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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性和语言边界的观点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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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维特根斯坦哲学与康德哲学有某种深刻联系,“语言批判”和“理性批判”的核心都是“划界问题”。本文比较了康德的“划界”和前期维特根斯坦的“划界”,通过各自为知识划定的经验的界限和语言的界限及其后果,来探讨两人思想的相似联系和伦理学观点

关键词:康德 维特根斯坦理性

在近现代哲学史上,有两本哲学著作在处理哲学问题时,采取了相似的划界方式的做法,它们分别是是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和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前者通过给理性划界,而后者试图给语言划界。“理性批判”是康德哲学中的核心,同样“语言批判”也是维特根斯坦哲学中的核心。

一、划界的根源

两者首先都从认识论的角度出发,通过考察人类思想或语言的认识能力,进而获得关于事实世界和形而上学的知识。十八世纪后期,康德发起了一场思维革命,即以考察人类的理性能力为出发点,以对人类理性能力的“批判”为基础来建立新哲学。对人类理性的批判就是要寻找或判定在人类认识能力和理性能力中有什么是先天的、普遍必然的因素, 以及这些因素起作用的条件、范围和界限。通过批判,康德得出结论,人类认识能力只能局限于经验领域,我们的认识永远不能达到经验现象背后的物自体。康德的理性法庭对形而上学的问题做出了裁定,“理性的一些思辨知识只要有可能,都是限制在仅仅经验的对象上的”[1]理性有能力认识经验界限之内的事物,而没有能力认识经验界限之外的事物。进入二十世纪初,维特根斯坦时代的哲学仍面临传统形而上学诸多问题和纷争,维特根斯坦哲学思考的出发点也是从试图解决这些问题开始的。他认为,人类的语言与世界有着一一对应的关系,语言能够反映实在,甚至语言的界限就是世界的界限。故我们要想认识世界可从考察我们所使用的语言入手,具体方法就是运用逻辑工具进行语言句法分析。维特根斯坦由此得出结论,存在于世界之中的一切原子事实(可用命题来表述的一切经验现象) 都是偶然的,真正的实体是不依赖于所发生的事情而存在的东西,这些东西包括构成原子事实的一切简单对象、对象由之结合成为原子事实的逻辑形式等。我们只能知道它们,却不能对其进行思想和表述。对于形而上学的问题我们同样可以采用逻辑分析的方式来解决。通过分析其句法,我们发现,一切形而上学问题的提法都是建立在误解我们语言的逻辑上,它们作为哲学的陈述都是无意义的。在《逻辑哲学论》的序言中说:“因此本书是要为思想划一条界限,或者说得更确切些,不是为思想而是为思想的表达划一条界限。因为要为思想划一条界限,我们就必须能够想到这条界线的两边(这样我们就必须能够想那不能想得东西)。因此这界限只能在语言中来划分,而处在界限那一边的东西就纯粹是无意义的东西。”[2]

二、划界结果的比较

维特根斯坦的“可说的”领域与康德的“知识”领域大致是指同一领域。康德的“知识”是关于现象的知识,是先天感性直观即空间与时间、先天知性概念(范畴)和先天原理运用于经验对象的结果。这一领域是数学和自然科学的对象。同样,维特根斯坦的“可说的”领域,即命题可以描述的世界、事实领域仍然是时空中的领域:“空间、时间和颜色(有色性)是对象的形式。”[3]“对象”即实体,是不变的实存者,对象的配置构成事态,事态的存在即是事实。比康德更进一步,在维特根斯坦那里,不仅空间和时间而且“颜色”也是对象的形式。在康德那里“颜色”、气味之类的规定应当属于后天的经验感性材料,与空间、时间不在同一层次,而维特根斯坦却把颜色作为对象的形式规定,可见维特根斯坦的“事实”具有更多的经验、感性色彩。此外,与康德相同,维特根斯坦也把时间和空间看成是事物存在的条件:“正如我们根本不能在空间之外思想空间对象,或者在时间之外思想时间对象一样,离开同其他对象结合的可能性,我们也不能思想一个对象”。[4]“每一个事物都像是在一个可能事态的空间里。我可以设想这个空间是空的,但是我不能设想没有这个空间的事物。[5]”对此,康德这样说过:“空间是一个作为一切外部直观之基础的必然的先天表象。对于空间不存在,我们永远不能形成一个表象,虽然我们完全可以设想在空问中找不到任何对象。因此,空间被看作是现象的可能性条件,而不是一个附属于现象的规定,而且它是一个先天的表象,必然成为外部现象的基础。”[6]“时间是为一切直观奠定基础的一个必然的表象。我们不能在一般现象中取消时间本身,尽管我们完全可以从时间中去掉现象。所以时间是先天被给予的。只有在时间中现象的一切现实性才是可能的。这些现象全都可以去掉,但时间(作为这些现象的可能性的普遍条件)是不能被取消的”。[7]可见,维特根斯坦的“事实”、“实在”、“世界”与康德的现象世界一样都是时间和空间中的存在物。“可说的”领域和“知识”领域都是自然科学的领域。康德认为,纯粹数学的全部命题和自然科学纯粹部分(基础部分)的全部原理都是由先天综合判断构成的,即关于这两个领域的知识既具有普遍必然性又适用于经验对象。他的任务是要说明数学和自然科学何以可能的问题,即为它们作出哲学论证。在维特根斯坦那里,“可说的”领域或用命题表达的领域也是自然科学的领域:“真命题的总体就是全部自然科学(或各门自然科学的总体)。”[8]维特根斯坦还把自然科学与哲学分别开来:“哲学不是自然科学之一。”[9]“哲学为自然科学划定可以在其中进行争论的范围。”[10]科学问题都是有意义的,是真正的问题,其答案可以言说。但是,神秘的事项如人生问题其答案不可言说。哲学要为语言划出界限,同时也是为自然科学的领域划出界限。

三、对待形而上学的态度

康德和维特根斯坦的理性批判或语言批判的后果都最终导向了伦理学或者说形而上学,康德说过:“我不得不悬置知识,以便为信念腾出位置”[11];维特根斯坦曾讲:“哲学将通过清楚地表达可说的东西来指谓那些不可说的东西”[12]。维特根斯坦与康德都是企图从认识论出发推论出本体论,神秘领域与本体领域维特根斯坦在其著作中谈到过各种“不能说”、“神秘的”的东西。“世界存在”是神秘的:“世界是怎样的这一点并不神秘,而世界存在着,这一点是神秘的。”[13]“世界如何”属于现象、知识领域,是可言说的领域,“世界存在”却是事实存在的根据问题,它属于不可言说的神秘领域即本体领域。在康德那里,世界的现象是不神秘的:它是外物刺激与我们的主观形式结合的产物。但是,由于人只有感性直观而不具有理性直观的认识能力,所以无法认识在先验意义上是实在的非表象性的物自身,即与人类感性无涉的具有自身独立构造的无条件者,而只能把它设想为理性的理念调节和范导我们的知识。“不是物质,而是不可知,才是物自体最本质的含义”[14]

维特根斯坦与康德都和休谟一样坚持了事实领域与价值领域的划分。事实、现象、实在属于知识领域、科学领域,当然是语言能够有意义地表达的领域,但是道德伦理、人生意义以及宗教和审美则不是知识领域,它们属于价值领域,现象界的“语言”和“知识”在这里没有作用了。在康德的哲学体系中,伦理学显然高于认识论,他对人类理性能力进行批判的最终目的是为论证其道德形而上学提供基础。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同样将自然、科学领域与伦理、审美领域分割开来,认为后者是神秘不可说的领域。但这个领域并非无足轻重的,它是全部语言和全部思想的基础。他也认为,哲学并不提供有关事实的科学研究,它是由逻辑和形而上学组成的,而其中前者乃是后者的基础。在有些场合,他把《逻辑哲学论》看作一本伦理学著作,“这本书的观点是一种伦理的观点”[15],认为“伦理和美学是同一个东西”[16],它们都属于神秘不可说的领域。

伦理学研究人生的意义、绝对的善与价值,这不是事实、经验、科学的领域,命题、图像不适合这一领域,伦理学不是科学。但是,维特根斯坦对这一领域始终怀有敬意,认为它高于事实、科学的领域。康德也认为,实践高于理论、道德高于知识。康德在也说过这样一段话:“人类精神想要一劳永逸解决形而上学的想法是一种因噎废食的做法,……,世界上无论什么时候都要有形而上学……”。[17]维特根斯坦在1929年的演讲《关于伦理学的演讲》最后讲到:“伦理学是出自想要谈论生命的终极意义、绝对的善、绝对的价值,这种伦理学不可能是科学。它所说的东西对我们任何意义上的知识都没有增加任何新的内容。但这是记载人类心灵的一种倾向,我个人对此无比崇敬,我的一生绝不会嘲弄它。” [18]

另外,康德和维特根斯坦的伦理观都是一种非功利性的绝对主义伦理观,康德的伦理学著作中经常表达这样的观点:定言命令,即绝对命令则把行为本身看作是自为的客观必然的,和另外目的无关。[19]定然命令宣称行为自为的是客观必然的,既不考虑任何意图也不考虑其他目的,所以被当做一种必然的实践原则。[20]维特根斯坦说过:当列出一个“你应该……”形式的伦理规范时,人们首先的一个想法是:如果我不这样做又怎么样呢?可是很清楚,伦理与通常意义下的奖和惩没有什么关系。所以关于行为后果的问题必定是不重要的。――至少那些后果不是重要事件。但是这些问题的提出必有某种正确的东西。确实应该有某种伦理的奖励和伦理的惩罚,但是这些必须救包含在行动本身之中。[21]

参考文献:

[1][6][7][11][]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20,28,34,22

[2][3][4][5][8][9][10][12][13][16][21]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M],贺绍甲译,1996,前言,28,26,26,48,48,49,49,104,102,102--103

[14]李泽厚,批判哲学的批判[M],三联书店,2007,251

[15]穆尼茨,当代分析哲学[M],吴牟人,张汝伦,黄勇译,复旦大学出版社,1986,210

[17]康德,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M],庞景仁译,1982,163

[18]江怡,理性与启蒙[M],东方出版社,2004

[19][20]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32,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