如下。例,某企业当年境内应税所得为100万元,来源于境外所得100万元,假设除税率差别外本国所得税法与境外税收管辖权的所得税规定相同。下面比较在不同税率和采用不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的情况下,该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即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总额占其全部应税所得的比重。
第一种情况,本国所得税税率30%,境外税收管辖权的所得税税率40%:
(1)扣除法
向本国政府实际应纳税额=(200-40)×30%=48(万元)
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总额=向本国政府实际应纳税额+已纳境外税额
=48+40=88(万元)
税负水平为44%。
(2)免税法
向本国政府实际应纳税额=100×30%=30(万元)
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总额=30+40=70(万元)
税负水平为35%。
(3)限额抵免法
向本国政府实际应纳税额=200×30%-30=30(万元)
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总额=30+40=70(万元)
税负水平为35%。
(4)全额抵免法
向本国政府实际应纳税额=200×30%-40=20(万元)
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总额=20+40=60(万元)
税负水平为30%。
第二种情况,本国所得税税率40%,境外税收管辖权的所得税税率30%:
扣除法、免税法、限额抵免法和全额抵免法的税负水平分别为49%、35%、40%和40%。
比较可知:(1)境外税率高于国内税率时,全额抵免法对纳税人最有利;限额抵免法与免税法一致。(2)境外税率低于国内税率时,免税法对纳税人最有利;限额抵免法与全额抵免法一致。任何情况下,扣除法对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效果最不理想。
对跨国公司来说,面临实施抵免法的国家时,还须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母公司所在国是否实行限额抵免;当实行限额抵免时,跨国公司若到高税率国家投资,所交纳的税款将得不到全额抵免。(2)东道国若与母国之间尚无双边税收协定,母国是否允许在该东道国交纳的税款用来抵免跨国公司的税负。有的国家在这种情况下不允许进行抵免。另外,抵免法虽然避免了双重征税,但当跨国公司投资于低税国或免税国时,它并不能享受东道国所给予的税收方面的优惠。所以此时要注意母国是否有税收饶让政策。
由此看来,对跨国投资面临的国际双重征税,有关国家能否免除,采取何种方式给予免除,对跨国纳税人构成不同税收负担。这就要求跨国投资者必须熟悉国际税收协定网络,了解有关国家之间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关于免除双重征税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以便进行投资国别或地点的优化选择。
二、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选择上的税务考虑
企业在国外投资和开展营业时设立经营机构的方式有两种:建立分支机构或组建子公司。为减轻税负,如何在两种经营形式之间做出选择,取决于许多非税收和税收条件。可能的非税收限制包括由民法、公司法和行政法造成的障碍,如劳动法规、工人参与企业产权的程度、对公布某些财务资料的规定、不同种类的政府许可等。税收因素的影响也是多方面的,尤其是对整个企业利润或损失预计,有关国家对新企业开创期的承认及相应的优惠待遇、税基大小、税率高低、税收条约或协定的影响等。在实践中,就税收因素来说,分支机构与子公司各有利弊,结合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具体情况,可以得出以下一些结论。
1.考虑国外投资项目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境外投资项目是投资少见效快的轻工业或加工装配业,即一开始就有盈利可能,建立子公司较为有利,因为子公司的利润在汇回总公司之前,不需缴纳汇出利润预提税和所在国税收。如果国外投资项目预计初期会发生亏损,则建立分公司较为有利。因为分公司的损益归属母公司,其年度亏损可并入总公司的税前利润自行弥补,以减少总公司纳税额。而子公司亏损只能从以后年度利润中得到弥补。在后一种情况下,根据东道国法律许可,更为有利的做法是在投资亏损期建立分公司,进入盈利期后建立子公司。
2.考虑东道国的税率高低。中国税法采用抵免法以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在实践中,对从国外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汇回国内的所得,分别适用直接抵免法和间接抵免法。从我国税收角度考虑,应在高税率国家设立分公司,在低税率国家设立子公司。因为分公司承担的高额税收可以通过直接抵免全部用来计算抵免,而子公司承担低额税收,只有在向国内总公司汇回利润时才可通过间接抵免法享受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