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借款人死亡与商业银行债权保护问题研究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借款人死亡与商业银行债权保护问题研究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5-150-03

摘 要 在当前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中,借款人死亡后,如果存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住房借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当然终止;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继承人(受遗赠人)和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都有可能做出终止或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决定,对此应予以区别对待,并充分注意业务发展中的几种特殊情形,以充分有效地保护商业银行债权

关键词 个人住房借款 继承人 阶段性保证担保

近年,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已经成为各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该项业务的开展,我国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法律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也不断增强。但是,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和我国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特点,各商业银行在住房贷款中仍然面临着一些棘手的问题,借款人死亡后如何保护银行债权便是其中之一。本文从四个不同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探讨,以期能对司法实践和银行业务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些许帮助。

一、借款人死亡对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影响

1.借款人死亡后《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是否当然终止

借款人死亡后,《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一方主体消失,那么借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当然终止呢?这个问题的解决对保护商业银行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首先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91条,发生下述情形之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互相抵销,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在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死亡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中的前六种,至于第七种情形,由于我国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权利义务即终止,因此,关键的问题还是看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是否有此种约定。目前,从各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内容来看,有的约定将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形约定为借款人违约情形;有的商业银行则在《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死亡后,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法定监护人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但各家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均没有明确约定“借款人死亡后,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即终止”。

综上可见,在当前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中,借款人死亡后,如果存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住房借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当然终止。这一结论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也是一致的。依照该办法第28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2.《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不终止的法律效果

(1)如无其他特殊情形,继承人(受遗赠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借款人死亡即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再作为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人。而依照我国《继承法》,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亦即借款人死亡,继承即开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承人没有明确放弃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则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权取得遗产,并有义务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借款人死亡后,应由借款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不接受遗赠。

关于这个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没有明确规定,但从类似规定推理,应能得出相同结论。比如,依照我国《合同法》第234条,承租人死亡后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依法享有原租赁合同项下权利,承担原租赁合同项下义务。依此类推,本文认为借款人死亡后,也应由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法享有原借款合同项下权利,承担原借款合同项下义务。

(2)发生争议时银行可以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主张权利

如上所述,借款人死亡后应由借款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如果当事人因借款合同发生争议,则商业银行应以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主张权利。

上述结论,从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相关规定中也能推导得出。依照我国《继承法》,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借款人死亡后即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其遗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仅为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如果继承人没有明确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人表示接受受赠遗产,则其应依法取得借款人的遗产。这样,依照我国《继承法》第33条,继承人(受遗赠人)便应以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遗产后便负有清偿借款人债务的义务,如此一来银行便能以其为被告向法院提讼。

我国《物权法》也从一个侧面证实了上述观点的适当性,依照该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可见,借款人死亡,继承或受遗赠即开始发生效力,继承人(受遗赠人)即取得其应继承或受赠遗产的物权,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后则依法负有清偿借款人债务的义务,因此银行便能以其为被告向法院提讼。

二、借款人死亡后,《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如何处理

借款人死亡后,住房借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当然终止,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继承人(受遗赠人)和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都有可能作出终止或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决定。现实中还可能存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下落不明或根本不存在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情形。那么出现这些情形时借款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应该如何处理,银行应如何保护自身债权,这些都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对此本文分别予以探讨。

1.存在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时,住房借款合同如何处理

借款人死亡后,如果存在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则依照继承人(受遗赠人)和银行对借款合同的不同态度,可以分为以下四种基本情形。

(1)继承人(受遗赠人)希望终止合同,银行希望终止合同

此种情形下,由于继承人(受遗赠人)和银行都希望终止合同,因此操作起来基本不存在什么问题。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与银行协商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终止后,银行可以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以借款人的遗产清偿债务。

(2)继承人(受遗赠人)希望终止合同,银行希望继续履行合同

此种情形还可根据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否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予以分别讨论:第一,继承人(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的,依照我国《继承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银行无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义务,只能以借款人的遗产清偿债务;第二,如果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了遗产(接受了受遗赠的财产)并希望终止合同,则其应在继承遗产(受赠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3)继承人(受遗赠人)希望继续履行合同,银行希望终止合同

此种情形通常发生在继承人(受遗赠人)资信状况不佳或还款能力不足时。在这种情形下,由于借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当然终止,因此,银行不能够单方解除借款合同。但是,在借款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资信状况不佳或还款能力不足的情形下,如果银行不能在借款人死亡后及时解除借款合同并用借款人的遗产清偿债务,则可能会出现遗产被继承人(受遗赠人)挥霍,而导致银行债权无保障的情形。因此本文认为,为消除这种风险,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银行有权终止借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4)继承人(受遗赠人)希望继续履行合同,银行希望继续履行合同

此种情形比较好处理。双方可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权利义务,也可以经协商办理转按揭手续、变更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对此,本文推荐后一种做法,因为其更有利于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有利于银行债权保护。

2.继承人(受遗赠人)下落不明时,银行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此种情形下,由于继承人(受遗赠人)下落不明,因此银行不能与其协商处理借款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关系,而只能以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讼。但是提讼需要一个前提,即银行应能向法院提供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联系方式等基本资料。对于这些基本情况,银行往往知之不全甚或一无所知。对此,银行可充分利用一切社会资源,尽量查找联系继承人(受遗赠人),尤其要充分发挥借款人所在单位或借款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作用。通过上述基层组织,银行即使不能与借款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联系,但如果能够了解到该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资料,则可以以该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讼,由法院向其公告送达相关文书并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后,以借款人的遗产清偿银行债权。此外,如果银行通过一切手段都无从得知借款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基本资料,则可以考虑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无主财产认定程序(详见下文)认定该遗产为无主财产并以其清偿银行债务。

3.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时,银行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一般出现在下列情形之中:①借款人死亡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②借款人死亡后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但是全部继承人(受遗赠人)都明确表示放弃该项权利;③借款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虽然没有明确放弃权利,但是依法丧失了继承权。

针对上述情形下的财产,我国《继承法》第32条明确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但需注意的是: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无论是收归国家所有还是收归集体所有,都不是按照继承遗产的程序转移,而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无主财产的程序转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175条、第176条,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案件,首先应当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应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为无主财产的根据。其次,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申请并经审查核实后,公布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后无人要求继承和接受遗赠的,即判决认定该项遗产为无主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该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在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之前,该项遗产应优先用于清偿借款人所欠税款和债务。

三、如有抵押房产,借款人死亡后银行可否直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抵押物

在上面,本文针对继承人(受遗赠人)方面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探讨了借款人死亡后如何保障银行债权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在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中,大多数的借款人都已经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那么,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借款人死亡后银行可否直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抵押物呢?

关于抵押物处置的问题,依照2001年《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0条和第41条,抵押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至于处分方式,该管理办法规定: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法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2007年我国通过《物权法》,依照该法第1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通过上述两处法律规定对比可知,虽然在抵押权诉讼实现方式上两部法律稍有不同,但对抵押权的实现,两法均规定“协议实现”和“诉讼实现”两种途径。其中“协议实现”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决定抵押实现的情形;“诉讼实现”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并且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能就抵押权的实现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通过对抵押权登记等证件的审查来裁判实现抵押权的情形①。

综上可见,尽管依照《物权法》,抵押权实现程序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简化,但银行依然不能直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抵押物,只能与抵押当事人协商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四、特殊情形下,银行可以采取的特殊救济措施

在前面,本文分几种情况探讨了存在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下落不明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情形下如何保护银行债权的问题。但是,在个人住房借款业务中,下述两种情形也经常出现,并且,在这两种情形下,银行又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对此,各商业银行可予以充分利用。

1.如有保证人,银行可依法要求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在住房按揭贷款中,当事人通常约定由开发商作为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对借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通常情况下,这种保证担保直到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且贷款人收到记载有正式抵押登记信息的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后才能解除。因此,从理论上讲,如果借款人死亡发生在房屋办理抵押登记之前,那么银行还可以以开发商为被告,要求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2.夫妻共同债务,借款人死亡后,银行可要求其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如果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为共同债务,则借款人死亡后,银行可要求其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使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3.

[2]巫昌祯.我与婚姻法.法律出版社.2001.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4]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9.

[5]龙卫球.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2.

[6]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7]柳经纬.物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4.

[8]何志.婚姻继承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人民出版社.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