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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多中心治理理论在中国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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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多中心治理理论不仅具有极高的理论研究价值,而且在实证研究领域中也对各国的治道变革有指导作用,其核心理念是在纯粹的市场化与单一的政府主导之间存在一种政府、市场和社会多中心的治理模式。本文对多中心理论进行简单介绍,并结合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公民社会的发展、社会资本存量的分析初步研究了多中心理论对于我国的适用性,同时指出要结合我国国情,审慎地借鉴多中心理论,建立有我国特色的治理模式。

关键词: 多中心治理理论 适用性 服务型政府 社会资本

一、多中心治理理论简介

奥斯特罗姆提出的多中心治理理论,其核心观点就是在政府的指令管制与完全市场化之间,存在许多其他有效的治理方式。

(一)多中心要求主体的多元化。

多中心通过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与提供主体的多元化,在公共治理过程中形成一种竞争机制,使得各主体之间相互竞争,降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成本与提供成本,提高公共产品与服务的质量,以确保公众能够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选择,使得政府提高对公众的回应性,以及公共意愿得以表达。

(二)多中心要求政府与市场通力合作的共治。

多中心理论指出,单纯的政府管制与市场化不能够满足公共治理的要求。政府的权力扩张会导致垄断与腐败,再加上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缺乏动力,使得公共产品供给不足。而一味地市场化只会追求效率,而不能满足公平的要求。因此,多中心理论提倡二者共治,而不是政府与市场非此即彼。

(三)多中心要求政府转变角色和职能。

奥斯特罗姆认为,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中存在“生产者、消费者和中介者”三种,政府应该转变角色,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作为市场与社会之间的中介,在公共产品的生产与提供过程中制定法律和规则来保证正常的秩序,而不是进行垄断。

二、多中心治理在中国的适用性

(一)多中心治理理论对于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作用。

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由来已久,取得了许多成绩,如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问责制等。但随着公民参与度的提高,公共产品需求的增加,公众期望的升高,政府服务质量有待提高、“服务型政府”口号流于形式等问题出现,我国公共治理模式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改革。这就要求我国吸取多中心治理理论的诸多有益观点,减少直接的、命令的、强制的方式,而采取间接的、服务的方式,能够交给地方做的就大胆放权,决策层与执行层分离,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多中心理论在我国的实际运用有以下几种。

1.社会组织壮大

要想实现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生产主体和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就必须壮大社会组织。在国外,许多社会问题的解决和公共产品的供给主要依靠社会组织,如各种行业协会、学会等。多中心理论要求壮大社会组织以实现社会自治。

2.外包

自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以来,许多公共产品政府外包给私营企业去生产,这样既有利于提高公共产品生产的效率,又有利于政府减少直接干预,是民营化的主要形式。

(二)多中心治理理论能够提高社会资本存量,加强公众参与程度。

多中心理论已经演变为一种思维方式,要求建立强大的公民社会,政府仅仅作为中介参与公共产品的生产与供给过程,提出在各个领域建立自组织,对公共事务进行自我管理,这能够加强公众和组织内部的互相沟通,建立起一个全社会范围内的社会网络,以促进社会资本的提高,提高公民的社会参与度,真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目标,打破以政府为核心的单中心治理模式,建立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的多中心治理模式。

(三)审慎对待多中心治理理论在我国的运用。

首先,我们要看到,奥斯特罗姆提出的多中心治理是介于私有化与国有化之间的一种特定状态下的有效治理模式,而这种特定状态难以确定,因此,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国情,我国社会体制改革推行至今已取得一定成效,在运用多中心理论时也应该批判地继承,与我国实际国情相结合。其次,多中心理论提出要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与供给的过程中建立竞争机制,也要审慎对待,如果一味盲目地在各领域引入竞争,出现无规则的竞争,就会导致不合理的竞争,竞争混乱,这与多中心设想的通过各主体之间的有序竞争、协调,使得不同公共利益的主体得以实现的初衷相违背。

因此,多中心治理理论对于我国的适用性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多中心理论提出的强化公民社会、减少政府直接干预的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多中心治理模式应该借鉴。另一方面,虽然提出要打破政府主导的单中心模式,但是政府在多中心模式中仍然要发挥重要作用,不可偏激地认为政府要退居次要地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治理模式并不存在,各国公共事务的治理模式是通过长期社会实践而逐渐形成的,我国要结合国情,将多中心理论中国化,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共事务治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