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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法律风险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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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上,国际社会进行的诸多努力中,最卓有成效的当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选取京都三机制中,与发展中国家直接有关的清洁发展机制(CDM)作为讨论对象,以当前该机制在中国井喷式发展的现状为背景,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风险的成因及应对之策,能对这一国际环境法律新制度进行较好的把握。

关键词:清洁发展机制;法律风险;规制

中图分类号:DF48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604(2013)01―0033―07

一、清洁发展机制实施过程风险分析

(一)风险分析的必要性

从法律的角度讲,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发展中国家非缔约方的实体之间基于减排量购买协议而形成的买卖关系,即基于合同之上的国际买卖关系。但是,这种买卖行为的标的物既不是有体物,也不是无体物,而是一个预估的数字――经核证的减排量CER,它扩展了法学理论中关于“物”的概念。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涉及多种性质不同的主体,所交易的又是未来可能发生的减排数量,具有类似于期货交易的特点,在法律上的把握上难度非常大。

在中国《合同法》分则规定的合同中,没有一种能够适用到这种新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上来。而中方和国际买方之间签订碳购买协议的时候,只能是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来把关。目前我们在处理清洁发展机制风险问题上的专业人才、资金和司法经验都很不足。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应该注重进行清洁发展机制的风险研究,这对于国际合作具有谨慎长远的认识,尤其是法律风险上的认识很有必要。

(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各阶段风险分析

基于清洁发展机制本身的特点和其在中国近年来急剧扩张的现状,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全面认识这一制度,分析主要项目阶段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中发现其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以求使正在参与者注意,使未来进入者警醒。

一般而言,一个典型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从开始准备到最终产生减排量,需要经过项目识别,项目设计,参与国的批准,项目审定。项目注册,项目实施、监测与报告,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CER的签发八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参与实体、主要活动、权利义务各不相同,每个阶段的风险也不尽相同,下文针对几个主要阶段的风险进行分析:

1.项目识别阶段。这是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始的第一步。在这一阶段,《京都议定书》附件一缔约方实体与非附件一缔约方实体进行接触,探讨可能的清洁发展机制合作并进行项目选择,签订减排量购买协议。该阶段主体主要有两个:国际买方和国内项目业主;该阶段的行为亦主要有两个:选择合适的项目和签订减排量购买协议。

(1)合作主体方面存在的风险。减排量的国际买方通常具有丰富的项目开发经验,熟悉国际规则,富有同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打交道的经验。他们大多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减排量,独立承担风险,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中国项目业主通常是某发电站或某沼气场,几乎没有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经验。双方在持有信息与经验方面极不对称。且目前国际买方良莠不齐,固然有许多国际知名公司,但也有个别资信很差的小公司。我国有些项目业主由于对国际规则和各国公司制度缺少了解,常在对外方不完全了解的情况下就签订标的额巨大的合同。而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和资信能力对合同履约有很大影响,目前中国项目业主在签约之前对国际买方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很少,造成了合作主体方面存在的风险。

(2)选择项目的风险。在识别潜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时候,主要考虑该项目的诸多技术性问题。对于技术性问题,例如额外性、方法学的使用等,目前行内通行的做法是由专业中介咨询公司提供支持。他们帮助项目业主制作项目设计文件(Project Design Documents,简称PDD),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联合国申报项目。这种技术咨询公司作为国际买家和项目业主中间的桥梁,可以大大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成功速度。但咨询中介公司的数目近年增长过快,良莠不齐。造成咨询公司市场无序竞争局面的原因有:巨大而稳定的利润所趋,一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一旦注册成功,很多中介公司以后几年都可以按比例分成;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程式化具有高度可复制性,技术人员另起炉灶,公司之间互相挖角,不注重经验积累;我国关于清洁发展机制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碳市场咨询行业有序自律的行业规范还没有来得及建立起来,使得该市场呈现出初期原始竞争的混乱局面。

(3)财务风险。与一般投资项目相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需要经历额外的审批程序,因此项目开发者需要承担一些额外的交易成本。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中的交易成本主要包括:项目搜寻费用;准备PDD文件的费用;准备减排量购买协议的费用;指定经营实体(DOE)进行项目审定的费用;项目注册费用;项目监测费用;核查和核证费用;管理费用;东道国可能收取的费用。每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都需要历经严格的整套程序,任何一个项目只要在其中的一个环节没有通过,前期的所有投入都无法收回。即使一个项目顺利获得了认证,以上交易成本也将直接影响盈利状况。

当然,在中国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财务成本整体上呈下降趋势。因为中介咨询公司准备技术文件的成本在逐步下降;国际碳市场上成熟的减排量购买协议逐渐形成样本,合同的制作费用会相应降低;有些业主通过项目打捆的方式也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总之,财务风险的成因除了归因于清洁发展机制本身的既定模式,主要还是由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前期在技术和信息方面过于垄断,随着参与的实体越来越多,市场化的竞争会大大降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的财务风险。

2.项目设计阶段。项目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编写PDD文件。PDD的编制应该严格依据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给出的编制指南进行,因为涉及一系列比较复杂的方法学问题,所以通常需要聘请清洁发展机制方面的咨询公司协助完成。

(1)方法学方面的风险。方法学的选择是项目设计阶段最重要的问题,几乎所有清洁发展机制的重要文件都是以方法学为基础的。EB通过颁布方法学来规定每种减排方式的基准线、PDD的内容等重要问题。现实中千差万别的减排方式必须经过套用方法学之后才能被EB认可。如果方法学没有相应的规定,那么再有效的节能减排方式也无法参加清洁发展机制。EB也规定了任何一个项目开发者都可以向其提交新的方法学,但是必须经过EB正式批准公布之后,才能够被有效使用。由于目前新方法学的审查周期和程序都比较复杂,新方法学意味着额外的成本,并且存在申请不能获得通过的风险。

总之,关于方法学的风险就是现有已经公布的方法学极其有限,使用新的方法学又存在很大风险。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风险,是因为EB专家组设计方法学在先,实践中大量开展清洁发展机制的活动在后。虽然EB公布的方法学尽可能地包含了各大减排领域,但是仍然有一些领域无法涉及。

(2)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在项目设计阶段,项目开发者还需要明确说明一系列问题,例如本项目的监测计划、如何促进了技术转移、东道国政府的环境影响评价、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等等。因为PDD中的信息是DOE进行项目审定、执行理事会批准项目最主要的根据,因此文件中的信息必须准确而透明。但是一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经常是在建或者还未正式建造的项目,某些运营数据处于保密状态。一旦写入PDD文件,就意味着需要向社会公示。如果项目业主认为某些数据属于商业秘密,一定要在PDD别注明。虽然DOE在公示时可以删去部分信息,但是按照要求DOE至少需要公示文件的大部分内容,而且所有数据均不能对DOE保密。因此,一个性很高的项目就面临着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此外,有某些项目参与者认为PDD文件中的某些陈述性要求可以“编故事”,殊不知这样会面临诚信风险。PDD文件中的重要数据和信息均需给出明确的出处,不能包含虚假信息,以免引起DOE、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以及公众对整个项目质量与合格性的质疑。

为了提高项目开发的效率,项目申请者可以首先制作一个项目概念文件,它比制作PDD文件要简单一些,包括了绝大部分信息,作为进一步申请的基础。如果PIN文件没有被通过,就不用花费时间制作正式的PDD文件了,这样可以提高选择项目的效率。

3.项目批准阶段。项目批准是指参与项目的各缔约方批准该项目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一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要进行注册,必须由参加该项目的每个缔约方的国家清洁发展机制主管机构出具对该项目的批准书。根据我国政府颁布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我国的国家清洁发展机制主管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出具项目批准书。很明显,在项目批准阶段存在的风险就是缔约国国内的政策风险。

由于有些项目文件编制过于粗糙,基本问题出现错误,就会被要求修改。重新申报浪费的是项目业主的时间成本。由于清洁发展机制以某一时间段的减排量为交易标的,因此越早通过认证,获得的减排量就越多,效益越大。在开发清洁发展机制时应格外重视时间成本的风险。

4.其他阶段。一个CDM项目获得了东道国政府的批准书之后,还必须要经过项目审定阶段、项目注册阶段、监测与报告阶段、核查与核证阶段和CER的签发阶段。其中项目注册和CER的签发由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负责进行,项目审定和核证核查由指定经营实体负责,监测与报告由项目参与者自己负责。对于发展中国家的项目参与者而言,需要熟悉各阶段的要求以配合相关主体的工作,尽量避免风险,比较需要注意的是监测与报告阶段的风险。

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PDD文件中,必须包含相应的监测计划。因此,该阶段的主要活动是项目参与者严格依据项目设计文件中的监测计划,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测,并向负责核查与核证的DOE报告监测结果。该阶段的工作主要由项目参与者负责,并接受签约DOE的监督和检查。

但是,由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程序是先制定监测计划,后实施项目监测,因此实际上很多项目的监测都没有按照原定的监测计划进行。如果项目没有按照注册时批准的监测计划以及监测计划不符合监测方法学的要求,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可能会拒绝签发经核证的减排量。这样,项目业主将面临非常大的损失。因此,在前期制定监测计划的时候,就要考虑到后期几年内实施监测行为的可行性。如果监测偏离了监测计划,就要考虑到拿不到减排量的风险。

(三)减排量购买协议(ERPA)风险分析

任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都面临着财务风险及不能成功注册无法产生减排量的风险。各方实体由于职责和利益有别,面临的风险也不尽相同。相关实体需要就这些风险的承担责任达成共识,并在投资协议中明确指出如何降低和分担风险。在项目运作过程中需要签订很多合同或者协议,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减排量购买协议(ERPA)。通常所见的ERPA协议是由国际买家雇请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制作的英文文本,其内容当然侧重于保护买方利益。作为卖方的中国企业,有权要求对方出具中文文本,并应对合作方进行法律上的尽职调查。此外,还应注意以下条款:

1.价格条款。价格的确定应对各种因素进行全面分析,主要应考虑对方资信情况、不能交付的风险、预付资金情况、投资因素、违约风险、语言条件、管辖风险、法律适用风险等,不能只看价格。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价格波动非常活跃,一个减排量购买协议的期间至少是五年。双方可采取单纯固定价格、单纯浮动价格、复合保本价格外加浮动价格三种方式订立价格条款。如采取固定价格,则未来碳价走高的情况下,卖家也只能以老价格低价出售;如采取浮动价格,则当碳市场出现异动时,卖方权利义务无法得到保证。最好的方式是在协议规定的减排数量内采取固定价格,超额排放部分则采取浮动定价。此外,由于国际碳交易以美元或者欧元作为定价,汇率在整个合同期间会发生很大变化,需要项目业主加以注意。

2.违约条款。减排量购买协议通常对中方业主的义务规定过多过细。这些义务的约定,业主在实际中未必能够做到。有可能会造成这样的结果:项目单位尽管如约交付了CER,却仍会由于在运营和管理中的疏漏而付出违约金。最后计算得失,所获收益还不如支付的违约金多。另外,我国减排大户水电和风电,减排量受气候影响非常大。近年我国连续出现暴雪、地震等天灾,ERPA协议规定的是未来至少五年的减排量,在规定违约责任的时候应考虑异常气候的影响。目前的ERPA协议通常规定一个减排数量,在这之下就算是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笔者建议将需要购买的减排量规定为零到正无穷,也就是说,排多少买多少,才能够最好地规避未来履约不足的风险。

3.争议解决条款。目前由于中国企业和国际买家签订的减排量购买协议大多用的是买方公司的固定格式合同,因此往往会有这样的条款:“未来纠纷选择买方国家所在地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裁决”、“本协议适用买方国家准据法”。这将会为今后中方权益的保护制造很大的麻烦。因为一旦发生纠纷,到异国参与诉讼都是非常不经济的。因此建议项目业主尽量不要同意这样的条款,如果不能谈判改为在中国使用中国法律,至少可以不要这部分条款。这样一旦未来发生争议,就可以根据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解决纠纷,可以争取到实际在中国使用中国法律。

4.与执行理事会的联系方式(MOC)条款。MOC条款决定了由谁负责与执行理事会进行联络,在执行理事会那里谁有权决定如何划拨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谁有权决定增减项目参与者等等。执行理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规定了MOC的联系方式及相应的表格。对于一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执行理事会需要固定一个联系方。中国的项目参与者千万不要因为语言的障碍而将与执行理事会的联络权拱手让与对方,否则可能会在以后的关键问题上丧失话语权。目前国内已经有一些项目业主为此遭到了教训。

5.超额购买权条款。由于开发出一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很不容易,因此,很多买家希望对可能超出合同数额的减排量具有优先购买权,甚至对2012年12月31日之后的减排量也具有优先选择权。典型条款如:“项目单位同意购买方以与本协议合同减排量相同的条件行使额外减排量的购买选择权”、“在购买方按照协议规定通知项目单位不行使本年度的选择权之前,项目单位不得与其他第三方进行额外减排量的谈判或交易”。这种排他性条款使中方项目实体在价格上与市场价跟输不跟赢,处于极端不公平状态。同时对项目业主向其他国际买方出售CER的权利产生了极大限制。

6.保证承诺条款。减排量购买协议经常对中国卖方设定了过多的要求其保证或者承诺的条款。这些条款稍有不慎就会变成违约的隐患,业主可能承担较大的违约风险。经核证的减排量(CER)属于无形的特殊商品,有期货的特征,不确定因素多,风险大。未来的国际规则、国内政策都可能发生巨大的变化,中国业主切不可随便承诺。

总之,清洁发展机制的全过程处处存在风险,应本着谨慎的原则进行法律风险控制。

二、清洁发展机制的风险规制

从风险分析可以看出,清洁发展机制的风险主要是国内规制风险的制度不健全以及国际政策的不确定造成的。因此,要想成功发展清洁发展机制,就应该从以下方面降低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清洁发展机制的国内运行风险规制

清洁发展机制作为一项国际规则,其具体运行还有赖于每个缔约方在国内进行配套机制的建设。对中国而言,由于清洁发展机制的时间不长,但发展速度迅猛,而建立配套机制和能力建设都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为了规制清洁发展机制在国内运行的风险,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加快立法与制度完善。具体而言:

(1)立法方面。我国目前规范清洁发展机制的法律法规只有2005年10月施行、2010年8月修订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其立法级别较低,有诸多不足之处。例如,《办法》中规定只有中国境内的中资、中资控股企业可以对外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这样规定未免狭隘,很多中外合资的项目事实上更具有开发这种国际项目的优势,却被排斥于门外。《办法》的条文过于简略,只对项目实施机构和经营实体等主要主体作了规定,对于大量活跃于市场的中介咨询公司的经营活动、国际买方在中国的开发活动等等都没有涉及。《办法》不能适应目前复杂快速的发展现状,造成了清洁发展机制市场交易无法可依的局面。因此,降低国内清洁发展机制风险的首要任务是加快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提高立法的档次,丰富立法的内容。

(2)建立准入机制。我国应该建立CDM准人机制,提高咨询中介等实体进入清洁发展机制的门槛。目前清洁发展机制的咨询中介市场比较混乱,除了暴利的因素以外,准入门槛比较低也是重要的原因。因此,可以通过考试的方式对清洁发展机制领域专业的人员授予从业的资格证,禁止无证上岗;对成立清洁发展机制咨询中介公司的条件加以限制,对咨询中介公司能够开发的领域加以考察和明示,因为任何公司都不可能精通清洁发展机制全部领域的业务,规定在其营业执照上面应该明示可以服务的领域。

(3)争议解决问题。由于减排量是一个类似于期货的交易,交易主体的预期和信心对于CER的价格影响非常重要。随着第一承诺期即将结束,清洁发展机制的发展形势愈发不明朗,目前国际预期普遍较低,直接导致了近两年国际碳价一路走低。国内很多几年前签订的减排量购买协议(ERPA)面临毁约或者履约不能的风险。清洁发展机制涉及政府、联合国、国际机构、国内企业,性质比较复杂,出现争议以后既可以通过诉讼也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如果通过法院诉讼的话,涉及法律适用、管辖、专业技术性和执行等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关于清洁发展机制的争议最好选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目前亟须培养该领域的专业仲裁员,建立能够处理清洁发展机制问题的仲裁员队伍。

(4)其他方面。在清洁发展机制人员培训方面,我国政府在各地进行了多次能力建设,普及CDM知识。但目前清洁发展机制专业的人才还是十分匮乏。清洁发展机制基本上呈“北风、南水、西煤”的地域性特点,笔者建议各地方主管部门加强当地基础知识的培训,加强人才储备。在资金引入机制上,继续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吸引国际资金的支持。既要继续吸引资金,又应具有风险意识。一方面应该建立国际资金引入机制,拓宽吸引资金的渠道,另一方面应建立清洁发展机制国际资金使用监管体制,对使用国际资金的项目进行监管,拒绝不合理的合作条件。

2.引入可降低风险的主体。清洁发展机制在中国发展的前期仅仅是项目相关方的参与,随着CDM知识的宣传和利益的驱动,会展公司、媒体网络、公关公司等等周边行业也逐渐参与进来。这其中,笔者认为,为了降低风险,应该重点鼓励以下几方主体积极参与到清洁发展机制中来:

(1)法律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目前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的程度还远远不够,能够承接清洁发展机制领域业务的律师寥寥无几。事实上,对于这一诞生于《京都议定书》的国际法律机制,如果法律工作者能够从头至尾地参与,无疑可以大大降低中方项目参与者的风险。法律工作者能够对相关合作主体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可以了解合作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谈判的环节,如果有中方的律师或者法律顾问参与,能够最大限度地防范未来的诉讼风险,拒绝不合法的合作条件。在签订减排量购买协议(ERPA)之前,聘请中方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可以使中方项目参与者的权益得到最大保护。最后,法律工作者应该大力宣传风险意识,只有首先想到风险,才能够谨慎地开展国际清洁发展机制合作,真正获得节能减排的资金和技术。

(2)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目前清洁发展机制的交易中尚未引入保险机制。但是清洁发展机制是一个高风险高回报的机制,一旦获得减排量,就可以连续几年获得高收益,一旦项目开发失败,所有开发费用都将血本无归,这是一个很适合引进保险机制的领域。正如海上保险制度能够鼓励更多的人开展海运贸易一样,一旦有了清洁发展机制的保险,会极大地鼓励好的项目进行清洁发展机制开发。通过保险的手段降低风险是国际贸易中的通行做法,有着很成熟的制度和经验可以借鉴。对于清洁发展机制这样一种新型的国际期货交易,引入保险机制应该是大势所趋。

担保公司也应该积极进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为相对于一般的交易业务,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成功率还是比较高的,担保公司能够获得一定的担保费用。另一方面,有了担保公司的帮助,一个中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参与方在开发初期就能够比较快地筹集到开发费用,节约时间成本。如果项目开发失败,有了担保公司的参与也可以尽快地解决事后财务纠纷,加快专业开发者的开发频率。

(3)行业协会。经过几年的制度宣传和人员培训。中国各省的清洁发展机制咨询中介公司呈现几何数字发展,目前已经蔚然成为一个行业。但是行有行规,对于这个新兴行业应该尽快建立一个行业协会进行自律性管理。这样能够有效地避免目前市场上混乱的局面,防止恶性竞争。同时,清洁发展机制又是一个知识更新非常快的行业,行业协会能够及时地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整体从业素质。有了行业协会,也可以便于国家对于咨询中介这部分实体进行管理,可以有效避免项目业主因为咨询公司的原因而遭遇的风险。

3.加速建立中国的碳交易市场。世界上最著名的碳交易市场有芝加哥碳交易所、欧盟的碳交易市场和加拿大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可以为中国国内所借鉴,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碳交易市场。在清洁发展机制的刺激下,中国现在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排放权供应国之一,却没有一个像欧美那样的国际碳交易市场,不利于争夺国际碳交易的定价权。

中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目前我国在碳交易市场的建立上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已经启动了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广东省、湖北省、深圳市作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开始着手研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明确试点的基本规则,测算并确定本地区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研究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指标分配方案,建立该地区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系和登记注册系统,培育和建设交易平台等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支撑体系建设。

将来,在碳排放权期货市场上,二氧化碳排放权可以像小麦、原油等商品一样实现自由流通,从经济的角度刺激企业减少排放。中国发达地区排放量大的企业可以向中西部地区排放量小的企业购买减排指标,可以缓解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实现全国节能减排的总目标。

(二)清洁发展机制的国际政策风险规制

清洁发展机制是“框架公约+议定书+协议”立法模式的产物,受国际政策的影响非常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激烈斗争在历次国际会议上都有所反应。2012年之后的“后京都时代”,清洁发展机制能否在取得现有成绩的基础上继续发展下去,还存在很大变数。

中国一直是七十七国集团的领头人,曾经通过《北京宣言》,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京都议定书》的未来风雨飘摇。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中国要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同国际社会一道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国应同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始终坚持《公约》原则,推动清洁发展机制的国际立法进程,规制清洁发展机制的国际政策风险。

四、结论

本文以揭示风险、把握规律为出发点,通过对整个清洁发展机制的产生背景、机制特点和运行发展现状的把握,特别是对整个项目运行各阶段和减排量购买协议的风险分析,让我们深入了解这一制度的同时,更加认识到对清洁发展机制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的必要性。为了规制清洁发展机制的风险,应该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努力:

第一,对于清洁发展机制这一国际新制度,国内配套机制建设应尽快跟上,加快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与制度的完善,引入能够控制风险的主体积极参与,深入研究简便易行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逐步建立我国的碳交易市场。

第二,国际政策变化对清洁发展机制的风险问题影响巨大,我国应始终坚持捍卫《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成果,坚持《京都议定书》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的交易基础,否则对于清洁发展机制及整个关于气候变暖问题的努力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京都议定书》创设的清洁发展机制是国际环境法对整个国际法律的重大贡献。诚然,清洁发展机制并不完美,给发展中国家带来资金和技术的同时也隐藏着风险。但它不仅为解决气候变暖问题开创了可行的道路,也为其他国际立法提供了借鉴。对清洁发展机制风险问题的深入研究,能够让清洁发展机制这枚瑰宝持续生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