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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人无力 可否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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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的曹阿姨本来想通过打工,额外挣点钱,接济一下儿子一家的生活,可哪想到,一场突然而降的交通事故,不但让她丧失了打工挣钱的能力,更让她痛苦与纠结的是:肇事人无赔偿能力且下落不明。

那么,当侵权人无赔偿能力时,曹阿姨可否雇主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呢?

曹阿姨成了“打工仔”

曹阿姨本来有一个可心的家庭。她曾是一家大型企业的会计,退休后工资3200余元。老伴是机关下派到企业的干部,退休后每月也有3300多元。在消费水平较低的锦州市,老俩口的退休金算是高标准了。可让曹阿姨不省心的是,儿子生活很艰难:5年前,儿子因义气帮朋友打架致伤,治疗中因使用激素类药物过多,导致股骨头坏死。现在需要长年用药,儿媳妇还时常吵着闹离婚。

为了从经济上稳住儿媳妇,曹阿姨与老伴商量,决定多挣些钱来接济小俩口的生活。2010年,曹阿姨到一家个体装饰材料店做会计。因曹阿姨有多年做会计的经验,业务娴熟,很快,工资由入职时的1800元升至2800元。这额外挣来的钱,曹阿姨都接济给儿子一家。经济上宽余了,儿媳妇的脸上也有了笑容,小俩口的日子和谐多了。

出差途中遭遇车祸

难得老板信任,加上儿子一家生活渐渐平稳,曹阿姨工作热情更高了,除了会计工作,只要老板交代的活儿,曹阿姨二话不说,马上就干。2010年年末,曹阿姨带着一位年轻女助手前往广东某公司要账。在打车去公司的路上,因雨天路滑,她们乘坐的出租车被一辆大货车撞飞,60几岁的曹阿姨被撞成重伤住进医院。

她被诊断为“左踝骨骨折”、“左眼钝挫伤”、“腰部轻微伤”。住院4个月,治疗费花了7万余元(后续治疗费尚需3万元余)。

经交通警察现场认定,大货车承担主要责任,出租车为次要责任。在整个护送及抢救过程中,出租车司机垫付了近万元。

判决遭遇执行难

因协商赔偿未果,老板李哲主动出资协助曹阿姨两位交通肇事车主及司机,请求法院判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9000余元。法院最终判决大货车主赔偿曹阿姨损失的75%,出租车主承担25%。

判决生效后,曹阿姨立即申请执行,可令她想不到的是,大货车主在判决生效后逃之夭夭,没了踪影。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中又无其它财产可执行,法院最终做出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尽管曹阿姨在治病期间,出租车主垫付了钱,老板李哲也垫付了1万元,可其他的费用都是曹阿姨自己支付的。面对无期限的执行难,曹阿姨陷入深深的痛苦与悲愤之中。

无奈曹阿姨再

为了早日得到赔偿款,曹阿姨不得不找到老板李哲,要求他帮助解决。李哲明确表态:“你的伤是肇事车撞的,而且法院已做出公正判决,执行难,只能慢慢等待,总会有找到人的时候。至于我,一是没有任何过错,二是已为你垫付了一万余元,算对得起你了!”走投无路之时,曹阿姨决定再,要求李哲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审理中,李哲的律师强调:曹阿姨已经在侵权行为地向侵权人提起了诉讼,法院亦做出了相应判决。当地法院在执行中仅做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并非是民诉法规定的执行终结情形,曹阿姨并未失去司法救济途径。在此情况下,曹阿姨又李哲,请求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了人民法院“一事不再理”的受案原则。而且,曹阿姨一次受伤,只能得到一次赔偿,若再让雇主李哲赔偿,岂不是双赔偿,这没有法律依据。

可是最终,人民法院还是支持了曹阿姨的请求,依法判决雇主李哲给付曹阿姨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0万元(前一判决中已经给付的被扣除)。

本案,雇主在无过错情形下也应承担法律责任,是基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应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赔偿权利人在行使诉讼请求权后,只要侵权第三人或雇主任何一方,履行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亦归于消灭,债权人也就失去了请求另一方履行债务的权利。

本案正是在曹阿姨、法院判决后未能得到赔偿,曹阿姨作为债权人并没有失去请求另一方履行债务的权利。那么,她再次要求雇主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即是法律授予她的权利,也体现了法律对受害人的法律救济原则。