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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实物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审查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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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产犯罪案件中,涉案物品价值高低是正确量刑甚至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依据,因此在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时,应当由专门的价格鉴定人员根据公安机关所提供的实物或者实物照片以及其他实物信息,依照科学原理客观、准确地作出。但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无实物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不乏存在,其主要原因在于涉案物品已被犯罪嫌疑人销赃、毁损或者消费,造成涉案物品无法追回。在这样的情况下,要确定涉案赃物的价值就应当更慎重。然而,因目前尚无具体法律法规规范无实物涉案物品鉴定依据,司法工作人员在审查无实物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时,只能根据办案经验,坚持更审慎、更全面对照的原则,对与涉案物品有关的证据信息进行逐一比对分析。本文拟结合笔者的办案实践谈谈对于无实物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审查的几点看法,以期求教于方家。

一、司法实践中对无实物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的现状

司法实践中,对于无实物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一般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对于涉案物品过多,且已被犯罪嫌疑人销赃或者消费,无法明确物品的具体数量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直接依据被害人所提供的涉案物品的数量进行认定并委托价格鉴定机关进行价格鉴定。如杨某、许某共同撬门入室盗窃香烟案中,杨、许二人已将所盗香烟及时销赃,归案后二人只能供述出有“几十条香烟”和“有一些一包包的散烟”,并大约供述出所盗部分香烟的品牌。因收赃者未归案,而被害人事后报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被盗香烟的详细清单,因此该案的价格鉴定就直接采用被害人提供的清单作出。二是对于涉案物品单一,且已被犯罪嫌疑人销赃,但是在有周边证据可以证实被盗物品的信息的情况下,依据现有信息对涉案物品作出鉴定。如系列盗窃摩托车案件中,依据被害人提供的摩托车购买凭证来认定从而作出鉴定。笔者认为,在前述第一种情况下,由于实物鉴定缺乏物品相关凭证,仅凭被害人单方陈述来认定鉴定意见是不妥的。因为被害人的单方陈述,过多的掺杂了自身的主观认识和情绪因素,而且往往会将物品价值进行夸大,希望以此来加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并同时获取更多的赔偿。同样,这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而前述第二种情形,由于有相关的证据证实涉案实物的相关信息,鉴定的可信度要高一些,但是要采信该鉴定意见,还必须是鉴定机构采取科学方法得出的鉴定结论,否则即使采信,也难以让人信服。

二、审查无实物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方法

审查无实物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比审查有实物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更应当审慎。除应当审查标的物是否是涉案物品、有无鉴定委托书及鉴定委托书填写是否完备、鉴定主体是否有鉴定资格、是否是两名以上的价格鉴定人员等形式审查之外,还特别应当注重加大对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可行、价格基准日是否正确等实质审查,其中对于无实物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审查中,还应加大对鉴定依据的审查,即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对于物品的数量、品牌、规格、型号、购置时间等描述情况进行逐一比对分析。

1、各言词证据对于物品的描述基本一致,且被害人提供了发票、购买凭证等书证证明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依据现有信息作出鉴定。如在盗窃摩托车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所描述的涉案摩托车的品牌、型号、颜色、新旧程度等基本一致,在侦查阶段被害人又能够提供购买摩托车时的发票等书证,这种情况有无实物对价格鉴定的影响不大,鉴定机构直接依据现有信息依照科学的原理和鉴定方法作出的鉴定可以采信。

2、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对于物品的描述基本一致,但被害人无法提供发票、购买凭证等书证证明或者仅有被害人一方明确陈述,而犯罪嫌疑人无法提供具体情况,且通过制作辨认笔录和收集其他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的方式仍然无法准确确定涉案物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言词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的部分,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认定鉴定依据。如在抢夺手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均只能描述出涉案手机的品牌、颜色、新旧程度,无法查明手机的型号,则应当采信双方的言词证据,并根据市场调查,按照已有的信息确定市场上价格最低的该种品牌的手机型号来作为鉴定依据。

3、在无法取得被害人陈述而犯罪嫌疑人供述又不详细,无法核对,涉案物品无法估价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款所规定的“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情形的精神,采纳销赃数额认定涉案物品的价格。

另外还应特别注重对鉴定文书分析说明部分的审查以及鉴定结论是否告知相关当事人。通过对鉴定文书分析说明部分的审查,确定价格鉴定的得出是否符合价格鉴定的相关技术规则、折旧率的确定是否合理、价格的采样分析是否充分、推理和分析是否符合逻辑等等,以此来对价格鉴定结论进行全面的实质审查。而对鉴定结论的告知审查,主要涉及到相关当事人是否会行使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总之,在审查无实物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时,要对影响定罪、量刑档次的评估鉴定,对其过程、方法和依据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认真细致的审查,不能盲从和轻信,必要时还要专门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从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客观性、科学性、关联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一点建议

目前我国关于价格鉴定的规定主要有《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尚无具体法律法规规范无实物涉案物品鉴定依据,导致司法实践对于无实物价格鉴定的鉴定依据无法可依,甚至出现不同地区鉴定不一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制定相关法规规范无实物涉案物品的鉴定依据,这一点,还需由司法、价格鉴定等部门共同努力。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江西 德兴 33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