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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扭亏工作中有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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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轨道交通建设是投资规模巨大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筹措是项目实施关键内容之一,它直接影响轨道交通项目的发展进度。目前上海轨道交通按线路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资本结构,以政府投资为主体,同时,项目公司以法人主体向银行融资借款,目前项目公司向金融结构借款数大于政府投入,地铁项目建成运营后该项目公司承担大额借款利息。

关键词:轨道交通 基础设施 政府投资

1. 目前地铁项目建设状况

从近几年投入运营的五条新线来看,没有一条线路营业收入大于财务费用,个别线路运营收入不足财务费用40%,线路开始运营就处于利润大额亏损状态。当然,现行的票价定价模式,项目公司没有决定票价的权力,在运营过程之中又承担了城市公共服务的任务,面临着公共性和赢利性难以兼顾的难题,因此,政府应优先解决票制改革问题。

2. 目前地铁运营模式

轨道项目建成后,项目公司建设、融资功能不承担运营业务,由项目公司委托地铁运营公司实施运营和资产管理,委托地铁维护保障部门实施线路资产维护和修理。运营公司和维护保障部门发生的运营经费(含人工费)、维护费、修理费、电费均由项目公司支付计入运营成本,项目公司支付财务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构成运营总成本。

现已运营的轨道交通线路,初步形成本市轨道交通网络运营,各线路票务收入经票务中心清分确认,非票务广告阵地费等收入经资产经营公司按站点分配后,计入各线路项目公司,就此二项收入构成项目公司营业总收入。

近几年来看,上海轨道交通网络运营营业总成本和营业总收入极大不平衡,差额呈逐年扩大趋势。

3. 地铁运营扭亏工作中有关问题探讨

面对轨道交通利润巨额亏损,集团公司正在进一步做减亏、财政补贴申请工作,起到了较好成效,就目前来看,还没有根本转变,要使轨道交通扭亏为盈,还有大量工作要做,那怕微小的减亏点,只要做好了,会集成减亏面,所以轨道交通利润扭亏在争取政府政策的同时,要发挥每项减亏工作积极作用。本人想从项目资本投入、财务账务处理、税务等方面作一些探索,相信对减亏能起到一定帮助作用。

3.1 优化轨道投资资本结构

上海轨道交通发展到今天,政府投入了大量资金,为广大市民出行便利作出巨大努力。目前轨道交通项目公司资本结构实际运作结果,项目公司对线路投资的50%以上向金融机构融资,由此,负担着巨额财务费用,利润亏损的同时就此筹资活动大量现金流出,不少项目公司现金净流量负数可达几个亿,只能借助集团公司再融资借款来解决,项目公司又增加了再融资的资金成本,增加了利润亏损。

3.2 改进土地成本的会计核算

征地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费构成项目土地成本,占到线路项目总概算20%左右,随着动迁费用逐步提高,所占概算比例还会上升,目前对土地成本会计处理,组成车站、区间建筑成本,这部分土地费用折旧影响到当年折旧总额5%以上。由于地铁项目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土地不属地铁项目公司经营开发使用,在长期运营阶段不会给企业带来土地开发收益,运营期间每条线路土地年计提折旧费用多则二三千万元以上,使得营业总成本和利润亏损增加,而土地的价值并未折旧的增加而减少,相反随着土地市场价格的抬升,存在着土地价值不断升值事实,我们设想一下,线路几十年运营周期完成后,车站土地成本在土地转让时抵销,预计那时土地转让收入远远大于现在的土地成本。对征地所得土地成本会计处理能否给予以下考虑呢。

3.3 税务和广告阵地运营机制的问题

按上海地铁运营模式,申通地铁集团下,地铁项目公司、地铁运营公司、地铁资产经营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存在着地铁委托运营、委托修理关联业务,在互相发生该项业务时会产生较大税款,如何将这一税款最小化或加以规避,尽可能减少税负,不仅是企业想方设法要做的工作,也是地方税务部门从地铁行业特殊性考虑,应给予税务特殊政策,即地铁集团下的企业间的关联业务可免缴流转税。

企业在这项政策没有落实之前,我们可以有初步设想和规划,从长远考虑减少集团税负。

一是地铁运营公司受托运营线路对应的项目公司,进行资产整合,一头向税务部门纳税,改变原来项目公司票务收入纳税,项目公司支付地铁运营公司委托运营成本,地铁运营公司又作为营业收入向税务部门纳税,一笔票务收入有相当部分发生了二次纳税事实,2012年施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二次纳税状况有所改观,但还是存在。

二是地铁线路运营后,会产生广告阵地费等非票务收入,由资产经营公司集中经营管理,使地铁运营公司全力保障运营,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资产经营公司按线路收益分配于项目公司,对所得收益如何按比例分配。

三是非票务收入的运行机制,兄弟省市有些做法值得借签,对新投入运营线路的广告阵地等业务改变现有的做法,对新建线路广告阵地等业务一个时段经营管理权进行公开招标,提高经营收益,引入竞争机制,然后与现行方法取得的收益对比分析,找出更优方案,对以后非票务收入增进收益和减少项目公司利润亏损是十分有益的。

3.4 修理节余物资的处理

地铁线路运营后,为维护保障轨道交通安全运营而进行日常修理(含大修)或维护,对每项修理项目均签订修理合同或采购合同。对合同列示的修理用材料、部件和单件设备,实际维修后节余部分的处理,应按会计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线路、物资类别分别记入材料库存账,这部分费用不应计入修理成本,如实反映当期修理维护成本。并将库存信息返馈于维修维护人员,以后维修维护优先使用库存物资,做好这项工作有关部门要专人负责,使集团公司现有物资管理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作者简介:

朱国伟(1957-)男, 上海人, 学士,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企业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