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社会福利领域的利他主义和利己主义之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社会福利领域的利他主义和利己主义之争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 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构成福利领域行为动机考量的伦理基础。重视利他主义的福利制度设计多强调减少不平等,利己主义则倾向于个人的能力和追求自身福利的最大化。从社会福利的宗教伦理、经济学以及社会政策三个思想来源来看,其中的利己主义思想由于与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协同性而占据社会的主导意识。然而社会福利内在的利他主义和公平正义又成为社会经济体存续的重要因素,从而使得福利思想中的利他和利己主义的争论持续存在,主要集中表现于:福利是否需要奖惩机制,福利是否需要附加条件,福利采取普惠型和还是补缺型,福利在个体和群体之间分配的前提是基于原子式的还是伙伴关系。这些争议同样反映在我国现阶段社会福利实践中。对于福利制度急切要做的就是重新设计其目标,从制度层面来强化集体主义精神和利他行为的激励,以更好地维持整个社会系统的存续。

关键词: 社会福利;利他主义;利己主义

中图分类号:C 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23X(2013)01004008

对于福利会有从不同视角的争论,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的论述由来已久,但究其伦理学基础则更多地与利他主义和利己主义联系起来,即提供与获取福利的动机有着差异。前者强调再分配机制,而后者则主张责任与义务对等,并使福利带有改变受助者行为的意味,体现在政策实践领域,既有“蒂特姆斯式”的制度型福利,也有强调个人义务和责任的“剩余型福利”,尤其在福利国家调整阶段,随着新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兴起,福利对象的责任和义务被强调,并使得利他主义受到广泛的质疑并调整。而随着中国进入社会政策时代,社会福利体系得到快速发展,集体主义的利他精神被培养起来,但仍旧考虑到经济发展的阶段适应性,中国只是追求“适度”普惠利而不是福利国家式的全面福利。同时中国带有东亚社会的发展型特点,从一开始就将福利与劳动力市场之间联系起来,在福利领取中附以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等条件,以避免福利依赖或冒领,以促进福利对劳动力市场和受助者行为的改变。究其原因,除了经济约束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福利领取者的利己动机。可以说,由福利的利他和利己而产生的争论一直伴随在福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并且在中西方由于不同的文化基础和历史发展阶段而具有差异性的表现。如此,从历史角度来对福利领域的利他主义和利己主义的争论进行阐释,对廓清福利发展的内在发展机制有着重要意义。

一、福利的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

争论的由来 “利他”最初由孔德提出,他认为“利他”代表着对他人的一种无私行为。泰弗士(Trivers)和威尔森(wilson)都曾将利他界定为一种对别人有利而不利于己的零和行为,而丹尼尔·巴塔尔(Bar-Tal)则认为“不期待任何精神和物质的回报”是利他主义的最重要特征,[1]但对于这一点社会伦理学家却并不认同。其认为可能存在不以外部奖赏为目标,却可能存在来自于利他主义行为者内部的自我奖赏(如做好事的感觉),[2]这就可能形成威尔森关于利他主义的两种情况:无条件的利他主义(纯粹利他主义)和有条件的利他主义(互惠利他主义)。[3]同样,在利己主义方面,也存在合理利己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分化,前者虽然赞同利己,却并不认为个人自身能够实现利己,恰恰必须依靠社会通过手段来实现;而后者则认为凡是以依靠社会和他人为手段——不论是损人还是利人——的行为,真正讲来,都有害自我、不符合道德目的,因而都是恶;只有以依靠自我为手段,亦即既不给予也不索取、既不利人又不损人地单纯利己,才真正有利自我,才符合道德目的,因而才是善的。[4]正是基于这种区分,梅德林(Brian Medlin)将个人主义叫做“个人利己主义(Individual Egoism)”,而把合理利己主义叫做“普遍利己主义(universal Egoism)。[5]

显而易见,利他和利己主义在伦理学基础上相互对立,尤其体现在无条件的利他和个人利己主义方面,但在某些方面又形成交融,如有条件的利他主义在某种程度上构成“合理利己主义”。威尔逊认为,人类存续的本能使得亲属之间存在“无条件利他”,而对于其他人则是“有条件利他”。[6]或者说,利他最初存在于近亲和种族范围内,相互之间的回报构成最早的社会契约。这种契约和规则的更大范围内的扩展就构成整个社会层面的利他,但是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这种有条件是由于个人的自利。合理利己主义则采取利他性手段,其结果是利己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其手段的选择又的确会产生利他性的结果,这就使得利己和利他行为的辨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价值判断的基础。

建立在一定价值判断和意识形态基础上的社会福利,其最初目的是缓和工业化带来的个人和社会、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以一种集体利他的形式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问题,即满足的是整个社会的存续问题,但在社会不同群体之间又可能会有牺牲的一方。他们是否应该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而“无条件利他”,有没有道德基础?如慈善捐赠;或者是“有条件利他”,如某个历史时期领取救济者意味着自动失去公民权;又或者认为个人与社会利益是一致的,而赞同“有条件利己”,如工作福利;而对于受益者来说,利用制度安排来满足自身利益,依靠社会手段来利己,是不是一种“恶”?

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首先确定制度设计中福利的基本目的是什么。是培养和鼓励利他主义情感,还是通过促进公共利益来达到自我改善?前者主要体现为减少不平等,而后者则表现个人基于理性动机会追求较多的福利满足,从而使得需要对其进行控制并施以适度的奖惩。迪肯在《福利视角——思潮、意识形态及政策争论》一书中对于福利的利他主义和利己主义如此的表述:前者表现为福利的任务在于重新分配资源和机会,由此提供一个鼓励和表达利他主义的机制;后者则将福利视为追求个人利益的一个渠道,福利的任务在于提供激励机制,并在促成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引导自我改善愿望的实现。[7]可以说,对人们行为动机的利己还是利他的考量已经深深渗透在福利制度的设计中。

二、福利的利他和利己主义

争论的思想基础 (一)宗教伦理在利己和利他思想上的变迁

福利的早期发展史要追溯到中世纪基督教会的济贫时期,救济穷人成为当时基督教会一项最重要的工作,它把救济穷人视作信徒的义务。由于当时国家还没有介入济贫工作,教会成为社会救济的主体,“基督徒帮助贫困信徒的活动也被称作caritas,它也成了基督教慈善、救济的代名词”。[8]穷困被认为是一种上帝的安排,他们给予富人表达善和救赎的机会。同时物质的贫困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纯洁高尚,他们被认为是精神上的富有者,而对于富人财富反而成为他们救赎的障碍,因而赈济穷人被当成自赎的一种途径,从而使得中世纪的济贫活动带有很强的利己主义精神,即济贫的本身是为了获得自身的赎救。这种对财富创造者在宗教伦理上的轻视而对贫困的尊崇,使得托钵乞讨者的数量剧增,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广泛的社会贫困问题。这其中不仅包括了老弱病残,也包括了很大一部分的有劳动能力者,这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后来宗教改革的社会原因。宗教改革使得济贫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贫困者不再拥有宗教伦理上的优势,并逐渐受到质疑,而富人也无须将济贫与自我赎救联系在一起,从而使得济贫的强制色彩大大减弱。济贫成为一种宣扬基督“上帝之爱和兄弟之爱”的方式。从中世纪的注重互惠到强调爱,济贫与上帝之爱行为的本身联系起来,变成人与人之间表达爱的一种自愿行为。这样捐赠和济贫行为也从利己式的自利变成不求回报的利他。

在宗教伦理上,从利己到利他主义的变迁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动力,但也带来强烈的消极效应。马克思·韦伯在《新教资本主义伦理精神》中论述了新教与资本主义发展之间的关系,新教所体现的清教徒精神和禁欲主义将经济活动中的逐利行为合理化,并将俗世中取得的经济成就看成上帝眷顾的体现。但这种清教徒精神和济贫行为的自愿性在资本主义发展中,逐渐演变为资本主义逐利行为的无止境和贫富分化的持续扩大,利他逐渐失去了宗教道德的高尚性,最终走向完全的世俗化,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成为资本主义社会道德的价值基础。

(二)经济学的利他和利己的争论

利他和利己包含着一种利益的衡量,自然成为经济学所研究的重要问题。古典经济学时期亚当·斯密的《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两本著作所包含的利他主义和利己主义,被德国历史主义称为的“斯密问题”,充分体现了经济学领域关于利己和利他之间的纷争。陈岱孙认为,前者涉及广泛的社会道德问题,后者涉及的只是较为狭窄的人类经济行为的问题。[9]这也构成了关于这个主题的两条路径:经济学意义上的和道德规范意义上的。亚当·斯密认为,自私是人的天性,每个人都是利己主义者,并且力图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在这个过程中自然而然地实现全社会的利益。功利主义代表边沁在《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中进一步阐释了最大幸福原理和自利选择原理,认为个人一切行为的准则是以幸福的增进为导向,并且对快乐的追求和痛苦的本能避免使得个人是自我幸福的最终判断者,也使得个人追求自身幸福能最终达成社会普遍福利的提高。古典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这种哲学深深地烙在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形态中,经济模型的精细化使得利己主义思想渗透于西方工业经济的每一个角落。

当然,经济学也需要处理利他的问题。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从而形成彼此利益上的尊重和互利,“无论一个人在别人看来有多么自私,但他的天性中显然总还是存在着一些本能,因为这些本能,他会关心别人的命运,会对别人的幸福感同身受”[10],即“道德人”问题,个人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经济关系,也体现为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主流经济学主要是以经济上的得失作为衡量标准,而忽略了荣誉赞扬、尊重和责任等的回报,这在20世纪下半叶开始为赫伯特·西蒙、贝克尔、阿马蒂亚·森等经济学家所关注。利他主义并非象传统所界定的那样必然带来个人损失,而是“个体理性选择的结果”:一是人们可以从利他行为中直接获得幸福或快乐,从而自身的效用得到提高;二是人们可以间接从利他行为中获得物质利益,即从受惠者的回报或未来的交易中获得收益。[11]这种个体理性在某种程度上支持了“合理利己主义”,即经济学在追求利己利益的过程中需要寻求利他的手段或者形成“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非自愿的利他性结果,但终究不会改变经济学关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人在本质上是追求自利的。

(三)社会政策领域利他与利己主义的争论

利己主义在资本主义自由经济体系中由来已久,“经济学的帝国主义”使得在很长的时期里社会政策长期服务并屈从于经济政策。这也使其被打上了经济效率的烙印,即社会政策除了维持自身的运行效率,也需尽可能减少社会支出,以致对福利领取者施以惩罚性的领取资格和条件限制,这从斯宾汉姆兰制度的取消和济贫思想的长久维持得以证明。利己主义倾向于认为,福利领取者的“经济人”特性会使自身福利最大化,从而产生福利依赖或欺骗行为,不主张发展再分配经济,而认为经济增长的“滴漏效应”最终会惠及到穷人,并改善其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这种福利利己主义的倾向与个人主义传统很长时间内在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然而,社会政策作为规范性学科更加强调公平、正义和平等,鼓励社会范围内利他主义的形成,并努力通过再分配的形式来减少不平等。作为利他主义的代表,蒂特姆斯对英国福利论述在学科内的长久影响,使得社会行政的道德基础和价值目标成为主题。其主张通过资源的再分配来减少不平等,并努力实现社会整合和伙伴关系的形成,拒绝家计调查的可行性而主张福利的非判断性,反对对于贫困的个人化归因,主张社会权利的普遍化,并努力促进福利对于工业化伤害的补偿机制。他在《赠与关系》一书中证实了国家输血服务比商业化获取更为有效,从而表明“国家不仅有权威和资源去有效满足社会需要,它的介入还有客观的道德影响:便于利他主义的表达,加强团结,促进社会弥合并且培养同情心。”[12]可以看出,蒂特姆斯非常强调国家从制度化的基础上来促发集体主义利他机制的形成,但其从道德共识上对利他主义的论述也遭到了后继者的批评。安东尼·克罗斯兰(Anthony Crosland)并不认同蒂特姆斯的道德主义,认为根本不能严格区别正确和错误的道德观点,而仅仅是个人的承诺和情感偏好,人们更为倾向利己而不是利他,但他并不反对不平等的减少,主张通过扩展公共服务来最终实现集体层面上的利他。[7]

这种思想为20世纪70年代的经济危机所加强,经济增长而不是道德共识被认为是社会再分配的基石。这在很大程度解释了在英美等发达国家社会投资和工作福利政策的推行,卫生、教育和工作培训被赋予特殊的价值而重点发展,即它们在不损害其他人的基础上帮助了穷人。如此,福利再分配手段被施以各种条件性附加,福利被要求与工作和责任挂钩,如何节制福利依赖和福利过度利用,成为福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福利被作为一种奖赏与工作以及个人行为密切联系起来。在英国,工党宣称走向超越左和右的“中间道路”的政治哲学,强调投资型国家和“积极福利”,支持“无责任即无权利”,鼓励个人自立和自主发展。这种撒切尔主义的产物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个人对自我福利的责任,同时又体现工党自身的价值需要——政府在负有为弱者提供福利责任的同时,也努力促进机会和价值的平等,以促进个人和社会道德感的统一。利己和利他主义在“复合集体主义”的框架下“把集体主义当作社会福利的政治和道德源泉,提倡互助合作中的人的独立性, 在个人与集体的互动中实现社会福利的目标。”[13]这种复合集体主义的哲学希望能够达成一种个人和社会、利己和利他的平衡,但实践中利己和利他主义往往随着经济周期的波动性,呈现于向利己和利他两端的摆动而不会趋于平衡。因此,利己和利他的争论也持续地存在于个人生活和社会政策当中。

三、福利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

争论的主要焦点 (一)福利是否需要奖惩机制

利己主义认为福利是对市场竞争的一种补偿性机制,那么福利本身须有一定的奖惩机制,否则就会形成“负向激励”,工作的价值就不能体现出来。同时,主张要建立规章制度以奖励那些值得鼓励的活动和行为,还要惩罚那些应制止的方面,福利应该鼓励形成个人对自我生活负责以及正确行为的发生机制。政策实践中存有的“福利依赖或福利被滥用”,因为由于没有导致正确行为的发生而成为自由派攻击的口实,从而主张通过强有力的管理对福利本身进行干预,以促使个人行为的合理性和社会福利使用的有效性。例如,查尔斯·默里激进地认为,应该取消或削减福利,像美国的“向贫困宣战”这样的福利计划并没有减少贫困,反而促发了夫妻家庭的衰落和穷人工作水准的下降,同时福利并没有被用到目标对象身上而相当一部分被贫困线以上的人口使用。[14]而法兰克·菲尔德强调,政策制定者应该承认人们对私利的追求,以鼓励那些社会政策合理的目标和行为,他对家计审查津贴随着收入增加而逐步减少持批评态度,认为这惩罚了理应值得鼓励的行为。[15]可以说,对于利己主义者,福利需要通过奖惩机制来引导受助人的经济理性。

利他主义则认为,福利不应该带有惩罚性,虽然其主要致力于减少不平等,但并不主张将贫困对象与其他群体区别开来,对于贫困对象仍旧秉持人性上的美好,而且更多把致贫的原因归为社会因素,如技术进步、经济转型等,因而在政策实践中更多强调再分配,以代替“市场经济中的生产力和表现的原则”[16]。其关注点是如何实现财富的社会效用,而不关心个体的内在公平性,社会补偿机制的广泛建立应成为利他主义的主要考虑方面。例如,对于美国黑人在教育政策方面的倾斜,就是一种补偿的体现。对于福利依赖和福利欺诈的存在,利他主义认为是少数,并且认为通过合理的制度可以避免。

(二)福利是否需要附加条件

利己主义认为,人的利己倾向会使得个人对福利的过度使用或形成福利依赖,所以对福利要施以附加条件,以对福利领取者和非领取者之间形成区别。利己主义坚持认为,绝大多数人都将为改善自身和家人的效用而采取理性行动,也必将追求公共福利对自身的最大化满足,所以要划定贫困线或规定领取资格并附加条件,如接受家计审查的义务等,参加社区劳动和公益服务,提交财产证明等;同时要加强对福利领取者的管理和甄别,避免福利滥用和福利依赖,这一点尤其表现在二战后。基于公民权利的全民普惠性保障体系在欧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建立起来,尤其在北欧国家“去商品化”的再分配经济使得福利领取非常慷慨,福利依赖和滥用现象较为普遍。随着新自由主义的上台,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经济理性工具重新被启用,如负向所得税制,福利领取也重新被附加各种条件,如参加技能培训或到公共部门就业等,激励人们的工作动机,并努力使其成为负责任的公民。

利他主义则认为,福利不应该辅以任何条件,避免对贫困者产生“污名”效应或贴上“失败者”的标签。寻求福利本身对于社会利他情感的表达机制,并努力通过再分配的制度性安排积极实现群体间的融合;同时,基于一种社会权利,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关系使得获取国家帮助并不以责任和义务为前提,附加条件容易变成权利的“剥夺”将某些符合资格的个人排斥在福利制度之外。

(三)福利采取普惠型还是补缺型

利己主义通常与个人主义相联系,其反对政府通过再分配形式干涉个人选择的自由,主张国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而反对普惠型福利。国家这种制度性安排打破了市场的原发秩序而不可避免地“走向奴役之路”,同时普惠型福利由于个人的自利倾向而出现搭便车现象,将引发从经济到社会道德层面的瓦解。利己主义坚持个人是自我利益的最好决定者,国家的过度干预容易使得个人自由被国家“武断的”制度性安排所代替,从而使得个人失去对自我福利的判断力。因此,倡导补缺型的福利,国家作为最后的“兜底”对象对国民提供保障。

利他主义则坚称福利必须是普及性的,而不是判断性的。[7] 国家有责任通过再分配形式向国民提供普及性的福利,这种制度应该是包括社会各个群体的广泛利,以实现群体之间良好关系的达成。蒂特姆斯认为,不排除少数人的贫困是因为自身行为导致的,但更多地认为贫困是社会原因,那么必须建立一种补偿性的社会机制来对贫困者进行救助,普遍性的福利能够帮助社会群体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而不是分裂。如英国国民健康保险制度,国民普遍享受该项权利,其“鼓励利他主义、互惠和社会责任感的自我表达”[17],并有助于实现所有公民的社会和道德潜能。蒂特姆斯并非支持社会政策妨碍工作和家庭责任,并且反对不考虑道德行为的权利,但仍旧“保持了人性上的乐观,更多的强调国家对于个人的义务而不是责任。”[18]

在这里要补充说明一点,就是利他主义和利己主义是否必然与普惠型和补缺型福利对应的问题。补缺型福利中,家庭和社会组织的作用都在某种程度上宣扬了利他精神。然而对于国家来说,补缺型意味着个人和家庭自我保障的责任,容易把贫困或失能等内化为个人原因,个人的一切行为都归为利己主义,这也无法在社会层面上培养普遍的利他精神。而非判断性的普惠型福利避免了不同群体和阶层的分化,有利于普遍性利他的形成,从这个意义上普惠性和补缺型福利与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保持着一定的对应性。

(四)福利在个体和群体之间分配的前提是基于原子式的还是伙伴关系

对于极端利己主义者来说,他们倾向于个人与社会之间是相互区分的,其有着独立的道德、法律和社会主体性,是真正平等意义上的国民,但这种国民是以个体意义出现的,因而个人主义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19]个人主义削弱了人们的公共精神,使得他们缺乏对于公共事务的参与性,人们之间呈现出一种原子式关系。对于福利分配,利己主义主张在不损害他人的基础上追求个人的利益。福利分配应不损害个体利益,他们赞同将福利与劳动力市场挂钩,并通过社会保障和制度性支持实现个人能力的提升,依靠个人市场价值来获取个人福利。对于“普遍利己主义”来说,他们承认个人与社会的联接,个人利益需要借助社会来实现,但对于福利分配也是基于收益大于支出的期待。当这种收益不能兑现时(如经济危机),普遍利己主义者并不愿意继续对政府的承诺保持耐心,这一点不仅体现在个人与政府之间,也体现在不同工会和群体之间,其原初伙伴式的关系在不断弱化。

利他主义则认为,个人与社会之间是一种伙伴关系,福利则需要为鼓励和促进伙伴关系的达成提供条件。他们主张福利是非判断性的,避免将领取救济或福利者从群体中排斥出去,强调群体之间的合作和互助。同时,个人和社会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相统一的,福利作为一种制度手段可以促进利他主义的社会情感,通过再分配形式促进社会整体效用的达成,促进群体之间的合作和融合。

如上所述,利己和利他主义的争论在福利领域将一直存在,同时由于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与西方自由主义经济体系一脉相承,在某种程度上还占据上风。随着福利国家的转型和社会政策的独立发展,强调个人能力和原子化的利己主义,将不得不面对全球化带来的系统风险,而强调再分配的福利国家,也需将个人责任纳入到社会政策中来,通过以“复合的社会”形式在自由市场和福利保障达成可接受的平衡,[20]来化解利他主义和利己主义在集体层面的冲突,在最大可能不影响个人自由独立的情况下,实现集体层次的利他精神的培育。而在个人层面,利己和利他的宗教和文化因素交织在一起,其争论也将持续地反映在社会生活中。

四、福利的利己与利他主义在中国

中国传统的儒家社会一直强调集体主义利他的价值观,“以利己为特征的西方文化和以利他为趋向的儒家文化,构成了中西文化迥然不同的价值走向。”[21]但不得不提出的是,其区别于西方式的“团体格局”,在人际关系上表现出差序格局的特征,这使得其在资源分配的过程中,是按照关系的亲疏远近来分配的。这种中国特有的文化基础,使得西方福利的争论在中国正处于转型社会的过程中尤为复杂,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集体主义利他在发展中不断被消解。中国作为后发国家在“适应性学习”西方经验的过程中,西方福利中的利他和利己主义的冲突也充分地体现出来。

随着在20世纪90年代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社会福利从计划经济的“单位制”中解脱出来。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政府和企业的包袱,但也使得很大一部分人被抛离到社会福利体制之外,而陷入生活困难。90年代后期进行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大改革,作为国企改革的配套,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缓解市场经济冲击发挥政治稳定的功能。这也使得这一时期的福利带有很强的工具性,而在社会支出方面带有很强的西方福利国家调整阶段的特点。1999年开始实施的低保制度初期,对福利对象的资格带有很强的条件性限制,如低保对象须进行严格的家庭经济审查,家庭不得有奢侈品和宠物等苛刻条件,并通过张榜公布、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等对领取者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说一开始就要求福利领取者在享受福利的同时,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且带有很强的“污名效应”,以防止福利冒领和滥用,同时附加领取条件注重于将福利领取与参加就业登记或就业培训联系起来,保持低保金与最低工资之间的较大差距,着力发展责任与权利对等的社会保险项目。这都在很大程度上考虑到福利对象的“经济人”特征,即倾向于利己主义的以获得自身福利的最大化。从实践调查中也确实发现冒领低保金的现象非常普遍。这种利己式的行为势必使得低保制度在很长的时间里都会带有附加条件。

另一方面,社会福利在培养利他精神方面收效甚微,即使在政府层面上,近年推进适度普惠型福利和创建包容性社会,以通过扩大社会福利的覆盖面,缓和群体间的分化,减少社会排斥。但制度性的利他在实践中除针对高龄老人的津贴制度外,其他项目往往都带有普遍的社会争议,如强调责权利对等的社会保险项目。由于制度的碎片化和群体受益标准的差异,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群体分化,在有劳动能力的人口之间,福利客观上起到了分层效果,而这种分层与贫富分化不断加剧的联合使得社会群体之间的统一基础在削弱,因此,也呈现出制度层面对弱势群体和对劳动人口的不同社会效果。另外,基于自愿性的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发展缓慢,利他主义和社会奉献精神的价值观被市场经济的金钱观所代替。而反观欧美社会,则呈现出多缴多得的社会保险制度和慈善志愿服务的利他主义齐头并进的局面。

这不仅关涉到福利发展的文化基础,更多有赖于从广泛的经济和政治制度方面去解释。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使得我国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然而也使得道德文化、社会等方面渗透着浓厚的市场主义价值观。一切向钱看,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横行,社会的所有方面都被统合于经济效率的唯一性和金钱的可衡量性。从社会福利制度本身看,其作为经济改革的配套一直作为经济政策的一部分。虽然在2006年以来社会政策逐渐开始独立化,但由于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和周期性波动,社会政策的发展要远远落后于经济增长的目标。社会福利呈现“补缺型”特征,对初次分配领域的严重贫富分化难以起到消除作用,反而因为社会福利在不同群体之间的不平等分配,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从而更大程度上削弱了集体主义的福利观;另一方面,受制于经济发展,社会福利也呈现出渐进的特点,将不同群体之间置于先后次序性的实现路径,使得社会政策从一开始就在不断削弱共同体的利益基础,而同时由于在中国缺乏福利权利的道德文化基础,也使得社会福利的获取永远附加着义务和责任。另外,社会福利的“碎片化”特点,使得群体之间和个人之间的联接随着阶层贫富分化的加剧而呈现出原子化的特征;在个人生活方面,市场经济强调个人能力以及市场价值的导向以及儒家文化强调差序的人际关系,往往缺乏西方“团体格局”式的社会整体观,使得个人关系也呈现出原子化倾向,相互之间互惠和利他精神表现还不够充分。

可以说,西方利己主义的经济伦理深刻影响着中国的福利实践,而其利他主义的社会价值却被中国对经济增长的极端推崇和在一定的文化基础上选择性抛弃,同时制度的缺失导致中国对利他行为激励的缺乏,这种福利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还在深化这种价值的缺失。当前,由现代性带来的挑战一直影响着中国社会福利的实践。急迫的是如何重建个人信用和社会信任,化解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冲突,建立伙伴式的集体主义利他型社会。对于福利制度本身,则需要考虑如何重新设计其目标,怎样从制度层面来强化集体主义精神和利他行为的激励,以更好地维持整个社会系统的存续。

五、结语

社会福利领域的利己和利他在制度演进中,作为伦理和社会基础一直伴随着福利发展的历史。利己主义倡导严格的福利领取者条件,施以奖惩制度,将福利与就业结合起来,在某种程度上认为个人在社会中是原子式的存在,而在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主义体制中与个人主义的价值观保有很大的契合性。在现代化转型中的中国,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以及对西方福利的适应性学习,使得中国福利发展也延续了利己主义的福利特征,比如,倡导责任与义务对等。同时,由于缺乏社会权利意识,使得利他主义传统在制度层面和社会层面上构建不够,以致在中国福利结构中倾向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项目。个人原子化的状态也使得社会信任和社会凝聚缺乏动力。十七大倡导“和谐社会”,在很大程度上谋求扩大社会团结的基础,以在社会层面重建联系纽带,这也将有利于重建福利的社会和文化基础,使得福利的利他本质含义能够得到充分体现。这也要求在中国的福利结构中,要重视家庭、社区和志愿者组织的主体作用,鼓励发展志愿性的捐赠和服务活动,以形成社会层面崇尚利他主义的广泛社会基础。

[1]BARTAL D. altruistic motivation[J].Humboldt Journal of social Relation,1986(13):3—14.

[2]王雁飞,朱瑜.利他主义行为发展的理论研究述评[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37—41.

[3]WILSON.Sociology:the new synthesis[M].Cambridge,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6:60—62.

[4]王海明.利他主义与利己主义辨析[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1):19—26.

[5]MEDLIN B.Ultimate principles and ethical egoism[J].Australas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57(2): 111—118.

[6] 威尔逊. 论人的天性[M].林和生,等,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7:143—144.

[7]DEACON.福利视角——思潮、意识形态及政策争论[M].周薇,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2,17.

[8]刘林海.从互惠到利他——宗教改革时期基督教济贫观念的变化[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80—85.

[9]赵雪霞.从利己与利他的历史关系中看“斯密问题”[J].前沿, 2008(1):68—70.

[10]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王秀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1:3.

[11]黄少安,韦倩.利他行为经济学研究的方法论[J].学术月刊,2008(7):75—81.

[12]刘军强.社会政策中的制度主义取向[M]∥彭华民.西方社会福利理论前沿:论国家、社会、体制与政策.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261.

[13]钱宁.社会福利中的政治道德问题与集体主义价值观[J].思想战线,2003(4):93—99.

[14]MURRAY.The two wars against poverty[J]. Public Interest, 1982(69):3—16.

[15]FIELD. Reforming Welfare[M].London:Social Market Foundation,1997:89.

[16]TITMUSS. The philosophy of welfare[M].London:Allen Unwin,1987:124.

[17]TITMUSS.The gift relationship[M].London:George Allen & Unwin,1970:225.

[18]ROBINSON RH.Tawneys theory of equality[D].Edinburgh: University of Edinburgh,1987:190.

[19]秋风.利己主义的魅惑[J]. 文化纵横,2010(1):63—68.

[20]郭忠华,刘训练.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59

[21]苟敏,李耀华.伦理学中的利己与利他之辨[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4):156—160.

(文字编辑:王才章 责任校对:贾俊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