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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子,留下没有父亲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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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老公”突然失踪

刘晓丽今年24岁,是吉林省长春市人,2005年从延边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工作。那段日子过得有些寂寞,她经常一个人去舞厅跳舞打发时光。

她在舞厅认识了陈与学。陈与学多年做医疗器械推销,在长春市买了房子,把父母接到城里居住。陈与学告诉刘晓丽,因为只忙着赚钱,耽误了谈恋爱,现在自己老大不小了,父母一直盼着他找个可心的女孩结婚。接触中,刘晓丽觉得陈与学老实可靠,他们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

交往半年后,刘晓丽试着将陈与学带回家让父母“过目”,得到父母的认可后,刘晓丽就提出去见见陈与学的父母。陈与学答应说:“我们还是先准备结婚吧,等准备好了我带你回家,给我父母一个大大的惊喜。”于是,他们在长春市郊区租了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一边同居,一边准备结婚。

3个月后,刘晓丽发现自己怀孕了,就催陈与学早日将婚期定下来。陈与学也很高兴,特意找算命先生给两人合了“八字”,确定了农历12月18日的好日子,并趁周末忙着看家具,还订了一张宝宝床。看到“老公”这么喜欢孩子,刘晓丽沉浸在结婚与生子的双重幸福中。没想到,几天后,陈与学失踪了!

12月5日,陈与学说要出差谈一笔生意,收拾一些衣服就走了。一周过去了,没有回来,两周,还是没有回来。刘晓丽有些着急,她一次次拨打陈与学的电话,都无人接听。一个月过去了,刘晓丽再也等不下去,她准备开始寻找,这时,她才意识到自己不知道陈的单位,也不知道他的家在什么地方。眼看原定的结婚日期也过了,刘家人心急如焚,四处打探陈与学的消息,但都没有下文。这时,房东过来说房租已经到期,无奈之下,身无分文的刘晓丽只得从出租房搬回家中。

肚子里的孩子越来越大,刘晓丽每天茶饭不思。母亲劝她把孩子打掉,刘晓丽舍不得打掉孩子,也无法接受孩子父亲人间蒸发的事实,她抱着一线希望在等待着。

2007年8月底,刘晓丽生下一个6斤多重的男孩。

2008年3月初的一天,刘晓丽的一个朋友打来电话,说有人发现陈与学与一个女人在长春火车站前出没。刘晓丽把孩子交给母亲,到长春站去找陈与学,几天过去,也没有看到他的影子。

莫名其妙成了二奶

3月10日,寻人无望的刘晓丽来到长春市信合女子维权中心,请私人侦探寻找陈与学。

几天后,私人侦探告诉刘晓丽,他们通过监控,找到了陈与学的住址。同时,他们还告诉刘晓丽,陈与学跟一个30岁左右的妇女和一个7岁左右的男孩住在一起。

刘晓丽一头雾水,她决定上门去弄个清楚。第二天一大早,刘晓丽就在私人侦探的陪伴下,找到了陈与学的住所。随着刘晓丽的敲门声,一个30多岁的女人探出头来,问刘晓丽找谁,刘晓丽气愤地说:“你是谁?快叫陈与学出来,他是我老公,我有话对他说!”

那女人像是没听明白刘晓丽的话:“你胡说什么呢,陈与学跟我结婚都8年了,儿子都7岁了,啥时候成了你老公?你是不是认错人、找错地方了?别在这里瞎胡闹,赶快走!”说完,就要关门,刘晓丽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私人侦探忙抵住门说,“让你家男人起来嘛,看是不是认错了人,看他还有啥说的。”

这时,陈与学也被吵闹声惊醒。他狼狈地走到客厅里说:“哎呀!我不是人了,对不起你们两个呀!你们等一下,我上趟厕所就出来!”陈与学钻进厕所半天没有出来。10分钟后,人们发现陈与学已经从二楼窗子上跳出去逃跑了。

眼看陈与学从自己眼皮底下溜走,刘晓丽气得差点休克,她这才明白,陈与学失踪并不是移情别恋,而是自己稀里糊涂地成了他包养的二奶!

没有父亲的孩子

陈与学的妻子先冷静下来,她把哭哭啼啼的刘晓丽让到沙发上坐下。当她听说陈与学与刘晓丽同居并生下一个孩子后,也非常生气:“难怪一年多来他总也不着家,还骗我说在外面包了活,看我怎么收拾这个骗子!”谈到最后,两个女人形成统一战线,她们决定一起把陈与学告上法庭。

2008年5月23日,刘晓丽和陈与学妻子孔萍一起来到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孔萍到立案厅立案,状告陈与学重婚。法官要孔萍出示陈与学重婚的证明,孔萍指着刘晓丽:“这就是证据,陈与学同她同居,还生下一个男孩。”法官又让刘晓丽出示她与陈与学的结婚证,刘晓丽拿不出,立案厅对孔萍说不予立案。

刘晓丽向法官提出立案,法官告诉她:“你也不能告陈与学重婚,因为他和你不是结婚,而是非法同居,如果要告,只能告他与你们之间有经济纠纷,要求分割财产,法庭调解后做出裁定。”

专家点评: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无论事实上的重婚还是法律上的重婚,均应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因为陈与学未与刘晓丽登记,所以,陈是否构成重婚罪的关键在于其是否与刘晓丽以夫妻名义同居,如果是,则陈与学构成了重婚罪。

2008年7月20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件开庭审理。因为陈与学与刘晓丽属于非法同居,他们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庭只能调解他们互相分割一下财产。陈与学说:自己没有房产也没有存款,同妻子的住房房产证是妻子的名字。仅有的共同财产是结婚后,他们添置的一个冰箱和29英寸彩电,这些东西不值几个钱。刘晓丽拿不出他有存款的证据,这场官司白打了。

专家点评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非法同居问题,另一个是因非法同居而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

非法同居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同居行为,在婚姻法中有明确界定, 且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有相关陈述,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陈与学和刘晓丽的行为显然属于这一类,虽然刘晓丽不知陈与学已有合法婚姻在先,也是个受害者,但其与陈与学同居的行为仍然侵害了陈与学妻子的合法权益,应当停止这种状态,在法律上称为“停止侵害”;即使刘晓丽不提出诉讼,陈与学的妻子也有权利,要求法院判决陈与学和刘晓丽解除非法同居。

一般而言,财产分割出现于共有人结束对财产的共有状态而发生的行为,分割的前提是各方对标的财产享有共有权。而本案中,依据婚姻法,陈与学的每一份收入,都属于他和妻子的共有财产,没有证据表明是他与刘晓丽的共同劳动或生产经营所得,因此,在刘晓丽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不能支持她关于分割财产的主张。

孩子的归属问题引发了激烈争吵。陈与学提出要抚养孩子,不要刘晓丽出抚养费用。刘晓丽愤怒地说:“陈与学,我跟你过了一场,只剩下这个孩子,孩子是我生的,你想要没门!”法庭经过调解,孩子归了刘晓丽,由陈与学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

专家点评:刘晓丽与陈与学非婚生子,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如获得父母的教育和保护,继承父母的遗产等,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都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既可由生父直接抚养,也可由生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承担与婚生子女同等的义务;除非被他人收养,非婚生子女与生父生母的权利义务完全适用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

刘晓丽没想到自己追求一场的“婚姻”竟落了这样一个下场,她茫然地回到家,迎接她的,只有孩子尖锐的哭声。

编后

陈与学虽然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但由于他的不道德行为,不但使自己的家庭岌岌可危,也毁了刘晓丽一生的幸福。对陈与学,我们除了道德谴责外,别无他法;对刘晓丽,我们也只能表示惋惜。这本该是一个可以避免的悲剧,但是,类似的事情却不胜枚举,屡见报端。这次是陈与学和刘晓丽,下次可能就是张与学、王与学和李晓丽、赵晓丽,今天是男骗女,明天就可能是女骗男。所以,在决定与一个人结婚之前,尤其是婚前同居的情况下,应当对对方有足够的了解,比如,见见对方的家人,接触对方的生活圈子,等等,只要稍加警惕,这种悲剧应该是可以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