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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中的道德嗜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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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翻阅朱学勤先生的《风声雨声读书声》,有一段话颇为震撼:

“中国文化的至上境界,本身就不是一个学术境界,而是一个道德境界。儒家曰成圣成贤,道家曰成真人成至性,佛家曰成佛成菩萨”。中国的知识分子在道德上的义务属于“天命所系,天职所在”。

他把知识分子分为两种――学问中人和问题中人。在这里,知识分子的“问题意识”被诠释为忧国忧民的使命意识,朱学勤先生将这种意识作为衡量学者人生价值的惟一标准。认为知识分子如果直奔学术前程,放弃“问题意识”,是“买椟还珠”,是“一代人的思想悲剧”。

“知识分子”仅从字面上理解,是个模糊的概念。有些人将其解释为以“脑力劳动为生的群体”,有些人将其定义为“受过高等教育,有知识有文化的人。” 还有一种比较偏激的知识分子定义:即英文中的“Intelligentsia”。这个名词是从俄文中转过来的,基本涵意为“思想观念性的精神群体”,通常指那些迷恋于某种思想理念,并具备为某种思想理念献身的道德激情的群体。更有甚者,将知识分子定义为“人类价值的守护者与社会的良心”,认为他们是“超越了自己的阶级利益与集团利益的视野,能从人类的福祉的视野来评价事物,并以此来判断事物的是非取舍”的人群。

无论哪一种定义,知识分子这个概念后面所涵盖的群体都是模糊而空洞的,不如学者、文人、艺术家等以外在的职业类型或特定的生存方式来界定的群体来得清晰。

如何评价学者、文人、艺术家或所谓“知识分子”的价值?是其学术思想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启蒙作用,是其艺术作品贡献给人类的审美价值,还是其宗教殉道般的狂热激情?

16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在人品上颇有瑕疵,但这并不影响其在哲学史上和科学史上的地位,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卢梭在个人品格上也有一些缺陷,但他的民主思想对于法国甚至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功不可没。法王路易十四在狱中感叹:“是卢梭和伏尔泰毁了法国!”

的确,没有卢梭和伏尔泰,就不会有法国大革命,没有法国大革命,就不会有后来的宪法政治和民主共和制度。

中国有句老话,叫“文人无行”,文品与人品,有时候并不一致。在历史上留下鸿篇巨著的学者、文人、艺术家未必都有伟大的人格,但我们评价其对历史的贡献不是其道德,而是其学术成就。

思想家和政治家是两种职业,思想家是立于彼岸的观察者、思考者和分析者,思想家用思想而不是品德来影响社会。政治家则不同,政治家是现实社会制度解构或者制度重构的实践者,是政治权力、司法权力以及其他各种权力的操纵者。政治家的个人品格影响整个社会实践的成与败,因此“使命感”、“社会关怀”等道德期望只适用于政治家,是评价政治家的道德标准。至于学者文人们,既然在许多时候被称为“知识分子”,那么当然应以其“知识”造福于社会、造福于后人,作“学问中人”不仅无可厚非,可以说是天经地义。

为什么有这么多人把道德评价当作衡量标准,给历代学者文人划线打分?其根源在于中国文化的道德本位意识。在中国,社会舆论始终把“忠”、“孝”等纲常伦理作为评价学者文人的首要标准,比如提到屈原,总是把他作为忠君爱国的道德楷模,而不是才华卓越的诗人来彰表。朱学勤先生在《风声雨声读书声》里用炽烈的激情赞美思想家顾准,通篇所赞都是顾准为了理想抛家弃子的献身精神。客观地说,以学术成就而言,顾准不过是说出了哈耶克三四十年前说过的话。

为什么有那么一些人,为了符合世俗社会的道德期望,以宗教般的殉道激情,书写一部又一部悲剧?其动力在于中国文人难以自拔的道德崇拜。每个时代都有它的道德,道德充其量只是客观环境的不自由,而道德崇拜不一样,道德崇拜是内心的不自由,它比客观环境这种外在的不自由更可悲,中国式的道德嗜血倾向来自于历代学者文人内心的道德崇拜,这种道德崇拜外化,成为社会思潮和价值体系,才是悲剧的真正根源。我读二十四孝里的《郭巨埋儿》一章,看到的不是孝道对人性的践踏,而是人们内心对这种践踏的接受、欣赏甚至崇拜(否则这么残忍的“道德”如何写进《二十四孝》流传下来)。

历史和社会总是由一些“前因”和一些“后果”组成。什么样的前因孕育出什么样的后果。朱学勤先生对“知识分子”的评价标准未尝就不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后果”。

当然,文化这个“前因”所孕育出来的“后果”――社会实践不仅仅限于对彼岸世界学者文人的评价,还有更现实的司法制度。

说到英美司法中的人性和法律,陪审团制度不可不提,有人说那是在保障人们的“犯法的权力”。不错,任何法律都有它的局限,而生活中的案例千差万别,在司法审判中引入并无法律专业知识的陪审团成员,是让人的良知和本能的是非意识来参与辨别罪与否,当全体陪审团成员凭良心和道义对违法者作出无罪判决时,客观上保护了人们在必要的时候,拥有“犯法的权力”。而这个“必要的时候”就是一成不变的法律条文与人道和正义发生冲突的那一刻。

另外,在西方的司法执行中还有“沉默权”一说,每个人都有权拒绝出庭,拒绝指证自己的父母、子女、夫妻等直系亲属犯罪的权利,法律对拒绝提供证据,知情不报的罪犯亲属不会被判处包庇罪。因为社会伦理和亲情是维护家庭关系的基础,如果社会的道德取向是“大义灭亲”,鼓励妻子检举丈夫,儿子揭发父母,虽然对于案件调查和司法审判有利,但是建立于人性和伦理基础上的人际关系将面临结构――连亲情都不可以信任的社会是一个人人自危的社会。维系社会关系和谐健康的土壤将因此遭到破坏。从这个意义上看,“沉默权”是英美司法制度在道德和人性之间的明确取舍。

依法治国的法制国家居然在司法执行程序中给公民留出“违法”的空间,只要符合人性的原则,司法的尊严可以让位于人道与宽容。可见人文精神在西方文化中的地位之重。

而在中国,不仅有价值评价上的道德本位主义,还有更为恐怖的政治道德化。把对某一种政治信仰表述为社会道德,朱学勤说“政治道德化是无神论时代的社会悲剧,也是一切专制集权产生及繁衍的基础。”从对上帝的敬畏到对“美德”的敬畏,在炊烟袅袅的和平盛世,只要有人神同敬的“统一理想”,就会有人神同泣的道德嗜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