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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比高利贷的“透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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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因透支1.5万元而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王鹏,在法庭上听到自己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消息时,不禁泪流满面。这也意味着,他被银行认定应还金额为20余万元的“透支债务”,并没有作为定罪的依据。

已近不惑之年的王鹏,出生在河南省。高中毕业后一直在郑州市打拼。2000年,他应聘成为了河南省新乡市某生物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从事销售业务。

2005年9月,王鹏在郑州市一家中信银行营业点申请办理信用卡,开始了他的刷卡生活。2006年3月,王鹏生病了,单位给他办了停薪留职,他开始靠透支信用卡购物养活自己,然后再从朋友处周转一些资金,在信用卡的免息期内还款。

随着花销越来越大,王鹏的透支数额也逐步增加,而由于未能及时还清透支款项,滞纳金和利息不断增加,毫无收入来源的王鹏招架不住了。2006年9月,他进行了最后一次还款,尚余近1.5万元本金,想等到资金宽裕了再还。

2007年4月9日,王鹏接到了中信银行的电话:“你拖欠中信银行18758.25元,其中本金14999.77元,利息等费用3760.70元。”

短短几个月竟然要多付近4000元,堪比高利贷,本来生活拮据的王鹏不满之余更是断了还款的心。随后,王鹏多次接到银行催收的电话,他的老家也收到了银行寄来的催收函。

这样的日子一晃就是3年多。

2010年7月24日20时许,王鹏在北京市海淀区长阳招待所住宿时被捕,到了海淀区羊坊店派出所后才得知,“祸”起当年的银行卡透支,更让他想不到的是,他拖欠中信银行的款项已经累计到了20余万元――在透支的1.5万元的基础上翻了近14倍。

警方告诉王鹏,刑法规定:“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宣判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免除处罚……”

这就意味着,他要想被免除处罚,只有还清银行全部欠款。然而,这样一个数字,是王鹏根本无法承受的。

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2010年7月15日,王鹏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

王鹏的家人获知后,也被20多万元巨额钱款吓坏了,但他们为了能帮助王鹏减轻处罚,还是东挪西借了3万元,还给了中信银行。

2010年10月8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鹏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被告人王鹏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宣判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接到判决后,王鹏根本想不到自己竟然免了牢狱之灾,不禁泪流满面。

法院认为,20余万元包括本息、复利、滞纳金等,根据相关规定,复利和滞纳金不计入恶意透支数额,王鹏家人代还3万元足够还清银行的全部款息,故对他做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目前,银行对王鹏所欠款项做何处置,会否启动民事诉讼追偿尚属未知。

如今,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现象趋于增加,尤其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呈现高发之势。但是对恶意透支犯罪活动的认定和处理,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尤其对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上,滞纳金、复利是否应该被计入,一直争论不休。

学界普遍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8号)文件规定,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信用卡透支利息复利的收取明显违法,法院应该判其无效。

对于“滞纳金”,商业银行跟持卡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当持卡人透支,银行与持卡人之间产生的只是借贷关系,所以银行没有权利收取“滞纳金”。

虽然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越来越多,然而一个巴掌拍不响,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发卡银行也有责任:银行对申领信用卡的审核不严,对因信用卡透支造成的不良资产催收不力。也就是说,银行行为本身就为透支埋下隐患,特别是各银行为了抢占信用卡市场而疯狂跑马圈地,有意降低门槛,甚至银行还给员工下达发卡任务,从而“绑架”了大量尚无还款能力的人。

(摘自《法治周末》 作者:王华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