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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幸福指数与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关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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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基于公众幸福指数这一视角,对我国经济转型中的政府服务进行了分析,并进一步讨论了幸福指数在民生发展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最后指出,如果确保各项居民福祉性投资的投入到位,那么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将变得更为完善,民众的幸福指数也将进一步提高。

关键词:幸福指数 政府服务 公共服务体系

在我国“十一五”规划中,政府开始明确提出以人为本、建设和谐发展社会的目标,这个政策既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也与国内外对主观幸福感的重视不谋而合。“十二五”规划也开始更加重视社会民生发展和公众幸福问题。国内外研究表明,个体主观幸福感不仅决定个人的生活质量,还与社会公共服务存在着密切关系。因此,公众幸福与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也将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

公众幸福指数与经济社会发展

对幸福的测量涉及到不同学科。经济学以“理性人”为前提,认为幸福等同于最大效用。大卫·布兰奇劳尔和安德鲁·奥斯瓦尔德建立的幸福模型设定了幸福指数(主观满意度水平)是个人实际的效用或福利、实际收入、亲情及与个人相关的特性的函数。社会学则认为个体是以群体为中心的“社会人”,因此,应通过个人对自身生活质量的主观评价来计量幸福,侧重于对客观生活的主观认识(张进、马月婷,2007)。经济学测量的维度包涵了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但可能忽略非理性因素对幸福感的影响,心理学量表中的维度仅是人们的最终心理感受结果,但未必能表达社会生活的具体方面对幸福感受的具体影响。社会学的“主观认知评价”强调个体的社会环境及其道德文化宗教等因素,但幸福感毕竟针对个体,是个体的主观反应(Cummins,R. A,2000)。

这些研究虽然提出的指标各有差异,但均将幸福指数定义于主观范畴。国内对幸福指数的研究主要是基于核算的视角,以与GDP 体系相区别与对应,实际上即是将幸福指数、国民幸福总值及作为发展目标、考评手段的幸福评价体系模糊化处理,被视为广义上的“幸福指数”(邢占军、刘相,2008)。

目前国内有代表性的幸福指数评价指标体系,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将幸福指数视为核算体系,不论其内涵如何,本质上即是国民幸福总值的范畴,即所谓的“广义幸福指数”、发展指数等,与国民生产总值一样可作为统计体系;二是幸福考评体系,以幸福或幸福指数作为政府及公共政策的目标,从政府绩效的角度,一般是上级政府考评下级政府的体系,包括组织体系和指标体系,可视为基于“幸福指数”的科学发展观之类的评价体系。

从2011年开始,在全国各级会议上,幸福指数成为热门话题,如广东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提出了“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并要求制定幸福广东的指标体系。在长三角地区,幸福指数的构建和幸福社会建设问题也受到非常多的关注。但是,人类对发展的追求不仅仅局限于经济,经济发展水平越高,人类生活中非经济因素的影响也会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通过一个综合的指标,研究经济和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对社会经济发展和追求进步显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GDP 崇拜到幸福指数关怀是政府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反映了政府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深切关心与关注。因此,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必须更好地关注民生,关注国民幸福指数,提升国民幸福感。

GDP崇拜、幸福指数与政府施政目标

将国民幸福指数的追求与政府的施政目标挂钩,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内在因素来说,是政府自身对转变发展方式认识的提高;从外在因素来说,是民众幸福需求促使政府做出的一种回应。

经济是国家发展的基础,用GDP 指标考核本身并没有错,但如果唯GDP 是从,搞GDP崇拜而不关心民生福祉,就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也不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把公众的幸福指数作为硬指标,摒弃GDP 至上的政绩观,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由重点关注经济数字转向关注公众的主观幸福感(郑方辉,2011)。

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我国对转变发展方式的认识也有了进一步提高,从一味地追逐经济发展指标,转向关注人文社会环境指标。无论是“十二五”规划纲要,还是各地的“十二五”规划,都主动调低了经济发展速度。2012年,我国把经济发展速度调低到8%以下,把更多政策和资源投向民生,更加强调国民的幸福感受,这是政府在转变发展方式中的自觉,也是政府对施政目标认识的一大提高。

国际经验表明,处于中等收入阶段的国家,居民的幸福感提升对经济增长不敏感,而更多地关注成功与幸福。在各项政策制定过程中,为民众谋幸福、为民众提供优越的生存与发展条件,将成为政府工作所遵循的价值标准。在我国经济转型的过程中,随着人们对于幸福指数的进一步认识,很多地区已经把幸福指数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政府施政目标的转变,基础是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幸福就是让人们生活得舒心、安心、放心,对未来有信心。“幸福指数”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群众对生存状态的满意度,如就业、收入、社保、安全、社会和谐等;对生活质量的满意度,如居住、医疗、教育、文化娱乐状况等;对政治权利的满意度,如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等的落实情况。在设置考核指标时,应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把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指标纳入考核,使抽象的幸福具体化,形成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谢焕格,2011)。

幸福指数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一)公众幸福指数与民生发展需求

提升公众幸福指数体现了关注民生、推动和谐社会的理念。提升居民以幸福指数为核心的生活质量,必须努力实现人的基本生存需求和实现人的发展权利相关的普遍需求,这就要求社会决策者坚持关注民生。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其实质是进一步实践科学发展观,解决如何让公众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命题。

我国“十二五”规划明确将“加强社会建设,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作为主要规划之一,表明了中央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而多个地区在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规划建议时,增加了幸福指数的评价,其强调的主体内容便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大力发展公共服务体系。要解决好民生问题,就是要在提升民众幸福指数方面有所作为,而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则是政府提升民众幸福指数的重要着力点。

对于幸福指数的关注,强调的就是社会个体客观存在状态和主观心理体验对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目标的重要意义。从某种程度上说,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就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现实途径之一,因为人们生活质量的提升集中反映了社会进步和发展的程度。一方面,由于地域、文化和个体体验等的差异,不同地区、不同的人对生活质量的追求和感受会产生一定差异;另一方面,在对生活质量的基本要求上,又体现出一些共同的要求,即对健康、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各方面条件的追求,对自我发展的追求。总之,对幸福指数进行科学地评价,同时从人民生活质量的范畴上拓展对幸福指数的理解,对于我国社会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在我国各地区的“十二五”规划建议中,也增加了幸福指数评价。首先是希望发挥幸福指数在衡量社会进步发展中的重要功能,从而补充以往仅仅使用GDP等反映经济发展的指标作为衡量社会进步发展的做法。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获得了举世瞩目的大发展,而接下来的重点则应该是追求“国富”与实现“民强”并举。从单一的GDP评价到补充更具人性化的幸福指数评价,恰恰反映了我国社会整体发展观的转变,即从追求单一的经济发展观到坚持并践行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何正欣,2011)。

对民生的关注,需要在政府绩效评价中得到明显体现。要在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设置民生指标,并附以较高的权重。我国很多地方也已经开始关注这一问题,例如,广东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评价指标体系把“人民生活”列为一级指标,就起到很好的导向作用。另外,民生幸福与否,没有人比民众自己更清楚,政府绩效评价体系的主观指标设计中也要涉及民生指标,让人民自己评价自己的民生幸福感。

(二)公众幸福指数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职能模式也出现了一定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就是要把计划经济时期的全能型政府职能模式转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限政府职能模式,说到底,就是要转变为服务型政府。

从公民导向的逻辑源头来看,服务型政府必然为绩效型政府,评价政府绩效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以政府绩效来看待及评判发展有着现实意义,它为政府的理想职能、政府竞争的方向、政府变革等议题增添了具体的民间标准。要实现幸福指数发展的目标,政府首先要做好职能定位,按照公共经济学的一般理论,政府所扮演的角色理应是为民众提供更好服务的“守夜人”,就是要打造服务型政府。如何实现我国国民幸福的最大化,是政府公共管理最重要的职责。

幸福指数在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当中,也已经起到了一定作用。广东省作为中国经济发达省份,政府和民众对于幸福指数的理解也走在前沿。广东省政府引入了一些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对政府绩效进行评价,并以此来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华南理工大学公共政策课题组连续多年针对广东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121个县(市、区)两级地方政府开展政府整体绩效评价,将地方政府职能定位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正、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运作成本、实现公众满意五个领域层,全面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指标体系强调又好又快,把环境保护、政府成本纳入导向层。

李桢业(2008)等人从城市居民综合福祉角度对沿海地区城市居民的幸福指数进行了实证分析。从反映居民幸福指数的指标看,我国沿海12省份间存在着十分明显的差距。其中,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地区的居民享受了沿海地区最高的幸福指数。三大经济圈是我国经济最发达地区, 其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福祉环境相对较为完善,从而使这些地区的居民保持着国内的最高生活水准。其中,长三角的江浙,珠三角的广东与京津两市的居民幸福指数并无明显差距。海南、广西、福建等省份的居民基本生存环境较好,而人口密度适当,人均享有的公共资源较为充裕,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他们与三大经济圈居民之间的幸福指数差距。

目前包括中央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都把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作为公共政策的首要目标,但是这种缩小地区差距的目标,不能仅仅局限在经济收入差距方面,而应放在能够真实反映居民生活水准的基本生存环境和公共福祉环境方面。

目前,我国很多城市的发展并没有能够全力为民众谋求更多的福祉,只是给私人资本提供越来越大的利润空间。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对公共投资管理的缺位,即公共投资不是致力于提高居民幸福指数,而是跟着某些政府官员走,而一些官员又跟着资本走,结果导致公共利益不断被私人资本侵蚀。如果能从预算制度上严格规定公共投资应该负担的各种福祉支出,确保各项居民福祉性投资的投入到位,那么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将变得更为完善,民众的幸福指数也将进一步提高。

参考文献:

1.张进,马月婷.主观幸福感概念、测量及其与工作效能变量的关系[J].中国软科学,2007(5)

2.Cummins,R.A.Obiective and Subjective Quality of Life[J].Social Indicators Research,2000(52)

3.邢占军,刘相.城市幸福感—来自六个省会城市的幸福指数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4.郑方辉.幸福指数及其评价指标体系构建[J].学术研究,2011(6)

5.谢焕格.把幸福指数纳入干部考核[J].红旗文稿,2011(8)

6.何正欣.国民幸福指数与政府施政目标[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1(6)

7.李桢业.城市居民幸福指数的省际差异—沿海地区12省(区、市)城市居民统计数据的实证分析[J].社会科学研究,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