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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龄童遇害,学校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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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年仅6岁的女儿芳芳是金鑫小学学前班大班的学生。今年3月某日中午1点10分左右,由她外公送至学校大门外的小卖部前。下午4:40分,学校放学,我让邻居去接女儿回家,学前班老师告诉来接的邻居说,芳芳整个下午就没有到教室来,座位上也没有发现她的书包,全班同学也都说下午没有看到我女儿踪影。学前班老师立即通知我们家长前来学校核实情况,我急急忙忙赶到学校,经各方调查证明,女儿果然下午没有到校。

发现芳芳失踪后,学校立即组织全校大部分老师到处寻找并向派出所报案。下午7:00左右,派出所通知学校,在离学校几公里远的废弃的建筑工地发现了芳芳的尸体。目前罪犯还没有抓获。我女儿是在学校门前失踪后惨遭不幸的,我们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15万元的赔偿。校方却坚持认为,学校与家长签订有接送学生上下学合同,芳芳外公提前了学校规定的接送时间近1小时送孩子到学校来,而且没有亲手将孩子送到交接老师手中,学校方面是没有责任的,不予赔偿。请问,我该如何为死去的女儿讨回公道?

A:首先对你痛失女儿表示慰问!

你女儿被罪犯杀害,毫无疑问,对作案罪犯应当绳之以法。如果罪犯落入法网,他不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而且你们还可依法要求法院判处其附带民事赔偿。

现在的问题是,学校在这起案件中有没有责任?该不该承担民事赔偿?

我国民法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你女儿年仅6岁,属于民法上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学校对于芳芳不幸死亡负不负责任,关键取决于学校有没有过错。

从本案发生过程看,你女儿所在学校有无过错、过错大小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学校是否建立并健全学生上下学交接制度;

(2)学校是否在实际工作中履行了这一规定并严格监督执行,即学校是否与学生监护人完成了交接的行为,负责交接学生职责的教职员是否亲自从学生监护人手中接过被监护人;如果发现学生未按规定时间到(离)校,学校是否与监护人及时取得联系,通报监护人;

(3)学校是否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据了解,你女儿所在学校制定了《学生安全护理责任合同书》,明确规定了交接学生及其它有关学生安全的规定,并与你们家长签订了合约,建立并健全了学生安全保护制度。芳芳的外公(监护人)只将芳芳送至学校门口外的小卖部前,没有亲自将孩子送交至教师手中,这在法律上属于监护人的职责尚没有发生转移,监护职责不力。另外,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中午校方与家长交接孩子的时间是1:50分,芳芳的外公是1:10分左右提前将孩子送至学校门口,校方没有当班老师在场,这不属于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下午上课时老师发现芳芳不在教室后,没有及时向学校汇报,没有及时向家长问询、通报,未能履行告知义务,当班教师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学校负有管理责任;当学校得知芳芳下午未到校后,立即向派出所报案并组织全校大部分教职员寻找,善后处理还是得当的。

由此可见,芳芳的外公作为芳芳的法定监护人,由于在送芳芳上学时,监护职责没有完成,对芳芳的不幸被害负有主要责任;学校由于没有尽到及时告知家长的义务,部分管理职责不到位,负有一定(次要)责任,也应当给予你们适当的赔偿,但如果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所有损失,是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年轻父母一定要从这不幸事件中吸取教训,在接送年幼的孩子上下学或幼儿园时,一定要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应当亲自接送。更重要的是,平时要反复告诫孩子提高警惕,学会保护自己,不管是谁,不认识的陌生人也好,熟悉的亲友也好,只要不是爸爸妈妈亲自交代过的,千万不要随便跟着走,以防不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