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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传统村落文化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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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彬彬简介: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教授、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湖南省政协常委。从事文物教学与研究工作,长期致力于中国村落文化研究。公开出版《中国民间藏砚珍赏》、《宝庆竹刻》等专著,30余篇,主持多个国家级与省级社科基金课题。(作者供图)

村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滞后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政府对传统村落的重视程度也较以往有所增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一局于2012年4月启动了有关全国传统村落的摸底调查工作,于2012年9月29日了全国传统村落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显示,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登记上报了11567个村落信息,登记上报1000个以上的省有云南、山西和贵州,分别为1371个、1213个、1095个,占登记上报总数的31.8%。此外,有16个省级行政区分别登记上报了300个以上传统村落,共计10259个,占登记上报总数的88.7%。这反映出,在当下人们已逐步意识到了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性,但是,与村落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与出台却严重滞后。

我国虽然早就出台了《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但是主要用于广泛意义上的文物保护。绝大多数遗存下来的传统村落建筑及其文化遗产与形态,虽然具有文物的特征、属性和价值,但是又往往介于“文物”与“非文物”之间。因而,对传统村落的保护,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可依。一些地方虽然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其局限性非常明显,难以从本质意义上保护传统村落。

此外,“保护性破坏”所造成的现状也值得我们关注和反省。我国有不少传统村落,因其具有特殊的历史文化意义和建筑艺术价值,很早就被纳入《文物保护法》的视野,受到保护。这些古建筑的维修与保护,是根据保护等级、审批权限和经费拨付来源进行的。在全国50多万个古建筑保护项目中,国家级与省级保护项目所占比例和数量相对较少,绝大多数都是由市、县财政承担的。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市、县财政,基本上无力拨付这些保护项目的维修经费。在这种情形下,许多传统村落古建筑,挂着被保护的牌子,实际上却长期处于缺乏监管与维修的状态。

保护传统村落应注重其“活态”特征

针对众多的具体现状,为了保护这些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我们应重新审视当前传统村落保护的一些措施。至少有两点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

第一,保护传统村落,不应仅着眼于古建筑的保护,还应保护好包括在这些村落中生活的人们的生活形态、劳作方式、民俗信仰、道德与价值取向观念等在内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的方方面面。古建筑是传统村落文化中的显形具象的载体,是村落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并不是传统村落文化的全部。过去的村落保护,主要局限于维持传统村落建筑的原有样式与外貌,却忽视了生活在这些传统村落建筑中的人,以及由人创造的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结果导致许多本来具有“活态”特征的村落文化,只留下一个空空的建筑架子。

第二,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不能仅站在某些部门及其利益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我们看到,过去的一些与村落保护相关的做法,实质上往往是政府某些部门利用政策资源优势,以法律之名,组建和形成了由部门权力衍生出的“利益链”,导致公权力为某些部门滥用。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不顾国家文化权重,只顾当下的“政绩”与“经济效益”,利用手中的权力,通过和商业联手,对一些传统村落进行过度开发。在看似繁华的表面,却隐藏着深层次的文化危机。因此,保护传统村落文化的立法工作,不仅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而且站在维护国家社稷与民族文化安全的高度,更是迫在眉睫。(责任编辑/喻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