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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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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会危及国家金融安全,信贷风险的产生有体制的原因、法制的原因、国有企业的原因以及商业银行内部的原因。文章从金融监管、立法、商业银行内部制度的完善以及其他相关制度谈如何化解商业银行信贷风险。

关键词:信贷风险;监管;防范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现状及其表现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现状

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主要是指银行发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发生全部或部分无法收回的可能。中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高是金融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商业银行以谋取利润最大化为宗旨,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会危及国家金融安全。一系列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陆续发生的金融危机事件,表明了应该对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进行严格的控制。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表现

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表现为不良信贷资产的形成。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的形成原因有许多,信贷风险管理的失控是其中的一个原因。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数额巨大,不良贷款主要来自国有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些国内主要商业银行,1996年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已经超过了1万亿元,针对国有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居高不下的形式,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1999年我国成立了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收购、承接等方式,处理剥离了国有商业银行的大批不良资产。2002年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近1.4万亿不良资产后,不良贷款率下降了近10个百分点,但是不良资产剥离容易产生道德风险。

根据中国银监会的《2010年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情况表》显示,2010年全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呈下降的趋势,按按季度统计,2010年1到4季度,全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及占全部贷款比例分别为4701.2亿元、1.40%;4549.1亿元、1.30%;4354.2亿元、1.20%;4293.0亿元、1.14%。不良贷款比率的下降,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的不断提高,但也不能排除部分银行扩大贷款规模或增加长期贷款数额,即以扩大分母的方式,来降低不良贷款比率。因此,目前的形式仍不乐观。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特性与信贷风险的形成

2003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改变了1995年制定的《商业银行法》中商业银行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把“安全性”放到了首位。从经营原则的顺序的变化可以看出立法导向的变化。

1、商业银行的负债性。商业银行可以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存款、派生存款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负债业务,此外联行存款、同业存款、借入或者拆入款项或者发行债券等,也构成银行负债。商业银行的经营具有高风险性,自有资本相对于总资产比例很小,因此,商业银行非常容易陷入经营危机。

2、商业银行的信息不对称性。商业银行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即交易各方占有信息的时间、数量和质量不均衡。由于银行信贷交易存在跨时风险,商业银行的信息不对称包括商业银行与客户及商业银行总行与分行的信息不对称。商业银行总行与分行之间在信贷管理中由于委托与的问题存在信息不对称。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客户提供虚假信息来骗取商业银行贷款。商业银行的信息不对称在每一种经济体制中都存在,由于我国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尚未建立,因此导致了不良贷款的产生。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原因

(一)银行外部的原因

1、体制问题。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资金供给制,企业的融资主要是通过财政拨款来实现,银行不能对信贷资金进行合理的配置。1985年“拨改贷”的实行,使国有企业混淆了贷款与拨款的区别,贷款当作拨款使用,造成了银行的信贷风险,使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增加。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以牺牲银行债权为代价,将企业改革的成本转嫁给银行。此外,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以及政府的干预,商业银行的政策性贷款,导致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数额增加。

2、法制不健全。我国于1995年才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了金融业的操作,但是1995年之前没有法律来规范金融业的操作,产生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的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新生不良贷款的问题,解决的力度不够。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加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季度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和考核的通知》,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不良资产的问题。我国目前关于银行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很多,但是缺乏以预防为主的风险性监管和缺乏严格的执行与监督程序,导致我国的银行方面的法律与国际标准存在一定的距离。

(二)银行内部原因

1、银行体制的不健全。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由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专业银行转变而来,一直没有建立起以风险管理和创造利润为目标的机制,贷款没有自。在旧的贷款体制下,国有银行的政策性贷款,现在基本上成为不良贷款。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实行改制上市,但仍留有一定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痕迹。

2、银行内部的违规经营。商业银行对贷款人审查不严,对担保人审查不实,以及银行决策层的失误。商业银行盲目的追求短期高额利差和市场份额,超规模发放贷款严重。商业银行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期间,出现了大量的违规经营活动,如账外经营,由于账外经营是在隐蔽的情况下进行的,这部分资产没有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甚至参与了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商业银行迅速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

3、银行信贷管理体制的不合理。信贷经营与信贷管理二合一的制度,使一些银行的贷款审批制度流于形式,分散的信贷经营管理体制,不但使信贷管理、控制的难度加大,而且使一些根本没有足够经营能力的基层银行行使着过量的信贷决策权。此外,商业银行内部存在重贷轻收的现象,忽视贷款的管理,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对贷款风险的认识不够,抵御信贷风险的能力准备不足,资产保全工作不到位,贷款决策缺乏科学的信息咨询系统,对贷款项目很少用全局的角度进行可行性调查。

三、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防范

(一)加强金融监管

1、建立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共同金融监管体制。我国现在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中国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共同监管,但是两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银监会的成立有助于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有利于提高货币决策和银行监管的透明度,有利于减少利益冲突、降低监管成本和提高监管效率。

银监会要加强监管力度,全面推行风险管理,重视持续性监管。银监会对银行监管应该避免行政式的介入,而应在识别、监测和控制各种银行风险的基础上,参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指标和方法对银行业进行约束和考核。

2、加强社会监督。可以借助审计机构和会计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监督商业银行依法合理经营,尽量减少信用风险。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国有商业银行聘请国际知名会计公司作为常年审计人,对其按季呈交监管部门的经营状况报表、年报以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独立审计。

3、加强行业自律。培育银行业的行业自律机制,应该从法律上保证行业自律组织的独立地位,赋予行业自律组织一定的权利。一般银行业行业自律可以降低监管成本,具有相对的灵活性,通过专业人士及时解决金融市场上出现的问题。

(二)立法的完善

1、完善一系列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完善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修订以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可以采取的各种法律手段。《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0条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再贷款化解金融风险,第34条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为化解金融风险而享有的检查监督权。《商业银行法》规定,第7条规定了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第35条规定了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第40条规定了禁止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禁止向关系人提供优惠担保贷款。

2、信用风险监管的法律制度的完善。

(1)关联客户集团统一纳入贷款集中限制的范围。对关联关系的界定不仅要考虑到股权关联、管理人事关联,还有考虑到实际的业务关联以及客户因假名登记等逃避关联管理的隐性关联。

(2)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管理系统。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信用等级的定义和划分、信用评级的流程和组织结构、信用评级和稽核的独立性,评级系统的监管、人员素质、评级标准、违约率的估计,数据采集和信息系统、内部评级的使用、内部评级系统的验证和信息披露要求等。比起国内的贷款五级分类和各家银行不同的企业分类标准,内部评级系统更加全面和具体。五级分类的内容: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3、操作风险监管的法律制度的完善。目前许多操作风险来自于商业银行内部,因此要求内部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银行高层管理人员采取严格的“问责制”,对高管人员责任的追究不能停留于形式上的“领导责任”,以防范高管人员的职务犯罪。及时修订相应的高风险点管理控制要点,突出对业务高风险点的管理监控,重视基层机构的风险管理,抓好案件防范责任的落实。

(三)商业银行内部制度的完善

1、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信贷管理机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制度强调通过制度加强控制,对人的激励显得不足,往往对有问题贷款在到期前进行不应有的展期或借本还息隐藏了信贷风险。而采取激励与约束并重的信贷管理机制可以有效促进内部人员提高主观能动性,提高效率,减少信贷风险。

2、建立、健全审贷分离的贷款决策机制。《商业银行法》规定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制定审批原则标准,提高审贷的效率,并提高审批的质量,同时要建立好审批的组织模式,确定合适的参加人选,进而来权衡信贷风险与效益。商业银行也要严格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并具体制定审慎经营原则的具体操作方式。

3、建立、健全贷款风险预测机制。对贷款人、贷款企业建立信用等级和贷款风险度评估机制,实行风险量化管理,科学的预测贷款风险。

4、健全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是企业最高管理层为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而制定并组织实施的,对内部各部门和人员进行互相制约和相互协调的一系列制度、措施、程序和方法。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商业银行自我监管和外部监管的基础。商业银行要对贷款实行三查,即贷前调查、贷中审查与贷后跟踪检查。

(四)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善

1、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一旦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可以使商业银行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减少政策性贷款,免除商业银行的后顾之忧,保证商业银行的各项信贷政策原则得到贯彻。

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实行的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存在一些弊端,容易引发金融企业的“道德风险”和存款人的“逆向选择风险“,难以应付系统性金融风险。存款保险制度是国际上银行监管的通行做法,是维护存款人对银行信心的保障手段,也是解决银行市场退出的有效措施。实行存款保险,可以使小金融机构在平等的条件下和大型金融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可以有效地解决中小金融机构的支付困难,从而确保社会稳定。与此同时,中央银行也可以真正与存款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确立商业性融资关系,从而有利于货币政策体制的健全和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1、强力.金融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张炜.银行业法制年度报告[M].法律出版社,2005.

3、漆多俊.经济法[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4、台冰.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作者单位: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